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XX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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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XX年)doc 代码信用等级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xx年)甲方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信用等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南通市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和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配售药服

2、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办法和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向参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宣传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并自觉遵守。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真执行国家、省、市药品监督及价格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四条根据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共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视频管理工作。 甲方应认真落

3、实视频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与乙方及乙方的网络线路营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或江苏通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共同做好视频设备的安装、联网、调试、维护等工作。 乙方应认真做好视频管理相关工作。 在店堂醒目位置设置本店实行配售药服务视频管理提示;配置符合安全、稳定、持续供电要求的专用电源,保证视频设备的持续供电;配合做好视频设备的安装、联网、调试、维护工作;保管好相应设备,保证视频设备及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如发现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的网络线路营运公司做好修复、维护工作。 视频管理设备安装后,乙方如需变更营业场所内医保划卡结算处位置的,须提前向甲方书面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

4、五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合理、必要的医疗保险配售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六条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制。 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负责本单位医保服务和管理,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医保各项业务。 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相应措施,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医疗保险考核、定期总结分析、信息反馈等各项管理制度。 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公司化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公司化经营的药店)应建立由公司医疗保险管理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药师等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

5、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各门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台帐。 公司化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一体化联动管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对所属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服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每个门店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离退休人员除外);配备相应专职药师,其中经营中药饮片的须有中药师1名以上(含1名),并及时维护药师信息。 乙方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从业人员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挂牌上岗;并将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保存在店堂内备核。 乙方应做好从业人员医保政策规定的培训,制

6、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乙方应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 购进药品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建立相应的购销存台账,并留存进货凭证。 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日期。 每次购进药品的票据、清单须对应一致并及时入账,其连锁经营或公司化经营的各门店须有单独的药品进销存管理;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且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tzybjg126.)及时如实提供上月所经营药品购销存资料(期初期末库存、购货量

7、,医疗保险销售量、非医疗保险销售量,规格、剂型、价格及生产厂家、购进日期等),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九条乙方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账账相符。 乙方应加强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帐,同时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保管票据。 为参保人员配售药须提供规范有效票据。 第十条乙方应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在营业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公示内容、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定点单位诚信服务承诺和双方监督举报电话,宣传内容准确并及时更新,向参保人员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和规定,按规定

8、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药师执业证复印件须上墙公示。 乙方应及时关注医疗保险政策、医保信息系统公告栏等通知,并按通知要求,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乙方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经营药品规格品种在1000种以上(不含中药饮片),实际备药率在80%以上。 销售药品全部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标识,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 第十二条乙方经营环境优良、整洁、规范,不得存在与药品销售无关的经营设施、行为或留有与其他单位的通道等。 乙方不得从事与医药销售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有厂商促销人员;不得以定点

9、零售药店的名义违规进行变相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三条乙方应认真并及时处理有关医疗保险的来信、来访。 对参保人员的投诉,乙方应认真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且做好处理记录。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协调提供医疗保险专用程序。 乙方必须配备熟练的计算机专(兼)职操作人员及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不得擅自变更网络线路或私自安装、连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甲方对乙方实行年度审核和日常审核备案制度。 协议期间,乙方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所有制形式、营业地址、经营项目等内容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向甲

10、方申报备案。 变更内容须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有关规定条件和要求,甲方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经核准同意变更备案的,乙方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药品、工商等主管部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相关资料报甲方。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乙方被吊销相应证照的,自吊销之日起自动解除本协议,如未按要求提前书面通知甲方造成基金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回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需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在显著位置要有夜间服务标志(包括服务电话、门灯和门铃),以方便参保人员辩认购药,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 乙方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期间,需有明确不能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标志或提示,被取消定点的不得悬

11、挂、张贴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标牌或标志。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及社会保障卡到乙方购药,乙方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对人证不符配购药品的应谢绝配药;对确需委托代配药的,应履行代配药手续。 代配药手续乙方要求代配人出示患者及代配人的身份证并对代配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配药时间、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并要求代配人在票据和登记本上签字。 第十八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配售药品的费用一律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并按规定做好药品配售服务的登记工作,药师及从业人员应将参保人员的配购药情况(药店名称、配药时间、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等)登记在其医保病历上,并签名,同时请参保人员在票据上签字。 第十九

12、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医保挂号处方(以下简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配处方药时,药师应按规定给予认真审核(病历、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其处方医师须是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处方须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医保挂号处方可同时附分类处方,分类处方不得单独配药,分类处方单独配药视为无效处方。 乙方不得假冒处方医师签章、签名、开具处方予以配药。 对不合格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处方医师修改后再给予调剂,不得明知处方有误仍予配药。 乙方应对医疗保险处方单独装订,处方一般保存2年备核(且不得少于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年限)。 第二十条乙方应建立药师责任制,营业时间内,应有药

13、师在岗,合理指导用药。 须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外配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药品监督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药师不在岗配售处方药的,当日处方药品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处方用量的规定。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用量),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配售药,不得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

14、药品价格的政策规定,让参保人员得到更多实惠,向参保人员配售的药品(同品牌、同品种、同规格)价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医疗费用结算执行“总量预算控制,动态均值管理,按月预结偿付,年终考核结清”的办法,均次费用控制在80元以内。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指导用药,按诚信经营原则做好配售药服务。 认真抓好服务、安全、质量、费用等环节,有效遏制配售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乙方不得不合理配售药品、故意分解配售药人次、收集留存参保人员证历卡或将参保人员证历卡拿到其他定点单位结算或为非定点单位提供医

15、疗保险划卡结算或异常配售药等不规范、违规服务。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汇集各类医疗保险服务报表、清单等并及时报送甲方。 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有关结算资料按规定要求送甲方,逾期未按时报送的暂缓结算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加强对乙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对配售药服务过程及费用进行监督,以促进合理、规范、有效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可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调查或检查。 在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调查或检查工作中,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甲方可先行登记、封存,重要证据材料不予交还乙方;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乙方对甲方的日常管理、调查和检查工作应予积极配合。 对甲方需查看、调阅的有关资料(包括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调剂记录、票据、与票据相对应的清单、处方、台帐、社保证历卡、代配药登记等)应及时提供;调查、检查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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