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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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XX县XX镇三江路151号1栋1层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1210697819764。法定代表人:XX,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18)川0191执6568号案件。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徐林与杨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已进入执行拍卖程序,申请人提出如下异议:2016年10月杨继伟购买XX县赵镇中兴寺路188号1幢30楼3002号房屋时,该套房屋的首付款84093元系房屋销售公司支付,现已退回,并不是杨继伟本人实际缴纳。同时,该套房屋后期的每月按揭款和

2、按揭余款也是XX县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申请人的保证金账户将扣回(2017年10月24日扣款6813.95元;2018年3月12日扣款9178.85元;2018年9月28日16时24分扣款11085.18元;2018年9月28日16时26分扣款266419.96元;四笔款项共计293497.94元)。申请人诉杨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XX县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受理【(2018)川0121民初449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本案涉案房屋价款均系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有权取回房屋所有权。据此,贵院将申请人的财产拟作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此,申请人特提出执行异议,并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于申请人合法的权利,并中止执行。此 致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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