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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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区域以经济发达地区为主,次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也日益增多一般来讲,管辖地域较小、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快的区域,村民民主自治程度高,村干部职务犯罪呈下降趋势;而管辖地域大,农村面积仍占较大比例的区域,近几年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面积不断扩张,近郊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得到迅猛发展,村干部职务犯罪呈高发状态;那些因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农村经济没有得到很好发展的区域,农村经济并不富裕,因而村干部犯罪的发案率仍然处于低水平,但今后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大量资金、项目流向尚不富裕的乡村,这些乡村干部的权力迅速扩大,而管

2、理这些资金、项目的经验缺乏、制度缺失,加上监督不到位,上述地区出现职务犯罪的现象将是必然的。同时,从已经发生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看,城郊结合部的农村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频发地带,这一区域由于具有区位和土地资源优势,经济普遍比较富裕,长期以来都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二)犯罪主体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财务人员以及乡镇税务所、供电所、国土所、水利所等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等几类人员为主,结伙犯罪特征明显。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掌管集体组织的人、财、物等实权,容易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案件当中,村支部书记犯罪占24%,村委

3、会主任犯罪占21%,村书记兼村主任犯罪的占18%,三者合占63%,其他人员(如财务、支委或文书等)犯罪占37%。值得注意的是,在村官职务犯罪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财务的。随着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等措施的推进,农村两委之间内部制约的加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单独犯案的可能性相对下降,相互勾结、合伙作案现象越来越突出,窝案串案频频发生。如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查办的该区新造镇贝岗村村干部受贿窝案,五名村干部串通一气,村委会主任主谋,村支书和其他三名支委协助,擅自动用该村土地征用补偿款4000万元人民币到某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委托理财,从中收受巨额好处。番禺区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循线追

4、踪,又挖出新造镇练溪村和小谷围街南亭村的村干部受贿串案,共查处4件8人。基层乡镇站所(税务所、供电所、国土所、水利所)作为上级职能部门的派出单位和基层政策的办事机构,处于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最前沿,受人民群众关注的程度很高,但近年来发生在基层乡镇站所的职务犯罪案件日趋增多。2002年以来,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基层乡镇站所职务犯罪案件 47件 47人,重特大案件有 34件,如锡山区张汪财政所所长胡熙明,利用职权受贿15.1万元,挪用公款高达268万元之巨;“窝案”、“串案”较多,如犯罪嫌疑人蔡瑞昌、吴兴宝、王金文、蔡小红利用担任原锡山市交通局荡口交通管理所所长、运管员兼锡山市荡口运输公司经理

5、、副经理、会计的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帐、隐匿资产、移花接木、虚报票据等手法,隐匿并侵吞本单位资产共计52万元;犯罪手段呈多样化发展,如有些基层站所巧立名目,以加班费、误工费的名义,乱发补贴,以达到提高收入的目的;有些基层站所集体资产租赁出去或卖出去后,收入都不做详细记载,或者少记一部分,有的干脆不记账,私自瓜分;有些基层站所利用国家或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租赁、承包、出售之机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采取多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三)涉案罪名以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公款犯罪为主,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随着农村政策的改革,提留款和农业税逐步取消,发生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案件逐渐减少,而发生在农村计

6、划生育和殡葬改革中的贿赂案件逐步增多,主要是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农村殡葬户和超计划生育户怕以法处理的心理,以帮助隐瞒应付上级检查为借口,向他们大肆索贿或收受这些农户送的款物,致使殡改和计生工作在农村整体工作中难度加大,群众反映强烈。这在近两年农村案件举报内容中较为常见。此外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还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挪用公共财物。2003年至2005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390人,其中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的318人,占全部犯罪的81.5%。同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日趋增大,涉案数额高达上百万元的,比比皆是,令人触目惊心。如汕头

7、市检察机关从2000年以来立案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中,大案就有102宗,占立案数79.4%。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案件很难被发现,即使最终被侦破也很难追回涉案全部金额,给集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潮州市潮安县庵埠镇亭厦村竹围经济合作社主任陈锦州,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私自挪用竹围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借贷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时间长达八年,至发案时尚有90多万元未能退还。(四)犯罪对象逐渐转向城市拆迁补偿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补偿款和农田基本建设资金,日益多样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因建设新城区、发展工业园区及建设高速公路的需要,征用了农村大量土地

8、,相应给予农村基层组织大量征地补偿款,农村征地补偿款是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来源,因而成为村干部贪污、挪用的主要对象,村级干部在协助乡镇政府丈量土地面积和下发土地补偿时,乘机虚报冒领,进行贪污和挪用。在近几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征地补偿款的占90%以上,例如2006年以来安徽利辛检察院院共办理城市拆迁、国家重点工程用地补偿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贪污贿赂案件28件30人,其中该院在查处望疃镇邵魏行政村支部书记张某、村委会主任魏某某涉嫌贪污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时,在短短三天内就立案查处了涉嫌贪污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案件9件9人。此外集体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由于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9、,个别村干部利欲熏心,直接侵吞政府下拨的救济、扶贫等特定款项或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如广东汕尾市陆丰博美镇博头村党支部书记许来忠多次贪污陆丰财政局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农业专项救济资金及扶贫款等共计79220元。(五)犯罪性质由一般犯罪的数量减少向渎职犯罪的数量增多的过程演变近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渎职犯罪现象有增无减。一是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本属于县(市、区)机关的项目审批、规划、招投标等权力纷纷下放乡镇,一些基层干部忙于应付具体事务,不注重对政策法规学习,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二是极少数基层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为了谋取个人

