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

上传人:q****9 文档编号:120594948 上传时间:2020-03-0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简答题1 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要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1)法院。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拥有指挥权、审理权和裁判权,它的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起决定性作用。(2)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3)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指行政诉讼

2、参加人之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2 试比较美国和德国在宪法解释方面的区别和联系【答案】宪法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实施宪法中或宪法监督制度中,依照法定程序或立宪精神对宪法的内容、含义、精神作出的说明。美国和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既有各自的独特风格,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1)二者的区别解释模式的不同。美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代表着普通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模式的理论,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代表着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模式的理论。宪法解释的背景方面:a. 美国的宪法条文没有规定宪法解释,宪法本身没有赋予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是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著名的宪法案件中件开创宪法解释之先河

3、,其中包含着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的政治斗争。b. 德国的宪法明文规定了将宪法解释权授予联邦宪法法院,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是对集权专治和魏玛宪法失败进行反思后的产物。宪法解释的机构方面:美国是由普通法院来解释宪法,德国是由专门法院即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其原理如下:美国法院认为,宪法解释权属于司法权,而美国法院授予了联邦法院司法权,解释宪法是联邦法院实行司法权的必然要求,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个机关中,法院被认为是具有“最少危险,的部门,国会和总统可以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仟命大法官来改变和影响宪法解释; 而在德国,制宪者吸取魏玛宪法的经验教训,对议会的戒备心理和将宪法真正

4、作为法而要求司法化,必然导致基本法在解释宪法的机构上选择法院; 另外,德国学者一方面强调宪法是法,另一方面也注重宪法与其他法的区别,因此德国选择了不同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法院来实施和解释宪法。宪法的解释方法方面:美国宪法解释的传统理论认为,宪法解释有两条途径,一是“字面含义”,二是“制宪者原意”。而德国的观点认为,宪法不同于一般的制定法,因而就不能照搬普通制定法的解释途径,应当有适应宪法特征的宪法解释途径可分为三种:着重现实的途径、着重体系的途径和着重问题的途径。宪法的解释标准方面:美国的宪法解释标准可按照宽松程度分为几个档次。第一,美国传统的宪法解释理论认为,评估合宪性的标准必须是宪法中的字句,

5、法官不能凭自己的喜好去解释宪法,法官只能回到制宪者制宪时的原意去解释,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第二,宪法解释的利益平衡论或称为司法拘束论者认为,宪法判决起到平衡社会中各种利益的作用,而这种平衡利益的角色应当由议员担任,所以法官应当将司法审查强度降到最低限度。第三,严格检验论者认为,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让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权利,从而约束政府权力,避免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而在德国,主流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标准往往取决于对宪法的超前性理解,并不拘泥于当时的情况。审查范围方面:在美国,只有对在宪法和法律意义上具备“可审查性”的案件,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限于具体争议。因此,美国的宪法解释是具体的而非

6、抽象的。德国基本法的第94条第四a 款规定公民提出宪法申诉必须是具体的。同时,在第93条第一款规定,在联邦政府的机构之间、联邦和州政府之间以及政党因被宣布为违宪而引起的争议中第二庭负责解释条款含义; 第二款规定第二庭有权应特定机构的提请,对联邦法律与各州法律是台在形式和实质上符合基本法作出决定。因此,德国的解释模式是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兼具的。(2)二者的联系解释主体方面:两国都是由法院作出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的背景方面:两国的宪法解释都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经过了一定的历史努力和争斗才产生的。解释方法方面:两国的解释方法在最基本的内涵上有许多相通之处,比如制宪者原意的解释方法和着重体系的解释途

7、径有相关之处,着重体系的解释也强调对宪法原文的理解。3 简述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异同。【答案】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所有证据的共性,即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但行政诉讼证据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种类的广泛性行政诉讼证据具有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这种记录必须在现场由特定的工作人员制作,并应当附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其目的是约束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如果日后围绕该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诉讼,可为当时的行政行为情况提供规范和详细的介绍;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除遵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守规范性文件,这些规

8、范性文件不同于法律法规,在行政诉讼中不构成对法官的强制约束力,但它却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的标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因此具有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虽然在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把规范性文件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列出,但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推断,我国已经承认规范性文件的证明价值。(2)证据来源的特定性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中,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先举证、后裁决”的基本举证规则。(3)举证责任分担的特定性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原则,原告只在

9、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这是由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角色和作用决定的。(4)证据审查阶段和方式的特定性法院对一切证据的审查都必须限制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而不能在其他诉讼阶段,以加强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公正性,方便行政相对人的监督。4 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案】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这一条件意味着: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以管理公共事务为基本职能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以从事经营性或其

10、他经济、社会活动为基本职能的事业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行政机关临时决定成立的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这一条件意味着:受委托组织必须有了解和掌握与受托行使的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有关”是指与相应行政职能有关,而不是指与委托机关所在的整个管理领域职能有关,更不是与整个行政职能有关。因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一国家公务员毕竟有所区别,法律不可能要求前者完全达到后者的标准;受委托组织内应具有熟悉相应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人员,这是法定条件。至于这些人员在整个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中应占多大比例,则应以满足履行相应职能的需要为原则。(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这一条件与前一条件(关于“人”的要求)相比较,是关于“物”的要求,包括技术、设备和其他有关物质条件。二、论述题5 试论述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答案】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为二人以上的行政诉讼。(1)法律设立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一、简答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