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2月课程考试《民法概要 》作业考核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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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民法概要期末考试A卷 ( 完 整 答 案 附 后 ) 姓名: 专业:学号: 学习中心:1、 简答题(40分)1、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的含义及主要体现。(8分)2、 何为遗失物?如何确定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8分)3、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及其意义。(8分)4、简述租赁合同的效力。(8分)5、简述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及其区分意义。(8分)2、 论述题(44分)1、 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10分)2、 试述物权与债权相比较自身具有的特点。(12分)3、 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12分)4、 试述法定应继份及其确定。(10分)3、 案例分析题(1

2、6分)1、甲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2008 年10月乙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就委托甲将草药带去卖掉,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甲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丙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将草药卖与他,并表示原给甲10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1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乙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丙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到丙家来看病的乙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乙遂要求甲和丙赔偿自己损失。 请问:(1)甲将药卖给丙的行为是一

3、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请说明理由。(6分)(2)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和丙两人赔偿?为什么?(10分)答案附后 见下一页温馨提示:复制后面的答案到你的原卷。答案区: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民法概要期末考试A卷 姓名: 专业:学号: 学习中心:一、简答题(40分)1、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的含义及主要体现。(8分)答:(1)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

4、自由。(2)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私法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就其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

5、律保护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这些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2、何为遗失物?如何确定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8分)答:遗失物的定义,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

6、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如何确定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的认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2、必须是无

7、人占有的动产;3、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它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归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过发布招领公告使失主知道应在何处领取其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二、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是什么?1、遗忘物是遗忘人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2、遗失物则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处,以至脱离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说遗失物

8、的主人很难知道物品遗失在什么地方,难以找回而遗忘物的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3、我国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未规定侵占遗失物,也就是说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遗忘物而与拾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综上所述,遗失物和遗忘物及无主物都不同,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归属权。失主对遗失物有所有权,他人捡到遗失物应该交给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占用、使用,变卖等。当然,经过发布公告后,依

9、然无人领取的话,超过半年的国家会收回,上缴国库。3、 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及其意义。(8分)答: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和按份。民法通则第 86 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二人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即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则为按份债务。2 、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

10、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 87 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3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

11、带之债的意义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膛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组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菜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

12、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列,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例如,不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2 )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 ( 例如同一合同 ) 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如在诉讼中,各按份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在因合同产生的按份之债中,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须由一方当事人全体向另一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多数人一方的某一当事人不得单独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4、 简述租赁合同的效力。(8分)答:租赁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

13、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5、 简述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及其区分意义。(8分)答: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根据承担责任的人是否仅为-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双方责田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 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 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田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 务,给对方造成

14、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有 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被认定无效的 或被撤销的情况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即合同成立之前,订 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 照顾、告知等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区分意叉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配取诀 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双方责任中,过错大的一方多承担责任,或者受害 者有过错的相应地减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论述题(

15、44分)1、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10分)答: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也就变成合法的合伙关系。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经营期限,其中任意合伙人可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30日告知其余合伙人。假如其中一人私自抽回出资或者私分合伙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在产生债务时,分别取得的合伙财产应全部返还,作为合伙共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其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当其中一位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共同存在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财产首先应当偿还其个人债务;而在合伙经营中的应有份额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2、试述物权与债权相比较自身具有的特点。(12分)答:1.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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