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设B组团补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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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慈溪宗汉3#地块 项目 B组团 工程项目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工程地点:宗汉新界东路以南,西三环路以西建设单位:梵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 期:2007年9月26日 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 定义2. 合同文件及解释次序3. 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4. 甲方责任5. 乙方责任6. 工程监理7. 工程造价8. 工期管理9. 质量管理10. 工地现场管理11. 工程分包管理12. 材料设备13. 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14. 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15. 竣工结算16. 工程保修17. 奖励与违约金18. 销售配合19.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20. 不可抗力21. 保险22. 文物和工程障碍23

2、. 违约、争议及仲裁24. 合同解除25. 合同生效与终止26. 合同份数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梵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工程经 慈溪 市建设局招标办批准进行招标投标,确定由乙方承建。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慈溪 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甲乙双方原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慈溪宗汉3地块项目B组团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如原工

3、程施工合同与本补充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第一章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慈溪宗汉3地块项目B组团工程 工程地点: 宗汉新界东路以南,西三环路以西工程规模:B组团工程共5栋5层住宅,1栋11层住宅,2栋15层住宅,4栋16层住宅,3栋17层住宅,建筑面积共约116700平方米,其中一层地下室面积约9000平方米, 二层地下室面积约19400平方米。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第二章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1、乙方对本工程进行主体施工总承包,即按宗汉3#地块B组团施工图纸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全部永久性工程,包括全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及其他配套工程等等均由乙方负责总承包

4、施工,其中,下列工程属三方施工合同范围:室外附属工程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除外)。电梯安装、燃气、直饮水、空调百叶制作安装、铝合金和塑钢门窗、电消防、人防、木门及门套供货及安装、外墙涂料供货及施工、进户门制作与安装、阳台栏板(杆)及楼梯扶手制作安装、玻璃幕墙、屋面钢瓦制作安装、木百页制作安装。2、下列工程属甲方分包工程:桩基工程、消防、安防监控、外墙涂料、铝合金门窗、进户门、单元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防腐木构架、木栅栏、木栏杆、成品檐沟、雨水管、室外阳台露台窗台空调机位铁栏杆等。(详见附件1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清单)3、按合同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全部风险等。第三章

5、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按开工日期加合同工期计算合同工期:B组团中1-11-5合同工期为280日历天,1-16、1-17合同工期为425日历天,1-121-15、1-14西、1-15西、1-18、1-18西合同工期为530日历天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1 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2 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第四章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第五章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除甲供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费率、包文明施工等的承包方式。 第六章 暂定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81690

6、000.00元¥: 捌仟壹佰陆拾玖万元整第七章 甲方委托乙方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乙方接受委托。第八章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补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定义相同。第九章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十章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 慈溪市东瑞大厦10F 本补充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公章)梵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慈甬路405号东瑞大厦10F 住所:法定

7、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0574-23885577 电话:传真:0574-23885589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合同订立时间: 2007 年 9 月 26 日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定 义下列定义除本补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1.1.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1.2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3. 图纸:指由甲方按本补充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1.4.

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5. 小时或天: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1.2.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1.3.本补充合同及其

9、附件; 2.1.4. (备案合同) 合同; 2.1.5.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2.1.6.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2.1.7.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2.1.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2.1.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补充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2.4.国内没有

10、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3.1.甲方人员设备:3.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傅城 先生(即项目经理),代表甲方履行本补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总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为有效。3.1.2.若甲方工地总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补充合同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甲方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

11、要时更改或撤回。甲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总代表进行确认。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应予以确认,逾期视为认可,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3.1.4.甲方的现场办公设施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对其负有实施和配合的责任(如甲方临建的建设、现场清洁等工作),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3.2.乙方人员设备:3.2.1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王建业 先生(即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

12、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补充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3.2.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其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违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乙

13、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3.2.3乙方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到位率须在80%以上,其他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均须在职在岗,项目经理部人员以开工前乙方报交的经甲方书面审定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名单为准,若有个别调整,须报经甲方批准。乙方现场全部管理人员须服从监理对其现场到位情况的考核,若发现项目负责人到位率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乙方工程总造价的1,其他管理人员不符一次,扣乙方500元/人次,罚金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直接扣除。3.2.4 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责任而导致项目负责人被甲方驱逐,一次扣罚2万元,项目部其他人员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每一人次扣除2000

14、元。3.2.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凡需持证上岗操作的工人,被查实属无证上岗者,每一名扣除5000元。3.2.6 乙方施工人员被甲方驱逐的界定:3.2.6.1无证上岗者;3.2.6.2无法胜任工作者;3.2.6.3现场实际人员与经甲方书面审定的所报名册不符者;3.2.6.4不能积极配合甲方管理人员者;3.2.6.5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3.2.6.6随地大小便者;3.2.6.7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仍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权对施工员、质量员实行驱逐;3.2.6.8其他甲方认定应予驱逐的情形。3.2.8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3.2.9乙方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3.2.10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3.2.10.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3.2.10.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3.2.10.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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