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这一个体户赔得好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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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政写真()这一个体户赔得好冤枉袁渠是一位很能干的农村妇女。儿女都很能干,并且早已成家立业,各自都有自己的幸福家庭,他们工作单位都很不错,家庭条件也很好,就凭儿女每月给的钱也完全够她的生活了。老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在编职工,长期担任县民兵武器仓库保管员工作,工作轻松,收入也不低,同样完全可以养活自己。1999年8月,闲着无事的袁渠想在家附近从事个体经营水泥。在子女的帮助下,她的水泥店如期开业,并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她的经营期限为3年。眼看,三年期就要满了,她也不打算再经营了,打算把这点尾货处理了就安享晚年。没有想到,就在最后的几个月时间里,袁渠遇到了一件很意想不到的

2、事情,结果经营了三年的水泥不但没有挣到钱,反而被一起官司缠身,一打又是两年。最后她挣那几个钱还不够赔偿,人也被拖得筋疲力尽,官司打输了,钱也赔偿了。虽然这件案件已经过去快10年了,袁渠或许已经不计较10年前的这件事情了,但是,我却始终无法忘记。为什么我忘不了这件案件,是因为我对这个案件有太多的遗憾并给我留下了几个教训,关键问题还是我很不服气。事情得从2000年7月19日说起,那天凌晨5时30分左右,一位姓张的村民去袁渠的水泥店购买水泥,用于修补自家厨房的楼顶。当天那时天刚刚亮,张某便来到袁渠店里,以26元钱两包水泥的价格同意买两包水泥。袁渠当时收了张某支付的100元钱,便去水泥商店旁边的临时工

3、棚,通知搬运工。在袁渠经营水泥的地方有不少的建材店,他们都没有专门的或固定的搬运工。而是一些民工住在那附近,只要哪里有需要搬运时,他们便提供专门的搬运服务。张某当时需要购买的是渠县水泥,那段时间渠县水泥紧张,只剩下几袋了。对袁渠来说,谁来买什么水泥都一样,只要自己这里有都行。张某担心没有渠县水泥了,便在支付100元钱后问袁渠,袁渠指了指渠县水泥的地方,告诉张某说怎么没有,那里有好几袋。张某当时已经在路边,找来了一辆三轮车,讲好价钱,让三轮车帮他把水泥运输到指定地点。袁渠离开后便直接奔平时搬运工常住的工棚叫搬运来搬水泥。张某见袁渠离开后便自己去拖渠县水泥。谁知,搬运工还没赶来时,张某已经在拖水泥

4、袋时将堆码的水泥拖垮,把他压在水泥袋下面。张某被压住后便叫开三轮车的人将他扯出来。这个开三轮车的还是个学生,没有能力一个人把张某扯出来,他便大声呼救。他这一喊,袁渠和喊来的搬运工就赶来了,大家一起把张某从水泥袋子下面救出来。当时,张某说脚受了伤,袁渠便将张某支付的仍拿在手中的那100元钱递给他自己去弄药,找医生包扎一下。2002年7月24日,张某突然一纸诉状将袁渠和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和承担诉讼费用。张某在诉状中称,7月19日,凌晨5时30分到袁渠的水泥店去购买水泥修补厨房,当时天刚亮,双方谈妥两包水泥共计26元。当时,搬运工还在睡觉,袁渠便不愿叫搬运工,叫张某自己搬(首

5、先证明他已经知道那里有搬运工了)。无奈,他在袁渠指定的位置去搬运水泥时,正好他需要的水泥只剩下三袋,当他将第一袋水泥搬放在地上,准备往三轮车上抱时,突然堆码的水泥塌下,猛将自己全身压住,无法动弹,后在三轮车司机呼救下,袁渠才迟缓出来叫搬运工把压在自己身上的水泥袋搬掉。他说自己被救出来后是三轮车司机将她扶到附近的药店,期间,袁渠对自己不理不睬。由于风大雨大,时隔两小时,县医院“120”救护车才来,将自己送往县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脊椎骨骨折,骆骨骨折,根据伤情,医院建议急需手术,但他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为此,张某认为袁渠侵权行为明显,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同时张某向渠县法院提出了先予

