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招商)中投绿城房地产投资基金之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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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序 号:合同编号:中投信集信2011T2号中投绿城钱塘江1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四月中投绿城钱塘江1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感谢您加入中投绿城钱塘江1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在您签署信托文件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的内容,谨慎做

2、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信

3、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即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已完全知晓并同意受托人采用如下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信托计划资金与相关合作方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并通过该合伙企业致力于国内经济较发达地区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或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4、管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行业政策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信托财产本身存在盈利或亏损的可能,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申明人即受托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自愿加入该信托计划,交付信托资金人民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认购信托单位为 份,受益权类型为 类,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申明人即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二一一年 月 日目 录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5第二条 信

5、托目的7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和住所8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8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9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10第七条 受益人18第八条 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19第九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1第十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23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24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4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6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27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28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29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29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30第十九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31第二十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承担3

6、1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32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32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33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33第二十五条 通知34第二十六条 填写事项35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36委托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云钊住所: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邮政编码:310012联系电话:0571-85069021 传 真:0571-87809130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

7、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中投绿城钱塘江1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是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的详细资料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3、受托人:指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保管人:指XX银行。5、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8、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合同项下初始受益人即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最优级受益人、B类为次优级受益人、C类为一般级受益人。6、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投绿城钱塘江1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文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7、信托计划: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而设立的中投绿城钱塘江1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8、本信托: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因签署本合同而订立的信托关系。9、信托资金或信托本金: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本合同,委托人合法拥有且在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10、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

9、用、处分信托资金而取得的财产。11、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12、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13、信托净收益:指受托人管理的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费后的剩余部分。14、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最优级受益权、B类为次优级受益权、C类为一般级受益权。A、B、C三类受益权分别按最优先、次优先和一般的顺序,享有信托计划之信托利益的分配。15、信托单位: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若干等额的信托单位,每

10、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1份信托单位。16、信托收益:指信托计划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信托资金在保管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收益等。17、信托文件或信托计划文件:指中投绿城钱塘江1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投绿城钱塘江1号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和文件。18、合伙企业: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房地产投资基金。该合伙企业项下,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出资并成为有限合伙人。19、有限合伙人:指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XX绿城投资管理有

11、限公司,该企业由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配合本信托计划运作而专门组建。21、合伙人会议: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最高议事机构。22、投资决策与管理委员会:指合伙企业下设的主要负责重大事项决策与管理的议事机构。23、项目公司:指由合伙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4、初始募集期间与存续募集期间:受托人为成立信托计划而设定的募集期间为初始募集期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为募集A类受益权信托资金而不定期设定的募集期间为存续募集期间。25、信托计划超额收益总额:指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在分别扣除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信托费用(不含受托人业绩报酬)、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信托税费、信托计划本金、全体受益人

1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固定预期收益后的余额。26、信托计划可分配超额收益总额:指信托计划超额收益总额扣除受托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27、固定预期收益:指信托本金按发行时确定的年化固定预期收益率、实际存续期间等要素计算的收益金额。第二条 信托目的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受托人将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并以此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和住所一、本合同项下受托人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13、号楼(A座)1819层C、D区。二、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杭州市。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一、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二、委托人应在签署信托合同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信托财产专户:开户名称: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三、受托人为成立信托计划而设定的募集期间为初始募集期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为募集A类受益权信托资金而不定期设定的募集期间为存续募集期间。四、除A类受益权信托单位外,本信托计划项下B、C类受益权信托单位,均仅在信托计划初始募集期

14、间发行。五、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计划管理需要,受托人有权先后启动多个存续募集期间,分批次发行A类受益权信托单位。不同存续募集期间发行的A类受益权信托单位,其对应的固定预期收益率、期限、分配方式等主要信托要素,由受托人根据发行时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允许存在差异,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受益人的合理利益。受托人应为每次发行A类受益权信托单位制作独立的发行文件,并向全体受益人通报拟发行A类受益权信托单位的主要信托要素等内容。六、信托资金在初始募集或存续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首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受益人。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

15、模与期限一、信托计划规模1、本信托计划预计最高存续规模为20亿元整。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项下每1元信托资金可购买1份信托单位。2、本信托计划成立时,C类受益权规模应为5亿元。信托计划存续期间,C类受益权规模不变。3、本信托计划成立时,B类受益权规模应为5亿元。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部分或全部B类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选择到期退出的,B类受益权实际存续规模可以向下调整。4、本信托计划项下A类受益权的最高存续规模为20亿元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时点的B 、C类受益权合计存续规模二者之差额,且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时点的A类受益权存续规模与B、C类受益权合计存续规模之比不应大于2:1。二、信托计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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