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防卫制度调查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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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防衛制度調查規則 美國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第201條款 - 第204條款 一九三年關稅法第三三條款(d)項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法聯邦規則彙編第十九冊第二六節關於全球及雙邊防衛制度、市埸干擾之調查以及救濟措施之檢討206.1本節之適用範圍本節規定特別適用於委員會依據一九七四年貿易法(以下簡稱貿易法)二一、二二、二四及四六條款(美國法律彙編第十九輯第二二五一、二二五二、二二五四及二四三六條款)以及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法第三一至三一八條款(美國法律彙編第十九輯第三三五一條款以下)之功能及職責。本節小節規定依據前述規定進行調查時應適用之一般規則。至於一般適用之其他規定,請參閱本章第二一

2、節。本節小節規定特別適用於依據貿易法第二二條款規定之申請及調查;本節小節規定特別適用於依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法第三一二款(c)項規定之請求及調查;小節規定特別適用於依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法第三二條款規定之申請及調查;小節規定特別適用於依據貿易法第四六條款規定之申請及調查。本節F小節規定特別適用於依據貿易法第二四條款之功能及職責。小節(Subpart)總則206.2申請或請求類型之聲明基於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第二二條款(a)項(1)款、第二四條款(c)項(1)款或第四六條款(a)項(1)款,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法第三二條款(a)項(1)款或第三一二條款(c)項(1)款規定之申請(petition)

3、、請求(request)、決議或動議,委員會得開始本二六節之調查程序。國內產業代表依據本二六節提出申請或請求者,應於其申請書首頁清楚指明本申請或請求係依據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第二二條款(a)項、第二四條款(c)項或第四六條款,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法第三二條款或第三一二條款(c) 項,以及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實務及程序規則(rules of practices and procedure) 第二六節、或小節之規定。206.3調查之開始;通知之公告;將申請供大眾審?(a) 調查之開始及通知之公告。除206.15(b)另有規定者外,委員會於收到符合第二六節規定提出之申請或請求後,應立即展開適當之調查,並

4、將相關之通知公告於聯邦公報。(b) 通知之內容。通知應載明申請人或其他之請求人、調查對象之進口商品及其關稅項(subheading)、認定之性質及時機,公聽會之時間及地點、提出簡報(briefs)、意見(statements)及其他文件之期限、得審閱申請或請求書以及其他於調查程序中提出之文件的場所,以及可向其洽詢進一步消息之官員的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c) 供大眾審閱。委員會應立即將前述申請或請求供大眾審閱(但不包括祕密的商業資訊)。206.4通知其他部門委員會應立即將提出之申請或請求之複本以及開始調查之通知送交美國貿易代表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商業部長、勞工部長,以及其他直接有關之聯邦部門

5、。206.5公聽會(a) 依據本節小節規定之調查。依據本節小節規定進行之調查程序,經在聯邦公報適當公告通知者,委員會應就損害問題舉行公聽會,若有必要並應就救濟問題舉行第二次公聽會。委員會就損害問題做出否定認定時,無庸就救濟問題舉行公聽會。(b) 依據本節、及小節規定之調查。依據本節、及小節規定進行之調查,經在聯邦公報適當公告通知者,應針對損害及救濟舉行公聽會。(c) 依據本節小節規定之調查。依據本節小節規定進行之調查,經在聯邦公報適當公告通知者,委員會應針對依據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第二三條款所採取之措施是否應延長乙事,舉行公聽會。(d) 出席並交叉詢問之機會。利害關係人及消費者(包括代表消費者利益

6、之任何團體)應有機會出席、提供證據、評論依據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第二二條款(b)項規定提交之調整計畫及在公聽會表達意見。利害關係人及消費者(包括代表消費者利益之任何團體)應有機會交叉詢問在公聽會表達意見之利害關係人。206.6向總統提交之報告(a) 總則。委員會向總統提交之報告應包括: (1) 作成之認定及認定基礎之說明;(2) 作成肯定認定者,採取適當措施之建議及每項建議基礎之說明;(3) 委員會成員就認定及任何建議之不同意見或個別意見;(b) 額外的發現及資料 (1) 委員會依據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第二二條款(b)項規定作成認定時,其報告尚應包括: (i) 就進口以外之其他可能構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

7、或嚴重損害之虞的因素,所做的檢查發現;(ii) 申請人提出之調整計畫副本乙份;(iii) 國內產業中公司及勞工向委員會提交因應進口競爭所採取或計劃採取之積極調整步驟之承諾,以及委員會就此所取得之資料;(iv) 關於實施所建議之措施對提出申請之國內產業、其他國內產業及消費者之短期及長期效用的說明;以及(v) 關於不採取所建議之措施對提出申請之國內產業、其勞工、該產業生產設備所在之地區及其他國內產業之短期及長期效用的說明。(2) 委員會依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法第三二條款(b)項規定作成認定時,其報告亦應包括就進口以外之其他可能構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的因素所做的檢查報告。206.7祕密

8、商業資料;提供祕密的摘要(a) 資料不得揭示。除206.17另有規定者外,委員會依據本節、或小節規定進行調查時,不得將其認為符合201.6 規定之祕密商業資料揭示,但提供祕密商業資料之當事人於提供資料時已認知委員會會揭示該資料,或該當事人事後同意揭示該資料者,不在此限。若有需要,委員會可將祕密商業資料放入提交總統及貿易代表之報告中;該報告上應註明包含祕密商業資料,此外,委員會應將該報告做成不含祕密商業資料之版本提供大眾。(b) 不含祕密的摘要。當事人提供祕密商業資料時,應同時就該資料提供不含祕密之摘要,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表明無法對祕密商業資料進行摘要者,應以書面說明其理由。委

