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上传人:亦明 文档编号:125156808 上传时间:2020-03-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3.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协议书”不等于合同-毕业生莫忽视你的权利每年从大专院校毕业的学生都想努力寻找到最为优越、最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单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需要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书,这时毕业生就需要了解一些毕业生就业分配中的特有劳动法律事项,尽量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协议书”不等于合同目前,很多企业包括北京市的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在接收毕业生时,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协议书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义务和违反约定时的赔偿,而不提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

2、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其用意非常明显,就是要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辞职的目的。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 服务期一般为五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该方案中关于“定期服务制度”仅有的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教育部颁布的方案

3、本身法律效力低于劳动法,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时,与企业签订的应当是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违约金不应高于年薪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可以应用人单位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但毕业生无论到企业、国家机关还是到事业单位工作,无论是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年工资;毕业生在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在约定赔偿责任限制上,学校有责任综合协调,保护毕业生的辞职权利的行使,不使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本失衡,切实保证毕业生以后的自由择业权利。 安置费和户籍不再是道槛北京市的部分用人单位,包括一些国家行政机关、事业

4、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在本单位长期工作,还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 首先,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停止征收城市容纳费,目前,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也不需要交纳其他任何费用,即不存在所谓“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籍的转入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能通过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来约定的,事实上,北京市公安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将员工户籍转回原籍的,一概不受理,也还没有因员

5、工辞职就将其户籍转回原籍贯的先例,所以,毕业生在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时,注意不应当有“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和“户籍”条款。 维权要据“法”力争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比如仅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阳性等将学生退回学校;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即使处于试用期,单位也不能将其辞退,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 如果自己的权益一旦受到侵犯,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