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劳动法律汇编(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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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索引一、 综合类法律、法规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5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5月)707、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8年)778、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4年)799、 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4年)8110、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8211、 河南省人口与

2、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5月)831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94二、 劳动关系与合同10413、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0414、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1415、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11616、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11717、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1918、 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1月)12119、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7年1月)126三、 工作时间及休假类12920、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

3、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12921、 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1995年)1312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13323、 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13424、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1362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3826、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14127、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4528、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郑州市)(2010年)147四、 劳动报酬类15329、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5330

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4年)15631、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5832、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6233、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11年10月)16634、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7月1日)17135、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7月1日)17336、 关于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08年)175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76五、 劳动保护类18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年1月)1823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19340、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

5、16年)1964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20642、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5年)21043、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2154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236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24546、 伤残的等级划分标准253六、 社会保险类280综合法律28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2804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29649、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30250、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30751、 社会保险

6、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3145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31853、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336养老保险33954、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年)33955、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2007年)34356、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34657、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34958、 关于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2009年)35459、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2006年)35760、 河南省城

7、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2010年)36261、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3666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答(2010年)369基本医疗保险37663、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2年)37664、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38565、 关于郑州市用人单位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9166、 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2010年)39367、 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5年)3966

8、8、 郑州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0年)399生育保险40269、 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0年)40270、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年)40971、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09年)414工伤保险42172、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42173、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43574、 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44575、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2015年7月22日)44976、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2007年)45277、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5578、

9、 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58失业保险46079、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2005年)46080、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10年)469七、 劳动争议类479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47982、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2年)489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95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499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50386、 最高人民法院关

10、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507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12一、 综合类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 工 资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11、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

12、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

13、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

14、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

15、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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