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郑州大学联合培养单位河南警察学院849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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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郑州大学联合培养单位河南警察学院849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一、简答题1 如何认定“避险过当”?【答案】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时机、动机、对象和必要性条件,唯独不具备其限度条件。(2)必须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要指出的是,避险过当并不仅仅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的过当,而是由于超过必要限度导致整个行为过当。(3)必须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明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仍然实施损害行为,或虽不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但他应当知道,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其损害的合

2、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就是意外事件。 2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答案】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当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都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区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具体包括:(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法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结合刑法立法中关于责任

3、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4、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属此。(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

5、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仟能力。 3 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答案】(1)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a.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b.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c. 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

6、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不作为的义务来源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c.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d.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不作为犯罪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指由这种行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纯下(真下)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

7、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某一个犯罪是作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己经实现的、现实的(己然的)犯罪而言的,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 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 4 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与联系。【答案】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都具有反叛祖国的性质,二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二者的不同表现为:(1)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叛逃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

8、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叛逃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形式,投敌叛变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 5 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答案】(1)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意图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它决定着紧急避险的无罪过性,因而对紧急避险的成立有着重要意义。正当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

9、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避险意图中包含有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两部分内容。a. 避险认识,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应当包括:第一、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存在。第二、认识到这种危险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来排除。第三、认识到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效果。另外,避险人对自己避险行为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后果等亦应有基本认识。b. 避险目的,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能出于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正当目的,才能进行紧急避险,不能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而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避险起因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自然的力量; 动物的侵袭; 非法侵害行为和人的生理、病理过程。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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