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变更材料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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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 公 司 制 企 业 法 人 变 更 材 料 之 二非 公 司 制 企 业 法 人 迁 移 地 址 程 序变 更 住 所 的 ,应 当 在 迁 入 新 住 所 前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并 提交 下 列 文 件 、证 件 注 1: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2(企 业 加 盖 公 章 );2、企 业 (公 司 )申 请 登 记 委 托 书 (企 业 加 盖 公 章 ),应 标明 具 体 委 托 事 项 和 被 委 托 人 的 权 限 ;3、企 业 出 资 人 同 意 变 更 的 文 件 注 3;4、新 地 址 的 住 所 使 用 证 明 注 4;5、变 更 地 址

2、 涉 及 环 境 和 安 全 注 5 的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的 审批 意 见 ;如 因 变 更 地 址 而 改 变 登 记 机 关 的 ,则 先 向 原 工 商 登 记 机关 办 理 迁 档 手 续 注 6、填 写 企 业 档 案 迁 移 申 请 书 后 再 向 迁 入地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按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6、章 程 修 正 案 参 考 式 样 2 或 新 章 程 参 考 式 样 1;7、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8、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变 更 住 所 必 须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的 ,提 交 有

3、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注 1:材 料 填 报 应 使 用 钢 笔 、毛 笔 或 签 字 笔 工 整 地 书 写 。2表 式 及 文 件 、证 件 上 要 求 本 人 签 字 的 ,必 须 由 本 人 亲 笔 签 署 ,不 能 以私 章 替 代 。表 式 及 文 件 、证 件 等 申 报 材 料 ,凡 未 注 明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的 ,必 须 提 供 原件 。注 明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的 ,复 印 件 上 应 由 企 业 加 盖 公 章 并 注 明 “与 原 件 一 致 ”字 样 或 出 示 相 应 的 原 件 供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进 行 核 对 。注 2:以下

4、应提交的材料中凡是打上书名号的,均为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的表式,申请 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注册专窗领取。注 3:主 管 部 门 或 出 资 人 批 文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在 表 格 上 盖 章 。注 4:企 业 的 经 营 场 所 应 当 具 体 、明 确 并 相 对 独 立 ,且 同 企 业 所 从 事 的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1)企 业 的 经 营 场 所 证 明 可 分 别 不 同 情 况 提 交 下 列 之 一 的 产 权 证 明 :A、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复 印 件 ;B、国 有 土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复 印 件 ;C、房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房

5、 屋 租 赁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D、土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租 赁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E、属 国 有 土 地 上 新 建 房 屋 ,尚 未 领 取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土 地 使 用 权证 的 ,则 提 供 建 设 部 门 颁 发 的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F、属 新 购 买 的 房 屋 ,尚 未 领 取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的 ,则 提 供 购 房 合 同 、发 票 、商 品 房 预 售 证 复 印 件 ;G、属 公 管 房 ,未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的

6、 ,则 提 供 由房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产 权 证 明 ;H、属 集 体 土 地 上 建 造 的 房 屋 ,暂 时 无 法 提 供 产 权 证 的 ,如 产 权 属 乡 、镇 政 府 所 有 ,可 由 乡 、镇 政 府 出 具 同 意 使 用 场 地 的 证 明 ;如 产 权 属 农 民 或 村委 会 所 有 ,应 由 房 屋 所 在 区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或 房 管 部 门 出 具 同 意 使 用 场 地 的证 明 ;I、有 “住 宿 ”经 营 范 围 的 宾 馆 、饭 店 、招 待 所 等 、以 及 有 “房 屋 出 租 ”经 营3范 围 的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7、 ;J、房 屋 性 质 属 军 产 的 ,则 提 供 南 京 军 区 后 勤 部 颁 发 的 军 队 房 产 租 赁许 可 证 复 印 件 ;K、进 市 场 的 提 供 市 场 名 称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2)企 业 的 住 所 系 租 借 的 ,除 提 交 上 述 之 一 的 产 权 证 明 外 ,还 应 提 交 下列 之 一 的 使 用 证 明 :属 租 赁 的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应 是 房 屋 所 有 者 ,承 租 方 应 是 正在 申 请 开 办 的 企 业 );若 属 转 租 的 ,应 提 交 转 租 协 议 (出 租 方 为 原 承 租 方 )

8、和房 屋 所 有 权 人 出 具 的 同 意 转 租 的 证 明 或 在 转 租 协 议 上 盖 章 确 认 。(3)以 底 层 住 宅 和 二 楼 以 上 住 宅 (含 二 楼 )作 为 经 营 场 地 的 ,则 另 应 提 交规 划 部 门 的 审 批 意 见 ,以 下 特 殊 情 况 作 特 殊 处 理 :A、房 管 部 门 的 直 管 公 房 ,已 办 理 “住 改 非 ”手 续 ,或 产 权 属 部 队 的 房 屋 ,已 经 部 队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作 为 经 营 用 房 ,如 属 二 楼 以 上 住 宅 ,则 不 再 报 规 划部 门 审 批 ;如 属 一 楼 房 屋 ,均

