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流域规划1 总则1.1 规划背景及评价任务由来1.1.1 规划河流简况德兴市境内的四大水体:洎水、长乐水、建节水和银港水(又称体泉水)境内总流域面积为2284.31km2建节水发源于磨盘山北麓倪家岭、古堂峰和春茂岭,干流自源头流经弋阳县漆工乡,至洞门关进入德兴市境内,经德兴市万村乡、黄柏乡,后进入乐平市众埠乡,于尚廉沮下游约1.2公里处汇入乐安河,干流沿途汇入张村水、曹溪水两支流,干流港西以上河段称万村水(其中洞门关至漆工河段亦称梅溪水),以下称建节水建节水流域面积1017km2,干流全长76.5km长乐水是本市水能资源最丰富的一条河流,流域面积519.73km2(市境352.61km2)其上游分东西两支流,东支称双溪河,发源于本市与上饶市边界四角坪,自东向西流,河长36.65km(市境19.3km)流域面积137.75km2;西支称重溪河,发源于本市与横峰、上饶三县交界处的米头尖,河长23.55km,流域面积163.35km2,东西两支流相汇于界田乡龙过渠电站大坝上游,成为长乐水主河,主河全长23.65km(市境内12.95km),自东向西流,经界田、乐平市南港,至乐平名口,注入乐安河,上游东支流建有双河口水库和双溪水库两座中型水库。
洎水河是乐安河上游的一条主要支流,为德兴市境内的第二条大河洎水河流域位于赣东北北部,流域总面积564Km2,其中德兴市境内约51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4.5%洎水河发源于德兴市与玉山县交界的怀玉山脉的银古坳坪林尖主河的上游分南北两支,南支称陇首河,流域面积131.6平方公里,自东南向西北流向;北支称桂湖河,流域面积130.8平方公里,流向自东向西,南北两支于德兴市龙头山乡朗口村处汇合,形成洎水主河主河长50.6公里,平均坡降0.111%,主河从朗口至新营,河道曲折,一般由东向西,新营至银城折向西,自银城以下折向西南河流自源头流经怀玉山乡(玉山县)、龙头山乡、花桥镇、大茅山经济开发区、银城镇、泗州镇等,于乐平市的戴村处流入乐安河银港水又名体泉水,四面环山,东北部为怀玉山脉,其最高峰石耳山海拨高程为1260米,流域面积为666.6 km2,其中有404.7 km2在德兴市境内;南部为怀玉山脉,最高峰三清山海拨高程为1816.9米,流域上游为侵蚀构造中低山区,山脉高程多在500~1000米,山坡陡峻,坡度多为35~45,少数高达60以上,河床呈“Ⅴ”型,切割深度达300~700米,中下游为侵蚀构造丘陵区,山脉高程多在300~500米,山岭多被河谷切割而又连贯,山坡坡度一般为10~25,少数达35以上。
由于地质构造运动,北东向的褶皱断裂组成本流域的谷地,流域地势为东南高,西北低1.1.2 规划背景及环评任务由来1988年8月江西省上饶地区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完成了《乐安河流域建节水规划报告》、《乐安河流域长乐水规划报告》、《乐安河流域洎水规划报告》、《乐安河流域银港水规划报告》,《报告》中的流域治理开发方案以水力发电为主,结合灌溉、防洪、水土保持和生活供水等进行规划后续编制有一些行业性和单独领域性规划报告江西省德兴市水利局于2018年9月对以上四条河的规划进行修编分别编制了《江西省乐安河建节水流域规划修编报告》、《江西省德兴市洎水流域规划修编报告》、《乐安河流域长乐水规划修编报告》、《江西省德兴市银港水流域规划报告修编报告》本次修编目标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区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环境良好,维护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流域防洪体系,其防洪能力达到《防洪标准》规定的要求,基本避免山洪灾害引发的群死群伤事件;保障生活、生态用水,基本保障生产用水,合理有序开发河流水能资源;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进一步提高;水污染问题基本得到遏制;区域水资源管理初步实现现代化。
为保证流域在开发、建设、运营过程中不致使当地环境质量显著恶化,最大限度减少其对区域环境和资源的不利影响,促进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的规定要求,2018年9月,德兴市水利局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环评单位依据以上四条河流的规划修编报告编制了《德兴市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单位按照国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工作程序,组织专业人员,对德兴市流域规划进行初步分析,收集规划相关资料和现场踏勘,识别规划主要环境影响、拟定评价内容、范围、重点和方法按照规划环评技术导则的要求,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规划方案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做出预测和评价要求判断规划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并提出规划方案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同时为规划方案提出调整的指导性建议1.2 评价目的与原则1.2.1 评价的目的德兴市流域综合规划主要包括防洪规划、灌溉规划、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治涝规划、水利发电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生生态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流域水利管理与信息化建设规划等九个专项规划。
德兴市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涉及水资源时空分配和造成河道阻隔的工程(如供水、水力发电规划中的水库等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工程等)为重点评价对象结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环保政策、本次规划环境评价的目的是:(1)从宏观层面分析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规划等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提供规划决策所需的资源环境信息2)重点关注规划实施对区域,特别是对生态敏感区的影响及环境限制性因素3)重点对近期规划实施的规划项目进行分析,识别制约主要的环境影响因素和影响对象,构建评价指标体系4)预测及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方案合理性,论证规划实施后环境目标的可达性,形成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与措施5)广泛征求公众对规划方案的意见、公众关心的流域现状主要环境问题、规划方案实施可能引发的主要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建议等,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和主张6)根据规划实施对生态与环境影响、环保措施实施情况与效果以及提高规划环境效益等拟提出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计划,为规划环境管理提供依据1.2.2 评价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为:(1)全程互动原则:评价应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或规划启动阶段)介入,并与规划方案的研究和规划的编制、修改、完善全过程互动。
2)一致性原则:评价的重点内容和专题设置应与规划对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一致,应与规划涉及领域和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规划环评的目的决定了它与流域社会经济规划、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流域开发规划的同一性,作为具体实施流域开发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环评应对完善流域发展规划做出贡献3)整体性原则:评价应统筹考虑各种资源与环境要素及其相互关系,重点分析规划实施对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和综合效应流域规划环评涉及范围广,流域规划环评将从整体上考虑开发建设与正常生产对流域生态与环境的影响4)层次性原则:评价的内容与深度充分考虑规划的属性和层级,并依据不同属性、不同层级规划的决策需求,提出相应的宏观决策建议以及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规划环评的重点是通过流域环境容量的论证分析,结合流域环境目标的可达性,提出分阶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生态建设规划目标,同时制订适合于流域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为环境规划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5)科学性原则:评价选择的基础资料和数据真实、有代表性,选择的评价方法简单、适用,评价的结论科学、可信认真贯彻国家与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注重规划环评工作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从总量控制的思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方案,建立环境安全与环保准入机制,重视规划实施中环境保护控制措施、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
1.3 评价依据1.3.1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并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5.4.24);(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4.24);(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1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8.27);(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10.31);(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28);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04 号令,1996.9.3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 号令,1988.6.10);(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2011.1.8);(2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1.1);(2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6.12.1);(2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第35号);(2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12.3);(25)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11);(26) 《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98号);(27)《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109号);(2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2009.10.1);(2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2013.5.1);(30)《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0.9.17);(31)《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9.1.1);(32)《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2006.8.1);(3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11.26);(3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1);(3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7.3);(36)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1999.1.25);(3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2010.12.22);(38)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2006.8.1);(3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9.1);(40)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5.1.1);(41) 《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