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致理技术学院学生校外旅游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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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理技術學院學生校外旅遊契約書 ( 委辦班級及負責人 ) 甲立契約書人 ( 以下簡稱 方 ) ( 承辦旅行社名稱 ) 乙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 一 條 ( 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第 二 條 ( 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區 ) 一、旅遊團名稱為 二、旅遊團員人數:甲方:團員:( )員;乙方:導遊( )員、駕駛( )員,合計( )員。 二、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點,詳如附件一。 三、行程、住宿、旅館、餐飲及交通工具等,詳如附件二。 四、前項附件所記載之內容均視同契約之內容。 第

2、 三 條 (集合及出發時間、地點 ) 一、集合出發時間:中華民國年 月日 時分。 二、集合出發地點: 三、甲、乙雙方均應準時至約定地點集合出發。 第 四 條 ( 旅遊費用 ) 一、費用總額共計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付款方式:於簽約時,由甲方支付旅遊總金額百分之十為簽約金計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行程當天,甲方應將餘款百分之七十計新台幣佰 拾萬 仟 佰 拾 元整支予乙方。 行程結束當天,如無旅遊糾紛或事故,甲方應將餘款計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全數繳清。 所有款項之支付,乙方應以公司正式發票或收據領取。(應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三、旅遊費用總

3、額內容,除依本契約第五條及第六條內容外,並包含各項門 票、車輛通行、停車費及各項小費和其他雜項費用。乙方不得藉任何理 由,任意增加費用。 四、乙方如無過失事由,甲方應依付款方式內容,給付旅遊費用,如有延誤, 乙方得依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追加利息。 五、甲、乙任一方因違反契約內容,致解除契約,過失一方應負擔賠償新台 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第 五 條 ( 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 甲方依第四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辦證件之規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所需證件之規費。 二、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三、餐膳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

4、排之餐膳費用。 四、住宿費:旅程中所需之住宿,乙方應按附件所列之旅館或同等級以上 之旅館或飯店,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 應補繳所需差額。 五、遊覽費用:旅程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入場門票費。 六、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七、服務費:隨團服務人員之報酬。 前項第二款交通運輸費中各項車、船、航空器,其票價費用調高或調低時, 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 六 條 ( 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 第四條之旅遊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一、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二、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私

5、人 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 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 如旅館客房服 務人員 )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三、未列入旅程之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乙方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並有告知甲方自 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義務 )。 第 七 條 ( 團 員 ) 一、甲方旅遊團員經確定( 如附件 )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任意變更。乙方 亦不得未經甲方同意將本旅遊團,轉委其他旅行社承辦或有併團及任意招 攬其他團員之行為。 二、團員增減部份,甲、乙雙方議定如下: (一)出發二十日前,甲方可任意

6、增減總團員人數百分之二十計( )員。 (二)出發五日前,甲方可任意增減總團員人數百分之十計( )員。 (三)出發當天,甲方可任意增減總團員人數百分之五計( )員。 (四)行程中,甲方除重大事故外,不得增減團員人數。 (五)甲方團員增減均需於第一時間內,告知乙方。增加時,依議定團費單 價追加費用。減少時,乙方應依團費單價全額退費。 (六)本旅遊團人數上限為( )員,下限為( )員。團員增減時,超出上 下限部份,乙方得拒絕其超出人數。並拒絕超出下限人數之退費。第 八 條 ( 旅遊契約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 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定等級與 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

7、,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 維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情事,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餐 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 九 條 ( 因旅行社之過失致延誤行程 ) 一、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時,乙方應即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繼 續安排未完成之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回。 二、乙方怠於安排或有棄置不理時,甲方並得以乙方之費用,搭乘相當等級之 交通工具,自行返回出發地。 三、賠償: (一)乙方應退還未完成行程之所有費用。其計算方式如下: 未滿一日以一日計之。(

8、計算至當日零時 ) 以總旅遊費用( 含保險費 )除以總天數為一天退還金額。 (二)另依本契約書第四條第五款議定金額賠償。 第 十 條 (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左列標準 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二十日,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旅遊開始前一日,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行程中,因故縮短旅遊日數時;所縮短之旅遊日數依第九條第三款計算 方式,退費百分之五十。個人一律不予退費。 第 十一 條 ( 出發前,旅行社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 一、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 履行時,乙方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已代繳 納之規費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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