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合同-工行

上传人:zejun11****26.com 文档编号:127686136 上传时间:2020-04-04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品融资合同-工行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商品融资合同-工行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商品融资合同-工行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商品融资合同-工行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商品融资合同-工行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品融资合同-工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品融资合同-工行(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三: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商品融资合同(文本)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确保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借款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为充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利,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并对其内容予以充分的注意。22 / 21甲方(贷款人/质权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借款人/出质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基于本合同第1.1条所述之用途,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申请。为确保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此订

2、立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用途、金额和期限第1.1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第1.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 ,金额为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1.3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月,自首次提款日起计算。第1.4条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第2.1条 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则借款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第2.1.1条 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按照本合同第1.3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

3、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第2.1.2条 乙方提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A.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3个月/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提款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第2.1.1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提款日的对应日是指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提款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3个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6个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B.由

4、甲方在提款日后的每一个6月21日和12月21日进行调整。C.在整个借款期限内不调整。第2.1.3条 其他: 。第2.2条 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为外汇,则借款利率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A.年利率为 %的固定利率。B. (月)的LIBOR+ %的利差组成的浮动利率。LIBOR为乙方提款日/结息日前两个银行工作日(伦敦时间中午11:00)路透社(REUTERS)金融电讯终端“LIBO=”页面中显示的 (月)期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第2.3条 借款到期乙方未按约定偿还的,融资逾期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第2.4条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5条

5、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第三条 质押担保第3.1条 乙方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第3.2 条 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本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与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的差额部分,金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以下简称本金)。第3.3 条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3.4

6、条 甲乙双方对质物作出如下约定:第3.4.1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质物交由 公司(以下称监管人)进行监管并由其出具相关保管凭证,质物情况详见编号为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或质物清单)。第3.4.2条 乙方出质时,双方约定的质物价值用于计算本合同项下质物出质时的质押率,但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第3.4.3条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有权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变动变更质物市值,若质物市值与未偿融资本息总额的比值下降到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使质押率恢复至出质时的质押率,否则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处分质

7、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质物市值与未偿融资本息总额的比值下降到 %,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3.5条 甲乙双方对质物的移交和监管作出如下约定:第3.5.1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程序在甲方、乙方、监管人三方签署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向监管人签发出质通知书(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监管人核对实物相符后出具相关保管凭证。因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在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第3.5.2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或质物清单)由监管人直接向甲方签发,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甲方

8、保管。第3.5.3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履行债务或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监管,监管人依照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将质物返还乙方。第3.6条 甲乙双方对质物的保管和提存作出如下约定:第3.6.1条 如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第3.6.2条 如乙方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且乙方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甲方可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第3.7条 甲乙双方对质物的保险作出如下约定:第3.7.

9、1条 质物移交监管人监管并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或质物清单)前,乙方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 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到期日;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合同贷款本息。第3.7.2条 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交由甲方持有。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债务的,甲方应将该保险单返还乙方。第3.7.3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被撤销,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3.7.4条 对保

10、险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A.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B.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C.经甲方同意,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D.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E.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F其他: 。第四条 提款第4.1条 乙方提款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发放任何款项:A.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提款申请手续;B.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质押担保手续;C.甲方取得监管人签发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或质物清单);D.乙方已将本次融资相关法律凭证完整移交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质物的权属证书、

11、发票、保单正本和其他相关资料;E.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F.其他: 。第4.2条 乙方申请提款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提款通知书。提款通知一经提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第4.3条 乙方满足提款前提条件后,甲方应将借款划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下列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还款第5.1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 种方式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A.到期一次性偿还;B.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a) ;(b) ;(c) ;(d) 。(期数较多时可附页。)第5.2条 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乙方应在其开立在甲方处的还款账户

12、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并授权甲方在还款日和结息日主动划收。第5.3条 乙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决定划收的顺序。第5.4条 乙方要求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于提前还款日前10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第5.5条 乙方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补偿金,并于提前还款日与应付利息及本金一并支付。 第5.6条 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一切费用。提前还款金额不得重新提取。第5.7条 任何借款余额的还款和提前还款应当使用与该借款余额相同的币种。第六条 质

13、权的实现第6.1条 本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或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时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6.2条 甲方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乙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6.3条 贷款到期,乙方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第6.4条 发生第3.4.3条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第6.5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6.5.1条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产生并且没有全部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第6.5.2条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第6.5.3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