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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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送审稿)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编制日期:二OO八年十二月25 / 28合同编号: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监制使用说明一、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使用说明、合同正文、附件,使用说明、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经双方盖章方为有效。二、本合同出让的土地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按宗地签订。三、本合同涉及名词释义如下:1.宗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2.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的行为。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互换和赠与。四、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的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五、合同第十二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由甲方和乙方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六、本合同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统一编号。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

3、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定约依据与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

4、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权利范围)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本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出让范围。第三条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维护)乙方对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本宗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开发、利用、经营本宗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土

5、地交付与出让价款第四条 (宗地状况)本宗地编号 ,本宗地面积为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宗地坐落于 区 街道 社区 ;本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本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一。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本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二。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 (宗地用途)本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宗地性质)本宗地的性质为 。第七条 (交付条件)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付时本宗地达到以下第款规定的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乙方承诺,充分认识并接受本宗地的

6、现状,本宗地交付后存在的地质灾害或隐患,由乙方负责治理,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本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签订后,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本宗地。第九条 (出让价款)本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 万 仟 佰 拾元(小写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亿仟 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第十条 (定金条款)本宗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乙方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转作本合同定金。定金不应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20%,超过部分抵作建设用

7、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本合同定金作为乙方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担保,定金可抵作最后一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十一条 (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约定方式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二)分期计息付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四期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建设

8、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利息。第十二条 (办理登记手续)乙方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证。第三章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三条 (用地指标控制)乙方在本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三)。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住宅用地开发要求)本宗地内开发的住房项目,商品房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且不超过 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

9、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 95% 以上;非商品房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且不超过 平方米 。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工矿仓储及其他产业用地开发要求)乙方利用本宗地开发工业、仓储及其他产业项目的,项目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超过项目批准用地面积的7 %。乙方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 (开工与竣工)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约定的时间开工与竣工:(一)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动土开发,在年月日

10、之前竣工。(二)按照国家与深圳市有关规定属于可以分期开发的大型建设项目的:1.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动土开发第一期项目,在年月日之前竣工。2.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动土开发第二期项目,在年月日之前竣工。3.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动土开发第三期项目,在年月日之前竣工。4.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动土开发第四期项目,在年月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不能按期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附属工程)乙方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所列附属工程,保证在年月日前竣工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同时验收;

11、项目属于分期开发的,附属工程应当与第一期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同时验收。乙方同意附属工程在年月日前移交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乙方同意市政工程可在本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并同意不要求任何补偿和赔偿。乙方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敷设的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本宗地,并同意不要求任何补偿和赔偿。第十八条 (相关义务的承担)本合同签订后,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涉及的规划、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由乙方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乙方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服务,由乙方和深圳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部门另行签订协议书。乙方在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之前,应查明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前述设施的计划。第十九条 (约定注意事项)乙方同意在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则:(一)建筑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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