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最新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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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木市店塔镇xxx煤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神木市店塔镇xxx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xxx煤矿2020年3月目 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1第一部分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第二部分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7第三部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9第四部分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1第五部分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5第六部分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7第七部分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19第八部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5第九部分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9第十部分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2第十一部分 职业病危害应

2、急救援与管理制度34第十二部分 职业病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41第十三部分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制度44第十四部分 劳动防护用品过期销毁制度46第十五部分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考核制度47第十六部分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50第十六部分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51第十七部分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52第十八部分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53第十九部分 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55附件1: 各工种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63采煤机司机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63泵站司机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64井下变、配电工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65井下电钳工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65掘进机司机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66装载机司机职业卫

3、生岗位操作规程67皮带司机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68刮板输送机司机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69转载机司机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69采煤工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0掘进工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1拌料、搬运工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2管网工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3局扇司机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3支护工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4支架工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5无轨胶轮车司机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5主扇司机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6空压机司机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6锅炉工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7变电所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77焊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7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第一部分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

4、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从煤矿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第四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

5、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第五条 本制度适合于xxx煤矿各部门。第二章 职业卫生组织管理机构第六条 为了预防、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危害,保护煤矿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效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矿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几条第一项规定,经煤矿研究决定,特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监科。第七条 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xxx) 副组长:总工程师(xxx)成 员:安全副矿长(xxx)、生产副矿长(xxx)机电副矿长(xxx)、 通风副总(xxx)第八条 成立

6、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组 长:xxx副组长:xxx 成 员:xxx、xxx、xxx、xxx、xxx第九条 安监科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十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第十一条 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十二条 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

7、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第十三条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第十四条 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第十六条 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第十七条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第十八条 依法承担本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第四章 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在煤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

8、煤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第十九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第二十条 组织对煤矿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第二十一条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第二十二条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

9、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 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第五章 技术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编制煤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第二十六条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 对本况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10、负技术责任。第六章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第二十九条 在煤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煤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对煤矿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第三十一条 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二条 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第三十三条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第七章 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第三十七条 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第三十八条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第三十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第四十一条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 负责建立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八章 车间负责人职责在分管负

12、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第四十三条 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第四十四条 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第四十五条 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第四十六条 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第四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第四十八条 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第四十九条 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

13、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第五十条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第五十一条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矿负责人汇报。第五十二条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xxx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小组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2部分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煤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

14、度。第二条 煤矿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条 本制度合适xxx煤矿各部门。第二章 岗前告知第四条 煤矿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五条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第六条 煤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煤矿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

15、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三章 现场告知第七条 煤矿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第八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四章 检查结果告知。第九条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煤矿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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