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规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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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十三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规定一.为了规范工程管理,对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分类: 1.质量问题的分类1)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2)较严重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3)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2.质量事故分类:1)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仟元以上(含

2、伍仟元)、十万元以下的。严重质量问题大面积出现或建筑物倾斜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值造成建筑结构临近破坏或局部破坏,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也可当作一般质量事故来处理。2)重大质量事故:其分类按建设部号部长令的规定分类。三.质量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2.较严重质量问题: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报总监工程师。若需审查整改方案,应在整改通知中注明。 2)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责任方报来的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及时检查验收。3.严重质量问题: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总监工程师,经总监工程师同意发局部暂停施

3、工通知。2)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有关方的调查处理方案后,立即初审上报工程部。调查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理方总监代表及设计部门审核认可。3)调查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告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总监代表。4)工程部和总监代表分别签署责任追究意见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4.质量事故:1)责任监理工程师责成参建有关方填写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表。 2)责任监理工程师立即报工程部,工程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大小等因素决定调查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组织本公司技术部及设计单位现场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签字认可后,责任方无偿组织施工。3)经调查若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设计部门修改设计。4)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设计完成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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