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工程签证的管理及案例分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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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签证的管理及案例分析 1 大纲 大纲一 签证的概念及情况二 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签证项目三 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四 如何有效完善和控制施工现场签证五 工程签证的案例分析 2 所谓签证 是指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就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之外 就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费用 工期顺延 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补充协议 因建设工程工期长 投资大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无法预见所有的问题 因此 签证作为一种补充协议形式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就施工企业而言 低中标 勤签证 高索赔 是企业获得利润时普遍采用的策略 而对于建设单位而言 工程签证也往往导致预算超支 工期的延长

2、有延迟交楼的风险 因此 目前建设单位对于签证均采取严格管理的办法 控制投资风险 签证的概念及情况 3 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1 签证主体 合同双方 2 签证授权 有签证权的人签字方为有效 如甲方代表 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等 3 签证内容 必须涉及工期顺延 费用变化 工程量变化等内容 4 意思表示一致 表述如下 双方一致同意 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批准 如果签字为 情况属实 有歧义 应避免 4 工程签证的分类 从结算结果上分 一种是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事项的签证 如 土方外运量的签证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种是准备发生或未履行完毕事项的签证 如 设计变更联系单 4层楼改为5层楼

3、必须与履行资料结合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从目的上分 工期签证 避免工期罚款的签证 费用签证 追加工程价款的签证 工期 费用签证 两者兼而有之 从表现形式上分 签证单 发包人比较反感 工作联系单 工程联系单 工程联系单备忘录 从价款是否明确角度又可分为 工程量签证 比如桩基工程量签证 价款 费用 签证 比如人工费签证 5 工程签证与工期索赔的区分 1 概念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过程与合同约定发生了新的变化 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 顺延工期 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工程索赔时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 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

4、际损失 在签证办理不成的情况下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 法律行为特征不同工程签证具有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 工程索赔具有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 是单方主张权利的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旦出现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完成一定工作或赔偿损失时 另一方则需要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3 利益的确定如否不同签证的利益是已经确定的 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工程索赔的利益是尚待确定的 工程索赔是单方的意愿和要求 索赔所涉及的赔偿款未经认可不能直接作为对方付款的依据 4 依据的证据不同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不需要依赖其他的证据 工程索赔在未能得到确认前必须依赖于证据

5、工程索赔提出的意见是双方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变化 责任承担以及涉及费用增减的数量持有不同认识 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签证要求持有异议 6 施工过程中常见签证项目 签证项目类别分表 由以上图表可知 设计变更是引起经济签证最大的源头 7 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 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 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开工延期的签证 发包人提供原材料 设备 场地 资金 施工图纸 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 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 工期延误的签证 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

6、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等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 价款调整的签证 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 质量标准提高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 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4 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 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停建 缓建和返工 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 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5 工程量确认的签证 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 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 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

7、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 对结算价款和解决争议无不有益 8 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项目上工作人员直接在对方签证单的报价上涂改对方的报价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给发包方签证单 签证单列明具体的签证项目价格 数量并加盖公章 项目工作人员直接在签证单上对价格进行涂改 如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双方有争议 应以那个价格为准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代表不熟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对承包范围缺乏了解 有些工作内容明明是包干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施工单位递上签证单 签证人员已看该工程量确实发生了 在不核对原承包范围的情况下就签字确认 对设计缺乏有效的约束 有些图纸节点设计不够详细 做法说明不够全

8、面 设计过于粗糙 局部用料计算不合理 存在大量先施工 后出联系单现象 资料中反映设计人员仅作签字 无相关意见 另外 设计过分考虑了建筑物整体外观形式的美观 未考虑整个工程的造价情况 因此给签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9 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 有的施工现场代表存在当时不办理 口头答应 事后回忆补办 甚至在审计过程中还在办签证手续 这样只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 补办的签证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 数据不清 待结算或审计过程中双方代表互相扯皮 导致争议产生 签证手续不规范 有的工程项目负责签证的双方代表授权不明 或经常不是双方法人授权的 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证 与合同示范文本规定

9、的只有业主现场代表才有签证不符 往往产生不合理签证 还有一些项目签证格式不统一 签证样式五花八门 经常造成双方对签证的合法性及正式性产生争议 离职工作人员倒签签证 实践中 经常发生项目工作人员离职后 签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签证单 如日后引发诉讼 公司想证明该工作人员其实是在离职后签的签证单 往往很难 往往通过笔迹鉴定也无法鉴定出来 10 如何有效完善和控制施工现场签证 1 严格限制签证权限 施工合同中应对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签证权限予以限制 最好的控制方法为约定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业主代表三方共同签字并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方为有效 2 明确签证格式 签证格式要尽可能做

