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和经贸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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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投资和经贸风险分析投资状况美国对境外资本持开放态度。这是美国外国直接投资增长的基本原因。除开放的理念外,健全的法制、完善的制度以及透明的规则等构成的制度性保障也是外资流入美国的重要原因。稳定的政治与社会状况有助于降低风险成本。国民待遇原则又有利于投资人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外国直接投资虽然也有波动,但近年来呈稳步增长趋势。次贷危机导致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以来,尽管有投资缩减的行为,但流入资金仍较为可观。总体而言,没有出现巨幅波动。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额 2005 年为 1010.3 亿美元,2006 年上升至 1753.9 亿美元,2007 年又增至 l993 亿美元,2008 年增至 2737.

2、7 亿美元。从资金来源上看,加拿大、欧洲发达国家及日本是美国的主要投资来源地。这与这些国家对规则的认同有关,也与这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相对较高有关。一般而言,劳动密集型投资及低技术含量投资在美国不具备优势,这也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在美国外国直接投资中比重较低的原因之一。从投资流向来看,制造业、批发贸易、金融与保险、信息业等领域是外资投入的重要领域。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有效的法院判例。国会通过的成文法见于法律汇编 ,而判例则载于各法律报告中。1975 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成立。这一机构由包括财政、外交、商务、国防、司法、情报

3、、科技等 15 个政府部门组成。1988 年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赋予外国投资委员会执行 721 条款的责任,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由总统最后裁决。修改后的2007 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721 条款使总统可对“被监管的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这些交易包括可能“导致针对在美国从事洲际商务的人实施来自外国的控制”的合并、收购与托管接管。总统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此类审查。由此,外国投资委员会从“奉命行事”机构升格为具有法律地位和行动能力的高层监督机构。美国外资管理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投资申报审查方面的立法。该部分法律包括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普查法、 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以及19

4、50 国防生产法中的“艾克森一弗罗里奥条款”等。根据 1993 年国会对“艾克森一弗罗里奥条款”的修改案,对于外国政府控制或有政府背景的外国公司的并购,以及涉及跨州间的商业经营类型的并购,要获得美国外资委员会的批准。(2)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的立法。美国对能源、矿产、渔业等方面的外国投资设有限制,具体如1954 年原子能法 、 1920 年矿产租赁法等。(3 )对外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协定。主要包括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此外,在美国签订的诸多双边及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中也涵盖了投资管理的内容。(4)鼓励与优惠。如国内收入法中规定了一些旨在鼓励外资的条款,允许减免外国投资者的资产

5、收益税,允许某些资产加速折旧以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等。 在设立与审批方面,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没有专门程序。外国直接投资的设立事宜参照适用所有公司的法律法规进行。不过,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的许多法规使投资人面临复杂的法律环境。在投资领域方面,美国较为开放,设限领域主要涉及通讯、航空、秘密政府合同、沿海和内河航运、水电、土地、不动产等方面。许多限制并非绝对禁止,而是有附加条件。此外,不同的州还有不同的规定。在并购方面,所并购企业任何时候都可能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近年来,美国对外国投资审查范围扩大,以防止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活动被外资控制,同时禁止有外国政府背景的企业来并购。此外,对“国家安全”的

6、解释延伸到“本国重要基础设施” ,涉及农业及食品、水、公共卫生、通讯、能源、交通运输、银行及金融、化工危险材料行业、邮政、航运、信息技术等领域。在国家安全方面, “艾克森一弗罗里奥条款修正案”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在确有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可信证据、且其他法律法规不足以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可对外国人收购美国公司进行审查、中止或禁止。该法规定对所提交交易的审查时间可以长达 90 天。在税收方面,联邦政府对外资没有特别的优惠鼓励规定。而根据美国收入来源原则,政府却常向内陆投资提供优惠。联邦政府对落后地区实行税收优惠,以鼓励外资流向这些地区。国内收入法中规定了许多旨在鼓励外资的条款。此外,联邦政府向国内

7、外投资者在非歧视基础上制定援助方案。例如,外国投资者可从联邦政府对地方交通、水资源利用和污水处理、医疗、教育和住房开发的资助中受益等。美国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简称纽约公约 )的签字国,这将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境外仲裁结果的执行。金融体系1913 年创立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对美国与全球金融领域都有重要影响。这一体系包括联邦储备体系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咨询委员会以及大约 4000 家会员商业银行。联邦储备体系委员会是核心机构,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它控制贴现率,可在规定范围内改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

8、比率,并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一起控制公开市场买卖业务。根据 1913 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 ,美国一共分为 12 个储备区,每个区设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实为地区性中央银行) ,并可在本储备区内设立若干分行。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美国商业银行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根据 1863 年国民银行法向联邦政府注册的商业银行,又称为国民银行;另一类是根据各州银行立法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商业银行,一般称为州银行。所有国民银行(在货币监理处注册的商业银行)都必须是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而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联邦储备体系。一旦加入联邦储备体系,就由该体系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

