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营运车辆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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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营运车辆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营运客、货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 安全、畅通、高效、舒适 ”的道路运输 交通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意见。一、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1、联合执法。全省各县(市、区)建立由公安交警、运管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不定期在主要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治理超载超限联合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对营运车辆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纠。各地应在每年末春运前,组织对客货运企业

2、和客货运站(场)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以及所属车辆、驾驶人和其他从业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2、互通信息。实行客货运企业、车辆、驾驶人管理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制度,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率季度通报制度,新增营运线路、核准车辆、驾驶人、押运人从事客货运输资格信息通报制度。该信息应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公安交警、运管和安监部门。3、责任倒查。对重特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履职的责任,并将倒查情况予以通报。二、夯实基础工作,抓好源头管理4、建立档案,掌握信息。公安交警和交通运

3、输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建立管理档案,采集基本管理数据,掌握本地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人、行驶线路的基本情况。公安交警总队和省运输管理局应尽快开发“ 福建省道路营运车辆运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5、加强营运车驾驶人管理。加强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准入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应严格营运客货车驾驶人驾驶证的考试和发证,对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和牵引车的,应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14、15 条的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驾驶人从业培训时要严格审核公安交警部门出具有 3 年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对 3 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一律不准参加客货运从

4、业资格培训与考试。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督促辖区运输企业于今年 9 月底前并在每年的春运前,对企业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运输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并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对。建立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的使用监督机制。公安交警部门在对客货运驾驶人进行违法处罚时,应当查询驾驶人,尤其是外省籍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要通过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的“ 黑名 单查询 ”库,于每月底 查询汇总 客货运驾驶人的严重违法信息。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对列入“ 黑名单” 库的超速20%以上、客 车超员、记分周期内交通安全违法记分满 12 分、负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人,要通知其

5、车属单位并抄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营管办” 。客 货运输经营者对超速20%以上或客 车超员驾驶人,要暂停其驾驶岗位 1 个月,对一年内累计 2 次超速 20%以上或 2 次客车超员、1 次超员 50%以上、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 12 分、负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予以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据此建立从业驾驶人“黑名 单” 库,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因上述交通违法原因被解聘的从业驾驶人名单,对列入“黑名 单” 库的驾驶人,省内道路运输企业三年内不得予以聘用,擅自聘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企业行政领导责任。6、加强营运客货车辆管理。

6、各设区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所辖营运载客汽车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应及时汇总抄告辖区县级公安交警部门,由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制发催检通知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健全营运客货车的日趟检和定期综合性能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并层层落实责任制。督促运输经营者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强化车辆技术管理,每年春运前要对所属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避免无技术保障的车辆参加营运。对营运客车实行“年度交通安全星级评定”制度,安全度最高 为五星,评定结果应当制作成显著标识粘贴在车上,具体评定办法由省安监局、交警总队和省运管局另行制定。7、加强营运客货运输企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客货运经营者进一步建立健全

7、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车辆、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制度,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并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建立车辆、驾驶人、押运人的管理日志;鼓励客货运企业、站(场)开发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运输企业建立安全体系认证制度,督促运输经营者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客货运企业、站(场)实行“ 年度交通安全管理等 级评估 ”制度,考核客货运企业、站(场)交通安全制度建立与落实、企业与车辆的交通安全设备配备、所属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的综合守法等情况。等级评估体系和评估办法由省安监局、交警总队和省运管局另行制定。8、强化农村客运安全。公安

8、交警部门要把路面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从国省道向农村道路延伸,加大农村地区无牌、无证、超载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交通运管部门对通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要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逐步取消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严格农村客运的“三关一监督”,把好农 村客运的资质准入关、驾驶从业人员关和车辆技术状况关,加强客运站的监督。三、严密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9、公安交警部门要适时联合交通运输管理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以事故多发点段和交通要道为重点,对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限、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应当依据中华人

9、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超速 50%以上的,一律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 1 年内 2 次醉酒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 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营运客货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12 分的,应当对其进行为期7 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10、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以国省道、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口、服务区为重点,对营运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配客和下客(在普通道路,按规定可以停车下客的除外),或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 13 千元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

10、吊销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收回客运车辆线路(旅游)标志牌。11、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对客货运输车辆交通安全设施及年检情况的查控和处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处以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处罚;对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处以 5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12、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 1 年内客运企业平均 50%以上车辆有违法超员、货运企业平均 80%以上车辆有违法超载,6 个月内营运客车单车 3 次超员或 1 次超员 50%以上、营运货车单车 3次超载或 1 次超

11、载 80%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 元罚款;对 6 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应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对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其上道路行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予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13、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道路客运企业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监督电话号码应当粘贴在车内显著位置,鼓励乘客对驾驶人行车中的经营行为和遵守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四、切实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14

12、、用于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 GPS 卫星定位监控中心,对所属运输车辆安装使用 GPS。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运输车辆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车辆的管理企业应每月定期将记录仪记录信息报送当地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并按管理部门要求设定管理参数。交通警察可以对行驶记录仪的记录信息进行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五、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营造严管氛围15、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这个主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将交通安全宣传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家庭和学校。运输站(场)要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运输企业要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购买教育材料,对所属驾驶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在营运客车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线路等提示标语;发车前有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发车初始阶段应向乘客播放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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