6、执行申请,要求袁渠夫妇先行给付医疗费15000元。当地县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袁渠夫妇先予支付医疗费用10000元。收到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书,袁渠夫妇提出了复议申请。他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他们认为张某的伤,是自己擅自扯水泥造成,与自己无因果关系。同时,袁渠提出张某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房产没有评估,房产所有人未出具担保承诺书,不能表明担保人真实意愿。更为关键的是,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屋早已卖给

7、他人,张某自己手里的产权证早已无效,认为张某提供的担保不真实,不合法。为此,他们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该先行支付张某的医疗费。袁渠的一个女儿和女婿在市建设局,对张某提供担保的房屋的产权核实,应该说很容易,他们认为既然房子都卖了,担保自然无效,法院理应采纳他们的复议申请,但事实上法院对此根本未予理睬。最后,法庭对袁渠夫妇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了袁渠夫妇的人身自由,逼迫他们支付了先予执行费用4000元,否则要拘留二人。此后,张某继续住院到2002年8月16日出院。2002年9月5日,某司法鉴定所对张某做出司法鉴定,认为张某的伤属于六级伤残,并需院外继续治疗费用约600012000左右。张

8、某为了支持他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三轮车司机的证词,同病室的人听他讲述受伤经过的证词,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这时,袁渠夫妇感觉案件不是那么简单,恐怕自己无法打这个官司,需要请律师帮助。在该县检察院某科长的推荐下,袁渠夫妇找到了我。我接受委托担任袁渠丈夫的诉讼代理人,因袁渠已委托了另一名律师,我只担任他丈夫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不但如此,袁渠的女婿,某银行干部,担任她丈夫的特别援助代理人,我只是一般代理。接受委托后,我对袁渠丈夫的被告身份提出了异议,认为他不应该做被告,张某的伤害不应由袁渠夫妇承担。同时,我们收集了一些相关证据,用以支持我们的主张。2002年11月12日,当天下午我们去

9、找三轮司机马某,但马某在学校上课,经与老师联系,同意我们去学校,但要晚自习时才有时间。那天晚上,袁渠一家人非要请我吃饭,我反复推辞未果,只好跟他们一同去吃饭。在吃饭时,袁渠的丈夫、儿子、儿媳、女儿、女婿频频给我敬酒,让我应接不暇,那晚我感觉自己酒量有点超限。在后来约定的时间我们去了马某在学校,在马某老师的面前我们对马某进行了调查。马某介绍,当天一早,他骑着他哥哥的三轮车到外面玩,当在三岔路口时,被张某拦去拉水泥的。他当时只看到张某与买水泥的人在讲价和交谈,后来,看到买水泥的张某给了卖水泥的老板袁渠100元钞票一张。水泥老板拿着100元钞票就离开了,张某在买水泥的走后他便自己拖水泥,结果被垮塌的

10、水泥压住了。他证实卖水泥的人是去喊搬运去了,不在现场。当他听见张某叫他扯他时,马某便大声呼救。马某一叫,卖水泥的袁渠和搬运工听是马某的呼救声,便跑过来,搬开水泥把张某救了出来。在马某呼救人后,他听见袁渠在催搬运工快点,快点,人都遭压到了。当天晚上,我由于喝了点酒,而且有点过量,字迹十分潦草,等到第二天我发现这个笔录的字迹如此之差,感觉很没面子。不过这次我饮酒后的状态让我十分难堪,虽然我没有听到他人当面议论什么,但我自我感觉状况非常不好。因此,从那以后我悄悄给自己定下一条规定,在办案的过程中,绝不能过量饮酒。为此,我有几次拒绝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饮酒,与几个朋友还发生过不愉快。虽然如此,但是我至今仍

11、然坚持这么做,必须保障办案的质量,维护自身形象。次日,我们又调查了在袁渠卖水泥处的搬运工。这些搬运工都证实,他们是长期住在那个三岔路口处的专门从事搬运工作。他们告诉我,哪怕是别人来买一包小水泥也是由他们帮忙搬运,每搬一包水泥他们都有相应力资。张某去买水泥那天,袁渠收到张某的100元钱,还没来得及找补,便去喊他们来搬运水泥。当他们还没有来时,张某自己乱去拖水泥袋,结果把水泥堆拖垮压伤自己了。我们到了张某的居住地,经向他的邻居调查,邻居们证实,张某平时在家和下地干活都没啥问题,只是上街时和出门办事,必须拖上一根木棒。当天,我们也找到张某本人,向他了解了他受伤及伤后救治的经过。最初,张某不同意跟我们