9、 需 去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已 办 理 “住 改 非 ”手 续 的 除外 ),工 商 部 门 凭 规 划 部 门 同 意 意 见 或 “不 属 破 墙 开 店 ”意 见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B、房 管 部 门 已 颁 发 房 屋 租 赁 许 可 证 或 房 屋 租 赁 备 案 证 、国 土 资 源部 门 已 颁 发 土 地 使 用 权 租 赁 许 可 证 的 ,只 要 证 上 的 房 屋 用 途 为 非 住 宅 ,均 不 再 去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C、原 有 厂 房 内 再 办 生 产 性 的 企 业 ,不 再 报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D、宾 馆 主 楼 一 楼

10、作 为 经 营 用 房 ,不 再 报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经 济 适 用 房 不 得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4)若 房 屋 的 “产 权 证 明 ”标 示 的 地 址 、所 有 权 人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一 致 ,则应 提 交 下 列 之 一 的 证 明 文 件 :A、前 述 “产 权 证 明 ”的 地 名 若 与 实 际 地 名 不 符 ,则 应 提 供 地 名 办 的 证 明(地 名 办 的 证 明 在 注 明 新 地 名 的 同 时 必 须 注 明 原 地 名 );B、签 订 房 屋 租 赁 (使 用 )协 议 、出 具 房 屋 无 偿 使 用 证 明 的 ,房 屋 所

11、 有 权4人 若 与 前 述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上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不 一 致 时 ,则 应 提 供 房 屋 所有 权 人 改 变 姓 名 或 名 称 的 证 明 ;C、若 实 际 地 址 不 变 ,只 更 换 门 牌 号 码 的 ,只 需 提 供 地 名 办 的 证 明 ;D、如 实 际 经 营 地 址 尚 未 确 定 门 牌 号 码 的 ,由 申 请 人 提 供 场 所 具 体 位 置的 描 述 。(5)若 房 屋 的 产 权 属 社 区 配 套 用 房 的 ,则 另 应 提 交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政 府 )出 具 的 房 屋 属 服 务 或 活 动 用 房

12、的 证 明 。社 区 办 公 及 车 库 用 房 不 得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注 5:企 业 迁 移 地 址 时 ,如 从 事 餐 饮 、娱 乐 、盲 人 按 摩 、化 学 危 险 品 、网吧 、药 店 、加 油 站 、液 化 气 供 应 站 等 涉 及 环 境 及 安 全 的 ,应 先 经 前 置 审 批 部门 批 准 ;如 不 属 环 境 、安 全 的 ,企 业 可 在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后 ,按 其 他 有 关前 置 审 批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注 6:企 业 因 变 更 地 址 而 改 变 登 记 机 关 的 ,则 应 按 以 下 办 法

13、办 理 迁 移 档案 手 续 :(1)杭 州 市 工 商 局 及 其 所 属 17 个 分 局 之 间 档 案 迁 移 规 定 :A、需 迁 档 的 企 业 凭 执 照 向 原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领 取 并 填 写 一 式 二份 的 企 业 档 案 迁 移 申 请 书 ,由 企 业 注 册 处 (注 册 监 管 科 )在 表 中 签 署 “同意 迁 出 ”意 见 并 加 盖 企 业 注 册 处 (注 册 监 管 科 )印 章 。B、需 迁 档 的 企 业 将 企 业 档 案 迁 移 申 请 书 一 式 二 份 及 执 照 正 副 本原 件 ,全 部 交 给 原 工 商 登 记 机

14、 关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收 缴 执 照正 副 本 原 件 入 档 ,同 时 复 印 执 照 ,并 将 该 执 照 复 印 件 另 行 存 档 。C、原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杭 州 市 八 城 区 3个 工 作 日 ,五 县 (市 )5 个 工 作 日 )应 将 档 案 送 达 ,由 迁 入 地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的企 业 注 册 处 (注 册 监 管 科 ),在 一 式 二 份 的 企 业 档 案 迁 移 申 请 书 中 签 署“同 意 迁 入 ”意 见 、并 加 盖 企 业 注 册 处 (注

15、册 监 管 科 )印 章 ,一 份 留 存 入 档 ,一 份 当 场 交 还 给 原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的 档 案 送 达 人 员 ,并 由 其 转 交 给 原 工 商 登记 机 关 的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与 前 述 该 企 业 的 执 照 复 印 件 一 并 存 档 。5D、需 迁 档 的 企 业 在 约 定 送 档 的 时 限 后 ,即 可 去 迁 入 地 工 商 登 记 机 关办 理 迁 址 变 更 手 续 。(2)杭 州 市 工 商 局 及 其 所 属 17 个 分 局 与 外 地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之 间 迁 移 档案 ,由 迁 出 地 的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16、与 迁 入 地 的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协 商 后 确 定 ,并 按既 简 化 又 规 范 的 要 求 办 理 。6参 考 式 样 二 :企 业 法 人 章 程 修 正 案 杭 州 章 程 修 正 案原 章 程 新 章 程该 章 程 修 正 案 已 经 出 资 人 审 查 同 意 ,如 有 虚 假 则 由 本 企 业 承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企 业 盖 章 :出 资 人 盖 章 :年 月 日说 明 :71、本 章 程 修 正 案 既 适 用 新 开 的 企 业 ,也 适 用 原 有 企 业 。2、本 章 程 修 正 案 应 当 经 出 资 人 同 意 ,并 盖 章 ,如 盖 章 困 难 ,也 可 不 盖 ,但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由 企 业 承 担 。参 考 式 样 1:企 业 法 人 章 程 之 一 杭 州 章 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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