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42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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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42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一、名词解释1 留养承嗣【答案】留养承嗣也称留养承祀,是指死刑案件经清代会审制度秋审后朝审复审程序后,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留养承嗣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反映。起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道光年后有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行为人所杀之人也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对犯罪人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2 法经【答案】法经是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魏相李埋所编纂的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并成为秦汉及以后历朝立法的渊源。从整体上看,法经

2、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有6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3 加役流【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

3、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4 明德慎罚【答案】明德慎罚是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法律主张。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明德慎刑的具体内容如下

4、:“勿替敬典”。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区分偶犯、惯犯和故意、过失。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强调罪止其身,不株连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5 张杜律【答案】“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枯、杜顶、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又称晋律

5、为“张杜律”。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6 “出礼则入刑”【答案】“出礼则入刑”是西周时期“礼”“刑”的运用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顶防; “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己然的制裁。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以必然为“刑”所不

6、容,即所谓“礼之所出刑之所取”。 7 九卿会审【答案】清代的会审情形很多,大多成为制度。其中最典型的是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史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侯、绞监侯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朝审、秋审虽有内阁、詹事、科道等参与,但以九卿为主,故亦可视为九卿会审的主要方式。 8 重其轻者【答案】重其轻者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

7、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它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简答题9 清律扼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主要表现是什么?【答案】清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末代王朝的法律制度,一如历代封建王朝,顽固坚持压抑限制工商业的政策,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阻挠沿海对外贸易清初,为了镇压沿海地区特别是台湾海峡地区的抗清力量,朝廷曾颁“禁海令”。接着又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斩,从而完全阻绝了海外贸易。直至鸦片战争前夕,广州以外各口岸均奉令关闭。大清律中有惩处“违禁下海”行为的律文和许多条例。康熙二十三年(16

8、84年)收复台湾(郑氏政权归顺)后一度放宽海禁,海外贸易恢复较快,刺激了沿海工商业发展。但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再申海禁之令,禁止与南洋的贸易,沉重打击了刚刚兴起的对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2)限制采矿业发展清朝统治者认为开采(矿)一事危害巨大,因此决不应因“逐此末利”而使匪类“乌合于深山穷谷之中”。户部则例规定:开采商人须于地方官处登记,立下治安誓保书方可开采。若私自开采或采得铁矿擅卖,严加治罪。康熙年曾定例:“如有别州县民人结伙移境(采矿),聚至二十人以上”,重加惩处,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乾隆年间湖南地方政府曾颁令,开矿“只许雇觅本地人夫,毋得招集外来人民”。为了控制云南采铜收,清政府规定

9、了官借工本、官收余铜的政策,甚至未借领工本的商人采获的铜也必须卖给官铜店。如有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为抑制民间商业活动,清土朝广设钞关(税卡),重征商税。有偷越关卡及偷漏税者,客商依律治罪,地方官一并议处。户部则例还规定:“关税短缺令现仟官赔缴。”这促使各关卡税吏以增额课税掠夺为能事,肆意苛求。除关税外,还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盐税、矿税、茶税、酒税等等。(4)厉行官营制度除前述铜铁专营专卖以外,清政府还常实行盐茶官卖,禁止民问私卖盐、茶。将最有利润的商业收归官方垄断,打击了民间商业。大清律户律课程规定:百姓私自买卖盐者,杖一百,徒三年。凡

10、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此外,清朝也厉行官营手工业制度,许多日用品只准官营工场作坊生产,由官府销售。民间不得制作销售,这也严厉打击了民间手工业和商业。 10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确立了哪些新的原则和制度?【答案】清末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诉讼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建立了一系列近代司法原则和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司法独立原则得到确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首次通过明确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的职权与地位,明确了这一原则。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重申。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的皇帝总揽司法权及行政干涉司法的完全否定。(2)区别民事、刑事诉讼。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对民事与刑事诉讼作了基本区分,从而结束了中央审判衙门以审判刑事案件为卞,地方审判衙门刑事民事诉讼不分的历史。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还进一步确定了各级法院分设刑庭和民庭对刑事、民事案件进行分别审理的制度。(3)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立。清末司法改革前的都察院,在职掌监察的同时,也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在大理院以下审判厅设各级检察厅,负责提起公诉并监督审判。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与法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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