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7764876 上传时间:2020-04-05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49.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融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金融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金融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金融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金融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金融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一、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始终坚持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不仅能够提供短期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而且能通过证券承销和股票投资等提供长期资本业务;甚至可以通过投资或持股与工商企业之间建立紧密联系。但是,全能银行毕竟还是银行,其银行部门与证券部门实行严格的分离制度,无法通过人员交流与信息交换进行不正当交易。此外,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大多是银行业发达而证券市场相对比较弱的欧洲国家,除德国以外,还有瑞士、荷兰、挪威、比利时和西班牙等。另一类国家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大都经历过混业经营和分业

2、经营两种极端不同的模式,目前又在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发展。美国在1929年大危机以前实行的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大危机的爆发导致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诞生,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要点有四:(1)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2)禁止商业银行拥有证券子公司;(3)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存款;(4)禁止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董事相互兼职。),分业经营模式从此确立;此后几十年中,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抵挡不住国内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和欧洲国家全能银行模式的竞争。伴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综合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1

3、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终于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实行“联合经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日本战后在美国的压力下解散了财阀,实行“长短金融分离、银行与信托分离、银行与证券分离、银行与保险分离、内外金融分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动下,原有的分业模式逐步开始瓦解。伴随着90年代后期“金融大爆炸”的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目前日本正在通过组建4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整合。由此可见,在后一类国家,极端的混业导致了极端的分业,而极端的分业又导致新的反弹。但迄今为止,这种反弹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纯粹

4、的混业形态,而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整合和重组现有金融机构,吸收分业模式和混业模式之优点,摒弃二者之缺陷。于是,我们可以从金融企业的所有权层次和经营权层次以及企业形态上,划分出“纯粹的分业”和“纯粹的混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3大基本模式。首先,“纯粹的混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混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多种业务”。例如美国1929年大危机爆发之前,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也可以持有银行的股票。其次,“纯粹的分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分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一种业务”,并且在不同业态之间建立

5、有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再次,“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所有权层次大体上是控股形式,但在经营权层次上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分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纯粹控股公司”,其企业形态是“多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有内部防火墙制度。另一种是混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德国全能银行”,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此外,在上述两种主要模式之间,实际上还存在有诸如银行控股公司(以银行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信托控股公司(以信托投资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等一些中间模式。表1分业混业与金融

6、控股公司二、国内最新动向与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提出从国内金融业界的最新动向来看,近年来,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各金融业态之间相互合作、业务联营的趋势已经日益明显,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金融超市等金融创新业务相继推出。最近一个时期,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在国内也一再被人们提起,并引起广泛关注。(一)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我国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创新产品主要有: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保单换贷款等。目前已有10家商业银行与5大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合作的范围包括:联合发卡、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融

7、资业务、资金汇兑划转、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二)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有:银证转帐、股票质押贷款等。一些商业银行还正在开拓电子银行服务,准备推出债券柜台交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业务。(三)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务中发展最快的是“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与证券融合的创新产品,“投资连结保险”诞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所谓“利差损”问题,以分散保险公司因银行连续降息所带来的风险。而该产品一经推出,即受到市场人士的普遍欢迎。(四)金融超市近年来在我国上海、北京、大连、浙江等地,“金融超市”已经悄然兴起,但仍局限在银行服务方面,重点是服务方式的电子化

8、和服务内容的综合化方面,尚未达到金融商品“一条龙服务”的水平。(五)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正处在呼之欲出的阶段。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历史原因,现实中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2)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和中金公司;(3)非金融机构控股,如山东电力集团。此外,其他一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正在跃跃欲试,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大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自己

9、的业务范围。三、研究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紧迫性无论是从国际上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国内金融业的最新动向来看,不同业态之间的金融业务融合已经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而金融控股公司则是当前实现业务融合的最佳模式。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各业将面临着来自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种挑战。尽管继续坚持分业体制尚有可能将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直接威胁拒之于国门外,但是却无法控制住其所带来的间接冲击。最近发生的“爱立信倒戈事件”已经十分清楚地显示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后台背景的外资银行所处的优势地位和仍以分业经营为模式的中资银行所处的劣势地位,反映出外来冲击的现实性和采取应对之策的紧迫性。我

10、国的金融经营体制和监管体制如不尽快作出适当调整,那么目前这种各自为战、手脚被束缚的中资金融机构很有可能在外来冲击之下不堪一击,而外资金融机构则有可能乘机长驱直入,迅速占领我国金融市场的各个制高点,控制住优质客户和优质金融资源。在这种背景之下,能否允许国内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进一步加强合作,甚至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统一平台,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决策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四、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所在国内外之所以争先恐后地要大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究其原因还在于这种模式本身具有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的优势。首先,从微观层次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经营上的优势:(一)规模经济优势金融控

11、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某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来降低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应。例如,扩大银行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以吸收更多的存款。(二)范围经济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达到降低成本、获得范围经济效应的目的。例如,利用同一个银行网点,同时销售证券、保险、基金等不同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自然可以比分业设立网点节省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三)业务多元化优势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一站式金融服务”又称“金融超市”,就是将各种金融商品和服务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消费者进

12、入一家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时进行储蓄、信贷、信用卡、保险、基金、股票等多种金融交易,还可以享受交纳各种税费等金融服务。无论是从组织架构来看,还是从所经营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多元化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都非常适宜“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网络金融服务可以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业务能够不受营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使不同业态之间的业务切换迅速便捷。(四)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在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收益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散化。当某一个地区的子公司因当地经济不景气而出现经营亏损时,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通过另一个景气相对较好地区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同理,金融控股公司在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时,当某一金融行业不景气而导致该行业的子公司出现亏损时,就可以通过另一个景气较好行业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又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均设有防火墙,因此,即使某一个子公司发生风险时也不至于传递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五)金融创新优势金融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