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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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DB33/1021-2005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对照规则和标准条文规则和标准说明1 总则1 总则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1.0.1 近十余年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城市化进程加快,目前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巳达2900美元左右,按“五普”口径城市化水平巳达54,比1978年的14.1提高了30个百分点。城市规模急剧扩大,车辆拥有量也在不断增长,尤其近年来个人汽车贷款、车价和汽车进口税不断下调等利好政策的出台,

2、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急剧增长。例如,杭州市区机动车拥有量1995年为58357辆,2000年市区机动车拥有量就达到91616辆,年平均增长率11.4。2001年萧山、余杭划入市区后,市区机动车拥有量359475辆,2002年为438357辆,年增长速度为21.9,2002年杭州汽车销量就达到了8万多辆,比上一年增长20-30,为华东地区之最。在杭州老城区,到去年3月,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9686万辆,而机动车泊位却只有4.1万个,为4.9:1,这就意味着每个车位有近5辆车来争抢。停车难成为我省城市的热点问题之一。我省现行的停车场的配置标准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

3、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时过境迁,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新的形势需要,为此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意义,是为本省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1.0.2 条文说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4、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本标准指的“城市”、“城市规划区”即是按上述规定而定的。 , 本标准的城市建筑工程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其配置停车场 (库)设计、设置都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设计不受本规则的约束。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1.0.3 条文说明了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设计、设置,必须确保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应满足城市环境

5、的要求,合理处理好交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1.0.4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1.0.4 本标准在下达编制任务时,明确为省工程建设标准。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企、事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同时,考虑到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有关交通和停车场(库)设计要求巳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00-98)、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l5-87)、城市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

6、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也适用于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因此,本条规定,城市建筑工程的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Sineef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2.0.3 配置停车场(库)accessory parking lots

7、(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2.0.4 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2.0.6 大城市big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2.0.7 中等城市medium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

8、、不满50万的城市。2.0.8 小城市town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2.0.9 交通影响分析analysis Of effects On traffic指建设项目实施前,为满足一定服务水平,对该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变化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3 一般规定3 一般规定3.0.1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3.0.1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主体建筑与配置停车场(库)不在城市道路的同侧所带来的车辆和人流横穿道路现象,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堵塞及交通事故。因

9、此,要求位于城市道路,特别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按标准分别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配建停车位。3.0.2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3.0.2 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尤其旧城改造项目,由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过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设计要求,故允许在道路同侧上建设的相邻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3.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

10、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3.0.3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车辆,在道路上上下客,以及内部通道交通不顺所引起的交通堵塞,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干扰,保证城市动态交通的畅通和安全。我省城市中有许多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由于车流与车库、基地大门、建筑门厅的交通组织联系不尽合理,造成公共建筑门厅前、住宅小区大门前经常堵塞,并影响城市道路上的正常交通。如杭州市天目山路国际花园段处,一到晚间营业高峰期间,地下车库出入口、地面临时停车位、酒店茶楼门厅之间交通混乱不堪,甚至拥堵至天目山路上。3.0.4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11、,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作停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车库。3.0.4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配置停车场(库)侵占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道路用地等,但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城市防护绿带通过,为了提高用地利用率,允许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防护要求、景观要求、栽植要求等,经批准后,在绿地下面可设置配建地下车库。3.0.5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3.0.5 本条文规定是为确保基地内部道路和

12、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3.0.6 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表3.0.6 车辆换算系数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换算系数0.70.71.02.02.53.51.02.51.53.0.6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机动车车型主要以小型车为主,从杭州市机动车保有量看,小型车以下的车种(含小型车、微型车、摩托车)占92左右。而且,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机动车几乎均是小型车及以下的车种,从

13、快速增长的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看,私人小轿车占主导地位。因此,取机动车的设计车辆为小型客车。非机动车中自行车所占比例达98左右,因此,取非机动车的设计车辆为自行车,并根据各种车辆几种停车方式所需的停车面积的平均数与各自设计车辆的比例得出各自当量换算系数。3.0.7 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配置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3.0.7 本条文主要针对综合性建筑工程和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其配置停车位数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3.0.8 建筑工程按配置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1个的,应按1个计算。3.0.8 本条文主要规定配

14、置指标计算时,尾数出现小数情况的,应将小数进升为1。4 设置规则4 设置规则4.1 基地出入口设置4.1 基地出入口设置4.1.1 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上应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4.1.1 主要是针对基地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必将会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特别是在城市路幅宽、流量大,且车速快的快速道、主干路上,容易影响城市道路正常交通,造成交通事故频繁的情况,制定本条文。4.1.2 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

15、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lOO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4.1.3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m;距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m。4.1.2 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城市道路交通最复杂,最易堵塞,交通事故最频繁的地区,为了减轻基地车辆出入口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交通压力,制定本条文。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计算方法(见下图)。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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