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居建设集团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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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浦口康居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第二版)南京浦口康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04月南京浦口康居建设集团文件浦居发201663号 签发人:刘飞关于下发康居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第二版)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提升集团建设的保障房整体形象,全过程控制各项工程建设目标得以实现,集团工管部在康居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版)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的问题,修订形成了康居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第二版),现经集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予以下发,本制度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版制度同时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南京浦口

2、康居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第二版)南京浦口康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南京市浦口区康居集团 2016年4月26日印发 目 录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2. 附件一:康居集团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93. 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194.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05. 进度计划管理办法566. 现场管理办法637. 设计管理办法688.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739. 招投标管理办法8410. 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9111. 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9712. 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10513. 民工夜校管理办法11014. 工程材料样品、工程样板管理办法11715. 总控督导考

3、核管理办法13216. 总控督导考核结果运用办法13917. 奖罚管理办法14318. 代建/项目管理办法14919.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激励与惩处机制试行办法15420. 第三方咨询服务管理办法16221. PPP模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7122. 浦口区保障房项目监管办法17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康居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4、、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浦口区和集团的各项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是指对集团项目施工红线范围内的施工行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对工程本体、施工人员和第三者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以及周边环境不造成危害,并保持优良的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第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允许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单位。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与原则(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管生产必须同时

5、管安全:项目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3)“三同时”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四全”原则: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5)“四不放过”原则:即对发生的事故或存在的隐患“四不放过”,即: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6)“四个结合”的原则:即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第五条 各项目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业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安全文明

6、施工措施费的管理(1)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参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号)及其他政府规定实施; (2)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进度款支付节点和比例。按照施工进度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其中,预付款中含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40%费用含在至竣工结算审计止的每期进度款中支付。(4)总承包单位在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需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供前一期实际投入安

7、全文明管理各项费用的等额发票及财务管理的清单,集团根据各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结果检查验收,一旦发现投入不足,停付最近批次工程进度款,并按照第三章第二条进行处罚;(5)在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付清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七条 扬尘防治按集团制定、下发的康居集团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见附件一)。第八条 文明施工管理按集团制定、下发的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1)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规范等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2)总承包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领导小组,全面、逐级落实安全

8、生产责任制;(3)总承包单位要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有效投入,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私自挪用;(4)总承包单位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进场安全三级教育,充分利用夜校对务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5)监理单位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辨识,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审批;审核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6)总承包单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内部奖惩,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减少违规违章作业,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条 过程检查(1)指令性检查:根据市区、集团、建设单位有关要求,由承包单位组织进行的强制性、针对性的自我检查。承包单位在检查活动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

9、面上报检查情况;(2)综合性检查: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重大危险源等为重点的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综合性监督检查至少应每月组织一次;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的综合性监督检查至少每半月组织一次;(3)专项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专业性检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进行。季节性检查:每年雨季、冬季进行的针对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每逢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前后进行的检查,以连续施工作业现场节日期间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为重点;专业性检查:根据工程建设进展适时开展,主要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脚手架、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4)各类检查发

10、现的问题,应发出书面指令责成相关单位整改,责任单位必须积极落实整改并一次整改到位,整改完毕后回复检查单位;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一次整改完成的,责任单位除应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外,还应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直至隐患消除。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第十一条 工程未按合同要求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对总承包单位处100000元的罚款;未按合同要求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对总承包单位处100000元的罚款。合同有相关约定的按合同执行。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私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下同)未及时发现、制止的,对建设单位处1000元/次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2000元/次的罚

11、款,对承包单位处20000元/次的罚款;如发现承包单位虚报安全文明施工费,对承包单位处10000元/次的罚款。第十三条 工程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被市民投诉、被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处5000元/次的罚款,对总承包单位处20000元/次的罚款。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如存在未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即施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主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置不足等问题),一经发现,未采取措施整改的,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处2000元/次的罚款,对总承包

12、单位处5000元/次的罚款。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下列安全问题的将对总包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存在下列问题未督促整改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罚款。1、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2、 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3、 人员、机具设备未按规定履行入场手续,擅自进入现场的。4、 施工作业无安全技术交底或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说明的。5、 未经批准,被停工后擅自复工,或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的。6、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7、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13、、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8、 未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设施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9、 未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10、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设备、材料。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下列安全问题总包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监理单位对存在下列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处以500元/次罚款。1、电气线路没有接地,配电箱内无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开关容量不当。2、脚手架基础不符要求,步距跨距超标,缺少脚手杆(板)、私自拆改脚手架、脚手架搭拆时现场无监护人和警戒标志、高空抛物的。3、木工棚、仓库、电机房及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和未设醒目的防火标志。4

14、、上下高处作业时,任意攀爬的。高处行走无有效防护措施的。5、由于管理不善,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成品、半成品或公用临时设施(水、电、气、通信及报警系统等)损坏。6、仓库区、办公室私自使用电炉。7、圆盘锯等未装有防护罩的。8、直立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乙炔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9、无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不符合要求。10、起吊钢丝绳断丝、磨损、变形,吊钩磨损超过额定值继续使用。11、使用起重机吊篮载人。12、现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未进行培训签名,私自进行作业。13、高处作业时,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帽护带,安全带“低挂高用”的。14、混凝土振捣器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穿胶鞋、戴绝缘手套的。15、无定期电气检查;

15、无警示标志;16、作业场所积水;污染路面。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发生伤害事故,对事故责任的施工单位处5000元/人次的罚款;对监管不到位的监理、建设单位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瞒报事故的翻倍处罚;发生死亡事故,建设单位对工程部经理和现场负责人处3000元/人次处罚、对事故责任的施工单位处30000元/人次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的项目管理单位处20000元/人次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的监理单位10000元/人次的处罚。集团对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处5000元/人次处罚、瞒报事故的翻倍处罚;发生火灾、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对事故责任的施工单位处5000元/次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的监理、建设单位处1000元/次的罚款;瞒报事故的翻倍处罚;发生社会治安事件的,对事故责任的施工单位处5000元/次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的监理、建设单位处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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