10、私利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有的基层干部为了出政绩、树形象,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等方面,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六)犯罪行为引发大量群体性事件,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在农村社会产生的负面、消极的影响不容忽视:“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破坏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再次,“村官 ”犯罪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激发社会矛盾,破坏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如2001年广州增城市检察院查处沙庄

11、、下围、上塘、土江村的九名村干部前,这四个行政村有三个先后发生大规模的村民集体越级上访,被外界称为“告状一条街”,并且治安恶化,土地荒芜,经济退步。因此,村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易发环节过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主要是贪污、挪用村里和集体企业的钱物,作案手段“技术含量”较低。在近年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以合法形式作掩盖,在招投标中废标、串标、泄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量等,从中浑水摸鱼,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随着农村建设的深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作案环节越来越集中地出现在农

12、村土地征用批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迁规划、惠农工程和农村医教文卫等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犯罪触角延伸到农村交通、动迁、建设、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1、土地征用、动拆环节。随着国家公路建设、城镇化建设等项目的不断推进,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租赁现象日益增多,涉及的资金数量也相对较大,使该环节成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分析近年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案件可以将这类案件的作案方式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拆迁人员与被拆迁人相勾结,虚增数量或面积,共同瓜分补偿款;二是凭空虚构征地、拆迁项目,贪污补偿款;三是对不属征地拆迁范围或按规定不能补偿的项目进行补偿,将违章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将非住宅作为调产安置

13、,虚增赔付标的和人口,套取国家补偿款并收取贿赂;四是采取虚列支出、伪造报帐单据、重复报帐等手段,编造假帐,骗取工作经费以及补偿款。例如我院2009年立案侦查的射阳经济开发区卞国龙等5件6人拆迁领域系列窝串案件,仅卞国龙一人通过上述手段就贪污200多万拆迁补偿款。再如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村支书胡绪文伙同村委会副主任、村委会会计等11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先后17欠采取虚列冒领或虚境赔偿金等手段,套取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款和对村民的青苗费、安置费80余万元用于私分,最终胡绪文数罪并罚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1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有的“村官”还以招商引资、跑项目等招待为由,虚报吃喝款,

14、有的“村官”借机多报销吃喝款,中饱私囊,如山东某县一个只有200多口人的小村,村支部书记以招商引资招待为由,以招待费名义虚报贪污公款达13000元,愈演愈烈的吃喝风为“村官”损公肥私创造了便利。 2、土地出让出租、安排宅基地环节。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各地乡镇加大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建房、修路、建厂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土地的出租转让行为愈加频繁,一些“村官”正是利用这个时机谋取私利,其方式往往采取违规承租土地等方式,大肆出租、出让集体土地,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等便成为村干部攫取的目标。农民以土地为本,土地补偿款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一些农

15、村基层干部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土地管理人员打起了土地补偿款的主意。如:山东庆云县徐元子乡某村,全村人口不到六百人,2007年非法让社会人员租赁承包土地400亩,因此村里有了累计十几万元的租赁收入,但钱到村里后,并没有入账,村支书兼会计高某、村主任李某瞒着村民,在信用社开了活期存折,合伙保管了这笔巨款,除了以村名义个人开办了一个砖窑厂以外,其余的全部用于吃喝招待和村干部私分。再如安徽长丰县双墩镇因城市发展需要,对一批村落实施 “村改居”形成居委会,由此导致这些居委会的土地寸土寸金,其中双墩镇花园居委会干部黄梅生,收受开发商130余万元的贿赂,在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有关手续,也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

16、下,伙同开发商擅自占用80余亩耕地动工兴建拆迁安置恢复楼4栋,同时以拆迁安置恢复楼名义开发了10栋商品楼。近年来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数目越来越大,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部位,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扰乱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的村庄。个别农村基层干部无视上级有关规定,在没有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建立市场,违章建设房屋,给群众乱批宅基地,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无任何土地、建房执照,村组织收取一定费用安排宅基地;二是低价出让宅基地收取贿赂;三是宅基地出售款不入帐用于吃喝开支或以各种名义私分。例如河北龙关镇四街村书记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偷梁换柱贪污15.6万出售宅基地款一案,刘某某利用协助镇政府审批本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职务便利,私自从本村村民李某某等人手中征购本村承包地4.5亩。之后采用隐瞒宅基地申请人资格、私自签署村委会审批意见等手段,从镇土地管理及城建管理部门取得了宅基地审批手续。随后,刘某某又将这些取得了宅基地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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