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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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

2、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章 信用积分第五条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

3、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和部署。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另行发布。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等。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

4、信息库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

5、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70分计算。第三章 信用等级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第十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6、信用等级标准如下:(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进行积分扣减和降低信用等级。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7、,进行积分扣减和执业负面记录。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告查询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

8、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第十五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第五章 结果运用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

9、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影响其自身的纳税信用。第十七条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十八条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第十九条 对涉税专业

10、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三)向其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第二十条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二)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

11、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8 -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一级二级三级积分类别积分/扣分标准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指标编码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标名称01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100分)直接得分纳税信用得分或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1.第一个评价周期该指标得分为纳税信用得分;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的,该指标得分为70分;纳税信用直接判D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0的,该指标得分为0分;纳税信用保留D级的,该指标得分为20分;机构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得分。2.以后每个评价周期,该指标得分=上一评价周期期末信用积分20%02委托人纳税信用(30分)0

12、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10分)直接得分平均分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之和/截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10%2.积分时点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委托人,其纳税信用得分按70分计。3.委托人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4.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的,则以解除时点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为该委托人最后得分;同时,该委托人应纳入委托人累计总数。5.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按照委托人最新纳税信用得分重新计算。6.委托人纳税信用直接判D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0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0分计。7.委托人纳税信用保留D级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20分计。一级

13、二级三级积分类别积分/扣分标准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指标编码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标名称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20分)直接得分1分/户;2分/户;3分/户1.委托人纳税信用级别每提高一级,得1分/户;信用级别每提高两级,得2分/户;信用级别每提高三级,得3分/户。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以评价周期期末与期初委托人纳税信用级别相比较决定。3.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以实际服务时间为一个周期。4.一个委托人对应多个机构的,委托人纳税信用同时影响所有机构。5.该指标按户累计得分,封顶分为20分。03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50分)0301纳税人评价(20分)直接

14、得分平均分1.该指标分值=委托人评价得分合计数/发起评价次数2.委托人评价分为:好、良好、一般、差4类,分别对应分值为20分、10分、5分、0分。3.每个评价周期末,税务机关网上向每个委托人发起一次评价。4.超过评价期限,委托人未作出评价的,按照“一般”计分。5.双方在评价周期内结束委托关系的,在结束的当天发起一次评价,期末不再评价。6.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以评价周期内最后一次评价为准。一级二级三级积分类别积分/扣分标准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指标编码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标名称03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50分)0302税务机关评价(30分)030201遵守办税秩

15、序的情况(15分)基准分-5分/-10分扰乱办税秩序的,第一次扣5分,第二次扣10分。030202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情况(15分)基准分-5分/次;-100分;-200分1.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每次扣5分。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04实名办税(90分)0401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30分)基准分-5分/次;-100分;-200分1.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5分。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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