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平”的实质是人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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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摆平”的实质是人治“摆平”是一种“潜规则”,是非法的,拿不到桌面,见不得阳光。无论是妄想“摆平”中央纪委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还是屡屡现身的想“摆平”矿难事故的一个个黑心矿主,虽然表面上都十分狂妄,但他们的“摆平”行为都无一例外是隐秘的,是见不得阳光的。他们的“狂语”只不过在小圈子里说说而已,行动则决不敢暴露于世人面前。 “摆平”是一种“人治”或“反法制”现象。在现代法制社会,“摆平”是一种“私定法律”、“私设公堂”性质的行为。在现代法制社会里,任何合法的私权利都会受到公权力的保护。也就是说,公权力和私权利之外几乎已经没有什么灰色空间了。如果把“摆平”视为某些人的私权利的话,显然它是一种非

2、法的、不受保护的私权利,其行使也必然会侵犯公权力。安徽双轮集团原董事长、亳州市人大财经委原主任刘俊卿腐败暴露之后试图“摆平”纪委办案人员,他怎么能有“摆平”纪委的权利呢?厦门远华案中主犯赖昌星用金钱、美色“摆平”一群高官也完全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摆平”行为是在法制框架内的,是符合法制的。“摆平”往往和公权力腐败密不可分。综观各种“摆平”行为所使用的手段,不外乎有三种:金钱、关系、公权力。在特定情况下,“摆平”使用的可能是单个手段,也可能是多个手段的组合,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离不开公权力这个基本手段。动用公权力来“摆平”,当然是对于公权力的滥用,毫无疑问就是腐败行为了。例如,程维高打击报复举报

3、人郭光允就是采用公权力这一手段。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特大透水事故发生后,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云高试图“摆平”事故的主要手段就是金钱。在事故发生后,曾带着主要管理人员到兴宁市召开“紧急会议”,称要拿出3亿元“摆平”事故。曾要“摆平”的对象分别包括死难矿工的家属、前去采访报道的媒体记者和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官员。摆平死难矿工家属用的是金钱。应当说,此处的金钱起到了赔偿和收买的双重作用,但是由于这种赔偿不是通过合法方式进行的,所以也是非法的。“摆平”死难矿工家属是金钱和死难矿工及其家属若干种正当权利的交易。用金钱“摆平”前去采访报道的媒体记者就是一种非法收买,是金钱和媒体监督职责以及职业道德之

4、间的交易。这两种收买都具有贿赂的性质,但不属于公权力腐败。用金钱“摆平”有关地方官员则是赤裸裸的金钱和公权力之间的交易,属于贿赂型腐败,或者公权力腐败。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摆平法院使用了多种手段,包括金钱、关系、专家的话语权等等,且具有方式的复杂性。有人把刘涌摆平法院的方式称为“间接摆平”(其他大多数摆平都是直接型的),即:先“摆平”一些法律学者、专家,然后利用他们具有的理论上的“权威性”去“摆平”权力者。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就是先“摆平”一些法律学者、专家的产物。这种“摆平”方式的危害更大。虽然没有发现刘涌直接收买法官的事实,但这种“摆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腐败,具体地说就是司法腐败。

5、因为基于法律的原则,这样一个意见书是不能被援引的。援引并改变原来的死刑判决就是对于法律的滥用。这类现象主要是政府作用缺位,或者因为法制衰弱,公权力腐败严重,而使政府应有的管制社会的作用无法落实,从而为各种“摆平”活动制造了滋生的空间。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法院判决执行难,民间的讨债公司也是一种“摆平”现象。为什么有越来越多的“摆平”行为呢,正是由于政府或政府中的一些部门、一些人员很容易被“摆平”。久而久之,效法“摆平”者众,“摆平”就蔓延起来了。如果没有政府的缺位、法制的衰弱、腐败的严重,滥用权力的普遍存在,尽管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摆平”现象也不会有多大的滋生空间,即使有,也会受到政府及时、有力的打击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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