12、说,他说他儿子请的律师让他不能对外乱说,否则得不到赔偿。我们希望他配合把详细经过告诉我,我们可以想办法促进双方和谈,协商处理这起纠纷。在我们交涉后,张某告诉我们说这个官司他并不想打,是他儿子找的一个律师,说他老婆是法官,老婆的哥哥也是法院的庭长,保证跟他打赢这个官司。不但如此,这个律师打听到袁渠的子女都能干、单位又好,经济方面不成问题。所以,当时律师建议要求先予执行。不过,对这先予执行张某很不满意,他亲口告诉我们先予执行回来的4000元还不够成本,他说搞这个先予执行花的钱比拿到的4000元还多,而且自己一分钱没看到。他说这次他自己也没想到会出事,当天早上,袁渠指了渠县水泥堆放地方,就去给自己补

13、零钱去了,他没想到自己去抱水泥时会受伤。他也承认,袁渠没有喊他去搬水泥,但是也没叫他不去搬。他最后告诉我,住院只花了5000来元,出院后是贷款在外面治疗的。他说他自己并不想这样扯下去,是律师叫他儿子打的这个官司。张某说回家后来了一个法医到家里,来看的他,给他做的鉴定,但不知道这个法医是谁以及是哪里的,只晓得是个法医。我根据张某所说制作了笔录,他看后认为有些只能跟我们摆谈,不能写入笔录,不然他儿子要责怪他,要求我修改笔录,并去跟他复印一份才签字,他说这也是律师叫的,不然不同意签字。没办法,我只好按照他要求的进行了修改,并派人进程去给他复印了一份,他才同意签字的。2002年11月18日,该县法院民

14、一庭审理了此案。当天,法庭审理中我们对张某的鉴定提出了异议。一是认为没有治疗终结,二是只是一个法医去鉴定的,三是该司法鉴定所同一天出具同一编号的两份鉴定结论,而两份鉴定结论上的鉴定人不一致,我们要求解释未获支持。并且,出庭时张某的代理律师并不是他跟我们说那个律师,而是换了另一个人。当庭,我们提出袁渠是个人经营的个体户,其开支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事实上也用不着她的営业收入养家糊口。袁渠的丈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编职工,且工作岗位十分保密和特殊,不可能参与经营这一个体户水泥店,要求法院驳回张某对袁渠丈夫的起诉。法院认为,我们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我们的要求。对于鉴定的问题,袁渠的代理律师认为真实性

15、有问题,伤残鉴定过早,且是原告单方委托,特别是对续治费的鉴定根本没有任何依据。他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缺陷,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我在庭上也反复强调,这个鉴定是诉讼中的委托鉴定,而不是张某起诉前的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应由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而且要双方协商鉴定机构,更为重要的是续治费的鉴定根本不是该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但是我们的这些观点人民法院全部没有支持。还有一个方面很重要的是,当时张某起诉在诉状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而后来他则主张的7070.30元的治疗费,伤残补助费45800元,续治费12000元,营养费,误工费3540元,当庭要求追加困难生活补助费1万元。对张某自己搬水泥受伤的责任问题,法庭上争论比较激烈,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袁渠指了渠县水泥的堆放地方就是暗示让他自己搬。而我们则认为当地当时就有搬运工,按常规不可能让张某自己搬,事实上袁渠也没有让他自己搬,她是去找搬运去了。在法庭,我们对鉴定人的身份提出了异议,我们问张某,跟他做司法鉴定的人是男的还是女的,多大年龄,张某居然回答不知道。最后,张某的代理人认为张某是在买水泥过程中受伤,他的受伤是袁渠暗示让张某自己去搬水泥造成的,他说被告袁渠没有告知张某注意安全义务便离开,导致张某搬水泥中构成受伤,袁渠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他认为袁渠的丈夫平时在过问这个案件,在关心、负责袁渠的水泥店,应共同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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