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企业税务稽查4大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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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行业!企业税务稽查4大自查清单做过建筑业财务的都深有感触:建筑业会计是真难当!因为建筑业的毛病太多了!虚列成本、虚开发票、公转私、无发票报销、不愿意交所得税、不给农民工买社保、管理人员没交个税、委托付款、“挂靠”.建筑业会计不仅累,工资低,风险还高,到哪办点事儿,让你留指纹、拍照全部的压力都是会计来承担!关键老板可能还会怀疑你让公司多交了十几万税!今日,老李和大家说一说建筑行业的那些财务事儿,涵盖建筑企业税务稽查4大自查清单、建筑行业预缴的财务处理办法。记得转发收藏!01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一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1、营改增前开

2、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里需要注意三点: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2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

3、属于动力;3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二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建筑安装企

4、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具体交法同上面的跨区域预征,这里不再赘述。【延伸拓展】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举个例子】某建安异地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0万元,公司机构所在地本期应交增值税15万元1、异地预缴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0贷:银行存款 102、月末处理A、结转未交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

5、未交增值税)15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B、预缴转入未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3、次月申报缴纳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贷:银行存款 5对于增值税预征,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是三个是否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征;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具备了分包扣除条件,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三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建筑企业增值税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

6、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举个例子:2018年12月,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8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500万元。增值税纳税义务究竟是按照哪个数字?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分析一下:应税行为应为1000万,实际收款5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800万,合

7、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800万缴纳增值税。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这个正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四是否将各种价外费用确认交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于价外费用的描述更为简洁: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

8、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建筑企业在实务中的价外费用比较常见的如奖励款和违约金,都需要跟随主税种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有两个点需要注意:第一,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第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再比如说,双方合同未开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约违约金,也不视为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建筑行业的财务朋友们,请切记上述4大自查清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电话咨询18349294108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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