10、到详细统一 现场签证应注明时间 地点 工程部位 事由 并附上计算简图 标明尺寸 注上原始数据 明确结算方式 结算单价 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重大的现场变化 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 以保存原始资料备查 凡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签证均属无效签证 3 明确签证期限 应在施工合同中对签证办理的期限进行明确约定 要求施工单位应在签证事项发生后及时 一般为7个工作日 报送签证 逾期报送的视为放弃签证权利 不要求增加费用 11 4 明确签证的范围 施工合同中应对施工包干范围予以明确约定 防止本应属包干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因约定不明而重复签证 同时 办理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并签字确认已知晓 明确招投

11、标范围 凡合同 定额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项目 切勿盲目签证 5 注意一些签证项目产生的废料回收 因现场签证中许多是障碍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 所以 凡是拆除和措施工程中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可以回收的 应签明由建设单位回收或折价归施工单位 6 注意签证原件的保留签证要一式数份 各方至少保存1份原件 避免自行修改 为结算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凭据 7 签证单进行编号 登记综上 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 必须全过程进行控制 从项目的决策开始 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 结算 每个环节 每个步骤必须高度重视 以便使工程造价在整个项目建设中得到有效控制 如何有效完善和控制施工现场签证 12 案例分析 签证的效力是否依赖于证据

12、 签证单一 钢筋支撑签证某大型厂房工程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 设计单位四方确认的技术核定单 即在厂房的设备基础上层进行钢筋支撑 并明确了用量 争议金额计1000万元 但是 工程竣工后双方进入诉讼 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审价 发包人对这张核定单不予认可 提出该部分钢筋并没有实际施工 理由有两点 第一 按照该技术核定单的该型号的钢筋用量超出了进场的该型号的总数 第二 发包人对现场进行了破坏性试验 并且提交了公证后的现场照片 承包人提出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未必都有完备的进场手续 就像进场的钢筋不一定全部用于工程一样 其次 工程上量的争议是一个精确的定量分析 而不是一个定性分析 被申请人的照

13、片只是证明某个部位支撑偏少 而不能证明其他部位也偏少或没有施工 所以 现场照片不能作为定量分析的一个依据 13 案例分析 签证的效力是否依赖于证据 签证单二 土方全部外运签证某住宅工程 在地下部分施工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图纸拖延 安排不当等原因 导致承包人工期严重拖延 承包人提出损失索赔 发包人现场代表提出 如果以损失索赔的形式公司程序上难以通过 所以改用其他签证来弥补承包人损失 而采用的具体签证是土方全部外运签证 因为 现场实际上具备土方堆运场地 土方也只是部分外运 这部分差价就作为损失补偿 但是 这个工程竣工后也进入诉讼 并进入司法审价 发包人提供两份证据证明该签证失实 1 承包人与土方外运

14、单位签订的结算协议 从外运数量上证明土方只是部分外运 2 现场摄像记录 证明现场堆放大量土方 并没有实际外运 而承包人无法证明这张签证实际上是为了补偿工期损失 上述两个签证单 共同的特点就是具备签证单所有的形式要件 但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14 案例分析 签证的效力是否依赖于证据 争议 两张签证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 上述两张签证有效 可以直接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因为工程签证从性质上讲 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 顺延工期 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同时 根据最高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也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

15、议的 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 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 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所以 无论从签证性质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 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不依赖于证据 但是 这种观点其实对司法解释理解有误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实质本意在于 实事求是 四个字 也就是说 发包人同意施工 工程量实际发生的 没有签证也确认 工程量实际没有发生的 有签证也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而不是说 签证可以直接作为工程量认定的依据 而上述两张签证发包人证明工程量实际没有发生的 因此 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16、法院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 否认了上述两张签证单效力 15 案例分析 签证的效力是否依赖于证据 分析 双方对签证是否真实发生争议 但都没有证据证明怎么认定 这就要区分事前签证与事后签证来分配举证责任 所谓事前签证 是指承包人将要做什么事或者发生什么情况 然后发包人同意承担费用或工期 事后签证是指 承包人已经做什么事或发生了什么情况 发包人同意承担费用或工期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规定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事前签证 由于签证内容承包人还没有履行 所以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即承包人如不能举证证明签证内容实际发生 该签证就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而事后签证 由于签证证明承包人已经履行义务 所以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即如发包人不能举证证明签证内容虚假 则签证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结论 签证的效力也依赖于证据签证也依赖于证据 尤其是事前的签证 而作为变相补偿性质的签证 承包人应特别注意 一定要有证据证明签证与所实际补偿的损失的关联性 如前文签证二 如果承包人有其他备忘录能载明 土方全部外运与实际外运量之间的差价所谓对工期损失的补偿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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