9、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目前,美国商业银行机构共计 8000 家左右,业务量巨大且遍及全球。历史上,美国金融业关于分业还是混业经营几经变化。虽然目前混业经营已无法律障碍,但 70 年分业经营留下的美国银行业分业、非跨域经营的特点还很明显。金融危机后,银行倒闭现象不断出现。 面对危机,美国政府不得不进行干预。2008 年 9 月前,美国政府对危机的应对措施基本以注资救市为主。期间,改革与加强监管的呼声已经出现。总体而言,能够导致整个金融体系陷入崩溃的现象基本未再出现。此外,通过注资接管,政府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金融机构面临的危机有缓解,资金链断裂与金融体系瘫痪的可能性基本

10、被排除后,美国政府着手对金融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整顿,以改进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与质量。其最主要的表现便是前述处理“有毒资产”计划及在此之前的“压力测试”计划。根据奥巴马政府 2009 年 2 月公布的“压力测试”计划,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将对全国主要银行进行“压力测试” ,以判定每家银行在未来两年是否有充足资本金进行市场运作。随着银行业状况的逐步好转,大规模倒闭并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基本排除。2009 年 6 月,奥巴马政府又提出了监管改革方案,授予美联储新的权力,以监管那些一旦倒闭将会危及整个银行体系的企业,其中既包括银行,也包括通用电气等有重要金融业务的企业。美元作为一种国际

11、通行的自由兑换货币,虽有汇率风险,但基本不存在汇兑风险。美国金融市场相当发达,只要不涉及洗钱等非法活动,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基本限制。税收体系美国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消费税、营业税、交易税、房地产税、汽车燃油税、商业税、泊车税、公用事业税、酒店税、体育馆税、关税等。农业收入也按统一税种征税,但享受更多优惠。美国没有增值税,也没有国家统一的零售税,各个州有自己的税率,有的州甚至没有零售税。不同税种下有不同分类。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中包括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农业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资本利得收入等。公司所得税的征

12、收范围涉及美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所获取的收入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等。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各有独立的税源和管理体制,没有隶属关系。联邦税务机构为财政部国内收入局,下设四个大区局(不按行政区划分) ,四个大区局下设 33 个地区分局,另有专门处理纳税申报的十个服务中心。州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州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人可能面临向不同级别的政府缴纳同一税种的问题,比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开征公司所得税,营业税也分为联邦政府营业税、州及地方政府营业等。纳税人有时会面临实际上的“双重税收” ,比如在企业利润中,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

13、35% ;当企业分红时,股东要再缴 15% 的分红税。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 80 多个税种,税收制度复杂多变。因此,即便在相同的法规下,状况相同的经济体最终承担的实际税率也会有所不同。在关税方面,美国关税制度较为复杂,涉及的内容包括关税政策、海关征税制度、结税制度、海关退税制度、关税优惠制度、海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司法审议等,且有严格的定义。此外,纠纷中还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征收所谓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美国与中国于 1984 年签订过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协定。双边关系政治关系1972 年之前,中国与美国长期处于冷战状态。1972 年 2 月 28 日,两国在上海发表中美联合

14、公报 (即“上海公报” ) ,中国与美国关系开始正常化。1978 年 12 月 16 日,两国建交,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82 年 8 月 17 日,两国政府发表中国与美国“八一七公报” 。这三个联合公报成为中国与美国发展关系的指导性文件。与此同时,美国国内有一个与台湾关系法 , “指导”美国与中国台湾的关系。 “一中” 、 “一法” 、 “三公报”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对华政策的基本原则,预计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仍将如此。目前,中国与美国两国高层交往密切,各种层次、各种渠道的对话机制有利于双方及时沟通。增强互信。双方在金融、反恐、防扩散、朝鲜核问题、伊

15、朗核问题、清洁能源及全球气候变暖等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开展了有效的磋商或合作。2006 年美国中期选举后,民主党掌控了国会。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2008 年大选,民主党在总统、国会两院、州长职位、州议会的控制权方面都取得了全面胜利,美国政党的天平向民主党倾斜。两国关系在战略格局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仍会在一些领域出现分歧、摩擦甚至碰撞或对峙。如人民币汇率问题、贸易不平衡问题、南海两国海军对峙问题等。此外,台湾问题依然是中国与美国关系中最敏感的领域,美国始终不放弃对台军售、利用台湾问题牵制中国。中美战略互信有待进一步提高。双边贸易中国与美国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2007 年,中美贸易额为 3020

16、.8 亿美元,同比增长 15.0% ;中国自美国进口额为 693.8 亿美元,同比增长 17.2%;对美国出口额为 2327 亿美元,同比增长 14.4%。中方顺差 l633.2 亿美元,同比增长 13.2%。2008 年全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达 3337.4 亿美元,比 2007 年增长10.5%,增速为中国“入世”七年来最低点。中国对美国出口额为 2523 亿美元,增长 8.4%。中国自美国进口额为 814.4 亿美元,增长 17.4%。中方顺差 l708.6 亿美元,增长 4.6%。2009 年上半年,中美双边贸易额为 l320.9 亿美元,同比下降 16.6%。美国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但考虑到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由多国组成,就单个国家而言,美国仍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国。双边经济合作尽管反倾销、人民币汇率等领域摩擦经常出现,但总体而言近年来中美双边经贸合作取得较大的进展。自 2006 年开始,中国与美国开始定期举行战略经济对话。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于 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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