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辅导中级经济法串讲及题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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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一简答题 (一)某省机关对省会所在地的市税务局执法中,搜集到以下情况: 1.甲公司于4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于6月日接税务机关通知,责令甲公司于6月20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甲公司认为自己尚未开业。未予理睬。6月22日,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无奈,甲公司于6月23日补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由于公司一直未经营,经董事长同意,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乙公司使用,被税务机关处以0.7万元的罚款。 39月日甲公司正式经营,对个人消费者出售产品,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43月日,甲公司准备内部装修,停业登记时,税务机关要求甲公

2、司先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甲公司认为经营期不足一年,又未盈利,拒绝办理。 5月5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再次检查时,重点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发现甲公司9月份开出的发票存根联部分已销毁,同时发现甲公司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将部分贷款提前转移到股东个人账户上,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经区分局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局长批准(局长在外地开会),书面通知甲公司开户银行冻结存款。 同时还发现甲公司在内部装修期间,一直未停止营业,但销售的产品收入一直未交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交税款,该公司董事长以武力阻止,情节严重。有人认为构成偷税罪,有人认为构成抗税罪。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甲公司

3、营业执照是否正确?甲公司申请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2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处以07万元的罚款是否正确? 39月,甲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正确? 4甲公司是否应办理的所得税纳税申报? 5税务机关冻结甲公司银行存款的行为属于采取的什么措施?程序是否正确?甲公司发票存根联的保存是否正确? 6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是否正确?甲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7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何在? 答案: 1税务机关的行为正确。 (1)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

4、(3)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参见教材P4。 2对甲公司的处罚正确。甲公司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关于严禁出借、买卖税务登记证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此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错误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参见教材P285) 4应当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元月1日月31日,在1个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5(1)甲公司发票存根联的保管不符合规定,应至少保存5年。 (2)对甲公司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但程序不正确。首先。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责令其提前交纳税款。其次,在限期内

5、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财产等迹象的,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第三,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保全措施,且冻结的存款只能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 6董事长的行为属于抗税。理由参见教材P438。 7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参见教材P441 (二)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一次交清出资,外方分期出资。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

6、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给丙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签字。中方股东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无效。 4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后外方合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

7、定收回投资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合要给予外方合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符法律规定? 2分析说明合营企业的争议应如何解决?我国法律对这些争议是如何规定的? 3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是否合法? 答案: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1)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2)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出资时间的规定错误,各方合营者应伺期、同步、按比例交付出资第一期的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不正确,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00万美元,在分期出资情况下,各方投资者的最后一期出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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