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大学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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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青岛大学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概念题1 管辖权异议【答案】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2 证据保全【答案】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从起诉、受理到法院开庭调查证据,需要经过一段时问,为防止出现证据的毁损灭失,需要事先对

2、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证据保全正是这样一种事先固定和保存证据的制度。证据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在将来难以取得; 在开庭前进行。 3 轮候查封【答案】轮候查封是一种特殊的查封制度。当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预查封后,其他法院就该财产后续送达的查封、预查封裁定并不当然失效,而是按照各个法院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登记排列等候,一旦在先查封或预查封的法院依法解除查封、预查封或者查封、预查封自动失效,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或者轮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并且依次轮定。 4 期日【答案】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3、等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如证据交换期日、开庭审理期日、判决宣告期日等。由于期日必须根据个案诉讼活动及其进程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确定,故不可能预先在立法中作出安排,其通常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加以指定,在相关规则明确允许的特定情形下,则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5 诉的利益【答案】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该纠纷。诉的利益在理论上被认为实际上包含着权利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两方面的内容。权利保护资格实际上是关于法院民事审

4、判权的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权利保护的利益所涉及的问题是,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6 先予执行【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的意义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二、简答题7

5、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答案】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1)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并获得法院的公正裁判。我国基于审级制度设置了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即正常的审判程序。某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审理,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其为非正常的审判程序,旨在保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实质是改变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既定状态

6、。因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益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案外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特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特殊。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客观事由,即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当事人提起诉讼与提起

7、上诉的条件主要是程序性的,并且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或者上诉权提起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提起再审程序,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法定事由(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即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根据不合法、裁判程序不合法。(5)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期限特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提出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6)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特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原审

8、人民法院。(7)适用的程序与作出裁判的效力特殊。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没有独立具体的审理程序规定,只能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8 简要回答法庭调查应遵循之步骤。【答案】法庭调查阶段是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和证人提供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材料,宣读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全面核实证据,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一个重要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庭调查顺序,不能随意颠倒或者取消仟何一个环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法庭调查顺序是:(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和

9、第三人陈述,依次进行。先由原告陈述案件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说明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再由被告口头陈述案件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或反诉的、说明其请求及理由; 最后由第三人陈述事实或者进行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可针对原告或被告提出答辩理由。(2)证人出庭作证。凡能出庭的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因故不能出庭的,其证词应由法庭当众宣读。(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书证、物证的出示由法警进行,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由法庭当庭播放,通过当庭质证进一步审核其证据能力。(4)宣读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时,鉴定结论由其宣读; 当鉴定人缺席时,可以由合议庭成员宣读。(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一般由勘验人员或者审判人员直接当众宣读。(6)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阶段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9 简述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答案】(1)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2)法院调解原则的特征我国的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征: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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