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案件的甄别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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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法涉诉案件的甄别和处理嵊泗县法制办 陆伟“涉法涉诉”案件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群体上访、反复上访、越级进京上访、缠访等案件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所以,如何建立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好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 (一)重复访、越级访突出。例如,在法院审理中,此类案件占总数的5%左右,有

2、的案件审结后从来没有到法院申诉,当事人直接进京上访,也有个别案件已经通过处理,当事人无理取闹纠缠党委、政府和法院。 (二)信访问题涉及广泛。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有的涉及县、乡政府的问题,也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院廉洁文明、态度、方法等问题。 (三)信访行为方式多样化。信访人一般选择在召开“”期间,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往往采取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闯会场、下跪、拦车、堵门、堵路,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喊冤纠缠,有的闹机关干扰办公等方式,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 (四)重点信访案件处理难

3、度大。有的被申请人无执行能力,无法实现申请人的信访目的,有的案件证据瑕疵多,很难进行纠错,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造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变化和利益矛盾突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矛盾除市场规律和行政手段调整外,主要还是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文化日益繁荣,人们经济文化生活的活跃,而矛盾纠纷也成倍增加,利益冲突趋向激烈,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期,不稳定因素增多,如企改、破产、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土地调整等问题。 (二)干部司法为民意识不强。例如,在审判实践中,少

4、数案件实体和程度上不同程序存在裁判不公的问题,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和适用法律缺乏准确性,案件质量存在瑕疵还比较多,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文明办案欠缺、办案效率低引发信访。有的案件久诉不立,久审不结,久拖不决,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少数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特权思想严重,缺乏公仆意识,重判轻信访,重结案轻效果,不愿做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处,坐堂办案与巡回办案的关系,一味强调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缺乏完善的调解机制,丢掉了传统的巡回办案优良作风,执法不廉。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吃喝当事人,甚至出现办冤、假、错案。 (三)信访机制不完善。党

5、委、政府信访处理机制不力,过分强调“花钱买平安”,对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不敢依法处理,一味迁就妥协,力求少生事端。有的信访部门对信访者的理由、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缺乏甄别,盲目地简单批转,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紧扣领导的表态而纠缠不休。刑、民、行三大诉讼法申诉没有次数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诉而多次再审,对稳定社会和维护司法权威极为不利,司法公信力下降,易使当事人产生始终都有申诉改判机会的念头,不肯息诉罢访,客观上造成了信访不止的局面。 (四)办案经费受制约。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由于受地方行政限制,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政府负

6、责保障。如法院审判力量有限,不能及时补充。经费困难不能保障办案的需要,许多申诉案件不能及时组织外出调查,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一拖再拖,引发当事人多次信访。 (五)当事人文化素质低下。在老、少、边、穷地区,由于经济、文化落后,信息闭塞,当事人诉讼能力低。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不理解,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和无法执行的责任归咎于法院。有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实际的要求,达不到就信访,给法院信访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谁举张、谁举证

7、,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责任不适应。有的信访当事人不听办案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劝阻,一意孤行,不是通过正当的渠道依法反映,而是有意将某一实事向多个部门以传单式散发,对法院或者法官进行攻击报复,以达到个人某种目的。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涉法上访案件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于人民法院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落实,是关乎党群关系和党的执政

8、地位的重大政治问题,而稳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法院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形象和权威,影响到全国信访工作全局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涉法上访工作,确保一方稳定。 (二)转变司法观念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当前,加强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应与时俱进,创新观念,树立司法理念。法院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体现人文关怀,既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尊重、保障人权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倡导和追求公正、效率、文明观念和当事人权利本位的观念,切实纠正工作中错误的司法倾向和不良作风,使司法理念和信访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9、。首先要切实纠正轻信访的司法偏向,切实保护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其次要强化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观念,切实纠正“重领导、轻群众”、“重名人、轻百姓”、“重本地、轻处地”的司法偏见,做到不分贫富贵贱,一视同仁,文明接访、礼貌待访,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人文关怀;三是强化换位思考,培养责任意识,切实杜绝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司法官僚主义作风,切实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四是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克服态度粗暴、摆威风、方法简单、说理不透的工作方法。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

10、小事”的思想,对来访群众要热心、耐心听取他们反映的情况,认真细致地解答他们的问题,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以提高初信初访的质量,减少缠诉缠访问题。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涉法上访工作有效运行。只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才能保障处理上访工作有章可循,使之成为广大信访干部自觉的、经常性的活动,确保涉法涉诉上访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 1.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涉法上访工作的日常管理是使上访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关键。强调统一设置涉法上访问题工作机构,明确管理部门,只有机构理顺,职能到位,涉法上访工作才能有序开展。 2.建立涉法上访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把责任人、责任部门

11、、信访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列入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中,与年终奖惩挂钩,奖优罚劣,增强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责任人想方设法把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从而保证涉法上访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结案,早息访。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同志要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3.建立和完善涉法上访工作督办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涉法上访工作进行督办,各级部门领导要对涉法上访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明确落实督办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以及督办的程序、方式、措施。如采取信访工作简报制度、重点涉法上访案件进展通报制度、督办案件通报制度,抽样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等措施,以增强领导和各部门责任人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确保责

12、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得到全面落实。 (四)建立涉法上访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贯穿于工作的始终,过去那种单靠立案信访部门独立作战的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只有充分发挥信访职能作用,建立信访工作与审判工作对接、信访责任的长效运行机制,才能确保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的各项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和有效发挥。 1.严格执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对每一起来信来访案件,涉及谁承办或执行的就由谁出面负责接待和解释,并做好息诉工作,绝不充许上推下转。要对接访的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督办,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建立“四定一包”责任制度,重点

13、对排查出来的反复上访户、缠户闹户采取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定责任,一包到底,直到问题最终解决的四定一包责任制;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及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建立联合互动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之间的涉法上访问题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预防突发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对有条件的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对重大涉法上访信息互通互联,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和“首问责任制”,正确引导来访来诉群众,提高初信初访息诉率,预防重信重访 2.建立涉法上访工作领导机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涉法上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领

14、导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强调各级部门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部门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建立明确的责任人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本部门及下级部门不认真履行责任,到期不解决问题,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最终导致集体上访或酿成重大恶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真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信访预防机制。要建立涉法上访案件每周报制度、排查和消除不安定因素制度、涉法上访案件登记制度、信访案件限时答复制度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 (五)建立信访人员培养机制。工作的成败与否,人的因素非常重要,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是全面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因此,当务之急是从各部门选调高素质的人才充实信访队伍,并加强对信访人员的业务培训。 1.建立信访人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业务培训,更新信访人员的知识结构,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能够担当重任的信访干部队伍,以适应新形势对法院信访工作的需要。 2.建立信访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岗位轮换制度。通过有效的岗位轮换,提高信访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结构,实现审判工作与信访工作的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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