9、員會認定系爭當事人無保護祕密之正當事由,並且其不願將該資料公開亦不願授權以概括或摘要方式將之揭示者,委員會得不考慮該資料。206.8文件之送達、提出及具結(a) 具結(Certification)。代表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與其有關之調查中提供事實資料供委員會考慮或答覆委員會問卷之人,應具結該資料據其所悉係正確且完整。(b) 送達。當事人就與其有關之調查程序中提供文件供委員會參考者,除符合本篇201.8之規定外,應依據本篇201.16規定之方式將該文件之公開版本(pullic version)送達調查程序之所有其他當事人,並在適當的範圍內,依據201.17(f)規定之方式送達該文件之祕密版本

10、(confidential version)。在委員會秘書處依據本篇201.11規定發布送達清單(service list)、或依據206.17規定發佈行政保護命令清單(administrative protective order list)前,提供文件者,無庸對該文件出具送達證明(certificute of service),但應在發佈送達清單或行政保護命令清單後二日內,將該文件送達相關之當事人並出具送達證明。當事人提出之申請、要旨(briefs)及證詞應專人送達(by hand),若以郵寄,則應以次日投遞之郵件(overnight mail)或相等之郵件送達。未能遵守本規則之要求者,得

11、被剝奪做為該調查程序當事人之資格。經向委員會申請者,委員會應將全部文件(但不包括公聽會之記錄、祕密商業資料及管制資料(privileged information)以及依據本章規定應送達之資料,提供給調查程序中向委員會請求之當事人。(c) 文件之提出。向委員會提出之文件應遵守相關之規則,包括本篇201.8之規定。委員會指定提出文件之截止日期者,而提出之文件包括祕密商業資料時,應於截止日提出資料,資料提出人為當事人者,亦應於截止日送達該文件之祕密版本,並且應在該日期後之一個營業日內將該文件不含祕密之版本提出並送達。祕密版本應將全部祕密商業資料放入括弧內,並在每頁註明下列警告:在截止日後一個營業日

12、內,括弧內之祕密商業資料尚未確定。括弧內之祕密商業資料在提出文件後的一個營業日確定,亦即與應提出該文件不含祕密之版本同時。在括弧內之祕密商業資料確定前,該文件之受領人不得向不受調查程序中發布之行政保護命令拘束之任何人,揭示該文件之任何內容。資料提出人未正確括弧者,得於提出不含祕密之版本的同時提出祕密文件的改正版。截止日後,不得修改文件,但變更括弧或刪除祕密商業資料,不在此限。未能遵守本項規定者,委員會得不考慮提出文件之全部或部份。小節與全球防衛措施有關之調查206.11本小節之適用範圍本小節之規定專門適用於貿易法第二二條款(b)項規定之調查程序。本節小節及本篇201節之規定亦有適用。206.1

13、2可適用於本節小節之定義下列用詞於本小節之意義為:(a) 調整計畫。係指由申請人向委員會及貿易代表於申請時或申請後一二日內提出之因應進口競爭的積極調整計劃。(b) 承諾。係指國內產業中之公司、國內產業中經認可或承認之工會或勞工團體、地方社區、代表國內產業之貿易公會或其他個人或團體就其協助積極調整所計劃採取之措施,向委員會提出之承諾。206.13得提出申請之人外國商品進口至美國之數量增加,被指為國內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商品的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的相當原因者,則包括代表該產業之貿易公會、公司、被認可之工會或勞工團體在內之法律主體均得依據本小節之規定提出申請。206.14申請之內容依據本小節

14、規定提出之申請應包含具體資料,以證明商品進口至美國之數量增加已成為國內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商品的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的相當原因。該申請應申請是否因為緊急情況存在或進口商品為易壞農產品而尋求臨時救濟。此外,該申請應在可自政府或其他來源可取得之範圍內提供下列資料,但無法自前述來源取得資料者,則應提供最適切之估計及該估計之基礎:(a) 商品之描述。系爭進口商品之名稱及描述,並指出該商品之美國關稅分類及待遇,以及國內生產之同類或直接競爭商品之名稱及描述;(b) 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 (1) 請求書中具名之公司、僱用或曾僱用在請求書中具名之勞工的公司名稱及地址,以及其

15、生產國內商品之工廠所在地;(2) 前述具名之公司(或)勞工所生產之同類或直接競爭商品占國內產量之百分比,以及認定該公司及(或)勞工足以代表該產業之依據;以及(3) 申請人知悉之其他國內商品製造人之名稱及所在地;(c) 進口資料。主張系爭商品進口數量增加(不論實際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產量之增加)所依據之最近五年的進口資料;(d) 國內生產資料。針對依據本條款(c)項規定提供資料之每一年度全部美國生產國內商品之資料;(e) 顯示損害之資料。顯示系爭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之性質及範圍的數量資料: (1) 若為嚴重損害,則資料應顯示: (i) 國內產業生產設備之重大閒置,包括工廠關閉或產能之低度使用等資料;(ii)相當數量公司無法以合理利潤進行國內的生產活動;以及(iii) 國內產業大量失業或低度就業;(2) 若為嚴重損害之虞,則資料應顯示: (i) 銷售或市場占有率減少、(不論國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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