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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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一、办事依据(一)、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 133 号令)(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84 号)(三)、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合劳社秘200819 号)(四)、关于于公布合肥市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4 号)(五)、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8 号)(六)、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37 号)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

2、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三、本地生育(一)、生育备案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或其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 88 号)进行生育备案。生育备案生效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二)、生育医疗待遇参保职工生育备案后,即日起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

3、查和生育,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当期合并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进行结算。(三)、生育津贴领取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凭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 3-4.5 个月生育津贴。(四)、独生子女光荣证备案后增发 1 个月津贴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 以下同),本人或其委托人及时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即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四、异地生育(一)、异地生育备案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

4、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二)、生育待遇申领参保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可于生育后 4 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备案回执单,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定待遇的次月起,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

5、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津贴逐月发放。五、异地急诊生育、异地急诊流产(一)、急诊备案参保职工异地发生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 1 周内电话报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号码:3536357,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二)、生育待遇申领参保职工异地的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个人垫付,急诊流产于规定假期满 1 个月内,急诊生育于生育后 4 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6、,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1、急诊流产: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2、急诊生育: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生育医疗费用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定待遇的从次月起,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津贴逐月发放。六、男职工护理补贴待遇的申领参保男职工其妻为农业家庭户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产假期内及时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

7、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其妻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出院小结、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费用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核定待遇的次月,参保男职工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标准为 500 元。七、计划生育项目和流产津贴的申领(一)参保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发生的相关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结算标准进行实时结算。(二)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原则上只享受 1 次。女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流产、引产手术

8、的,可在流产、引产手术规定假期满 1 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流产津贴的申领。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 1 次:(1)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2)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核定待遇的次月,参保职工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八、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参保女职工可在子宫外孕医疗终结的次月,填报合

9、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表上规定的材料,凭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职工医疗定点医院结算单、费用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患子宫外孕的,享受 1 个月生育津贴。核定待遇的次月,参保职工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温馨提示(一)参保人请您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你可享受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计划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请你记住:生育要办理备案手续;津贴待遇要及时申报;特殊情况(如异地急诊)要电话快报备案。生育备案时请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需携带以下证件原件: 社会保障卡、生殖服

10、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在生育备案表时一并提出“异地生育“备案的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期间如因故要中止妊娠的;一方面在定点医院直接享受流产医疗费用据实结算待遇,同时符合流产津贴享受的,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同上)报送我中心申报,享受 1-1.5 个月流产生育津贴。再次妊娠需重新备案才能享受产前检查费用。(三)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 88号咨询电话:0551-3536357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你去合肥市生育保险中心备案了吗?备

11、案后你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生育医疗待遇享受实时结算保障,生育保险基金承担范围内的不需要个人负担。确认怀孕后、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请尽快到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履行备案手续,选择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经办部门将不予以报销一切费用。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用人单位按 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按 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 流产津贴 其 他待遇 标准 对象7 个月以上流产、生育职工

12、难产晚育初产妇光荣证多胞胎3 个月7 个月以下 流产3 个月以下流产子宫 外孕 津贴男职工其 妻非城镇户口,产假期间领取光荣证的参保 单位 职工3 个月增加 0.5 个月增加 1 个月增加 1 个月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1.5 个月1 个月 1 个月 500 元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根 据 合 肥 市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办 法 、 合 肥 市 职 工 生 育 、 计 划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结 算标 准 规 定 , 我 市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职 工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 起 , 确 诊 怀 孕 到 我 中 心 备 案后 , 可 持 社 会

13、保 障 卡 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直 接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待 遇 , 具 体 费 用 标 准 如 下表 : 分类 项 目结算标准(单位:元) 备 注 产前检查 500包括:测血压、体重,尿常规,血常规,生化全套、免疫三项,B 超等,须根据参保职工具体情况减少过度检查项目门诊流产 120 3 个月以下药流 300 门诊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80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 1 年以上者住院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3 个月以下住院流产 400 住院流产 1000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 药流 800 住院顺产 2000 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 1 名婴儿,增 助

14、娩产 2500 剖宫产 4000加其基本费用的 10%。输卵管绝育术 1200 输精管绝育术 1000 输卵管复通术 3500 输精管结扎术 3000 生育并发症 产假期间并发症 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 生育当期合并症三个目录内根据项目据实结算注:1、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承 担 分 娩 期 间 所 必 须 的 且 在 “三 个 目 录 ”内 的 检 查 费 、 接 生 费 、手 术 费 、 药 费 和 住 院 费 ( 包 括 基 本 医 疗 所 必 须 的 床 位 费 、 护 理 费 、 麻 醉 费 、 治 疗 费 和材 料 费 ) 。 2、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违反国家、

15、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3、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008 年度首批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服务范围 医院级别1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生育、计划生育服务 三级2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生育、计划生育服务 二级3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生育、计划生育服务 二级4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生育、计划生育服务 三级专科5 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 生育、计划生育服务 三级6 解放军第 105 医院 生育、计划生育服务 三级甲等7 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生育、计划生育服务 二级8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生育、计划生育服务 二级9 安徽省建医院 生育、计划生育服务 二级10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 生育、计划生育服务 二级11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医院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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