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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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08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诉讼成本极大降低,越来越多的企业深陷劳动争议之泥潭不能自拔。集体诉讼、群诉案件更是让企业焦头烂额。不可否认,随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多数企业已对传统的用工理念和模式进行了调整,但部分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问题仍让企业不知所措。本文总结了我所律师今年所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拟通过对下列案件的深入解析,探讨企业用工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相关问题,为企业的用工降低成本和风险!【

2、案例一】罗案某公司辞退某员工,并同意支付该员工应得的工资,但该员工拒绝受领并以公司在没有对其年累计记大过三次的情况下给予辞退,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工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共计177823.8元人民币。(处理结果)仲裁庭认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凡二次大过及以上者可予以辞退、开除。经查明该员工已被记大过2次,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补偿金(俗称“代通知金”)。最终仲裁庭驳回该员工的所有仲裁请求,并限令员工于3日内到公司领取未领取的工资。【案例二】郑案公司违法解雇员工愿支付其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遭该员工

3、拒绝。该员工遂以超时工作,被无故解雇,未发放年终奖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工64800元。仲裁庭查明:1、公司曾向现在职员颁发“五年长假服务奖”,现在职工工作证显示入职时间已超过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时间,同事公司未能提供该员工于06年9月1日入职的任何证据,故,认定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为02年6月17日至07年12月31日。2、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该员工辞退,但未能提供违纪证据,故,视为公司单方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3、仲裁庭支持该员工在知道工资权利被侵害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之前2个月的请求,依法驳回提出超过申诉时效月份的加班费请求。4、员工未能提供公司支付其

4、年终奖的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处理结果)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该员工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共计19510.02元。但公司不服裁决而提起请起诉,后公司与该员工在一审中自愿调解,由公司支付18000元给该员工。【案例三】廖案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8778.39元。公司认为该员工实行的是不定时的工作时间为此拒绝给付加班费,该员工遂提起劳动仲裁。(处理结果)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其加班费与经济补偿金共4013.2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

5、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职工不予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应是对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其他休息、休假方式。故,公司认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而绝对不需要支付其加班费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该员工3000元。【案例四】刘案员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与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作为乙公司的职工被派遣到甲公司工作。后乙公司未提前通知,将该员工辞退并未给予任何补偿。该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乙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支付加班费以及多扣工资,共计16518.72元,并补缴社保972元。庭审中该员工提出此案与甲

6、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处理结果)仲裁庭查明:乙公司不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资格,其派遣行为无效,应当独立承担对该员工的责任。最终,仲裁庭裁决乙公司支付该员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和多扣工资共计11286.32元。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案例五】胡工伤案员工入职公司,月工资2300元,公司以960元的工资标准为员工参加社保。08年7月4日,该员工发生工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残废。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新出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书,按缴费工资960元/月的标准支付伤残补助金。后该员工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未按实际工资购买社保而产生

7、的损失。(处理结果)经仲裁庭查明,因员工参加社保的缴费工资比其实际工资低,从而造成员工存在损失,为此公司应按员工实际工资2300元的标准支付或补足该员工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医疗期间工资。【案例六】张案(桥)某员工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和加班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两年被克扣的工资及加班费和25%的补偿金,社保金损失,经济补偿金共计34073元。(处理结果),仲裁庭查明事实后认定是员工不满公司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工龄补助金,故拒签劳动合同,后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

8、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已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该员工工资及加班费;关于社保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该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满,遂提起诉讼。【案例七】孟案7月22日,该员工入职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8月6日员工因表现不好而被解雇。员工提出因公司未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请求给付双倍工资,同时因公司解雇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处理结果)仲裁庭查明,员工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在于双方对绩效工资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最终裁决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及双倍工资等。【案例八】某员工于08年3月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05年12月1日至07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及赔偿金共计18995.4元。(处理结果)仲

9、裁庭以超过60天的法定时效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该员工遂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受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10000元给员工。【案例九】龚案员工月工资为6000元,后想离开公司遂以公司长期拖欠其加班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和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处理结果)仲裁庭查明,该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已超过申诉时效且缺乏法律依据,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最后裁决驳回该员工的全部申诉请求。该员工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维持仲裁裁决。该员工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支付该员工的工资远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折算出

10、的应得工资,故确认公司已足额支付该员工加班费。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条规定是法律授予行政部门的权利,对该条规定中的情形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而不是本案审理范畴,故该员工要求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例十】刘案(钜)某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06年2月21日至08年2月21日加班费共计98165.9元。(处理结果)仲裁庭

11、经审理查明:该员工无故旷工,并与患有精神病的员工打架,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将其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该员工要求的加班费,06年2月21日至07年11月31日的加班费请求已过申诉时效。最后,仲裁庭裁决公司补足该员工07年12月、08年1月及08年2月的工资差额共483.36元,驳回了该员工的其他申诉请求。后员工不服提起起诉,法院称支持员工的两年加班费请求,为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次性给付了4000元结案。【案例十一】王案某员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工资及未提供住宿被迫提出辞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年终奖、08年2月、3月工资共计63480.7元。(

12、处理结果)仲裁庭审理后作出裁决驳回员工的所以仲裁请求。该员工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该员工01年11月28日入职,双方于07年7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该员工以公司强行调动其工作岗位,且在新工作地点不提供门卡,不安排工作及座位等,并降低住房福利为由逼迫其辞职。但该员工在新工作地点上班数日,应视为其接受新工作安排,且公司无法定义务为其提供住房等福利。故,视其自动离职。2、因该员工时薪均高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公司无需再支付其诉请的固定时段加班费。对于该员工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工资,但其未能举证,法院也不予支持,3、双方合同未约定年终奖,法院对此不予支

13、持。最后法院驳回了该员工全部诉讼请求。【案例十二】刘医疗费案员工1998年入职,04被发现有“尿毒症”,公司给予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公司将其解雇,员工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疾病或非因工伤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共40多万元。(处理结果)仲裁庭认为,该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如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该员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而对员工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员工患病所花费用可向社保基金提请。该员工享受医疗期待遇于06年8月16日结束,对其提出支付06年8月16日至07年12月21日病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该员工提出支付疾病或非因工伤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7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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