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创建规范》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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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T XXXXICS XXXXX XXDB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DB/T XXXXXX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创建规范Standards for Establishing International Destinations of Mountain Leisure and Holiday(草案)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XXXXXXXXXXXXX发布目次目次2前言I引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3.1旅游目的地13.2山地休闲度假23.3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23.4山地城镇型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23.5景区主导型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23.6区

2、域集合型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24资源与环境24.1资源品味24.2资源利用24.3环境建设35综合交通35.1对外交通35.2内部交通45.3旅游集散服务46住宿56.1住宿设施56.2住宿服务57餐饮57.1餐饮设施57.2餐饮服务68文化休闲68.1文化休闲种类68.2文化休闲服务69信息服务69.1通讯服务69.2咨询服务79.3导览服务79.4信息公告与预警710安全710.1安全标识710.2安全应急预案810.3安全机构与人员810.4应急救援服务811国际影响811.1国际市场811.2国际合作与营销812综合服务812.1旅行社812.2会议会展912.3购物912.4金融保

3、险912.5经营管理912.6社区与人文环境1012.7资金与人才10附件A:山地休闲度假活动设施类型11附件B:本标准用词说明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引言贵州省山地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建立国际山地旅游目的地的潜力。创建“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是加快贵州省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了推动贵州山地旅游的国际化发展,扩大贵州省山地旅游的国际开放合作和国

4、际影响力,特制订本规范,旨在为贵州省各地区创建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提供创建依据,规范性开展创建工作,提高山地旅游发展水平和休闲度假产业发展。II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创建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创建的术语和定义,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类型、资源与环境、综合交通、住宿、餐饮、文化休闲、信息服务、安全、国际影响、综合服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准备创建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的市、县行政区等地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68.15768.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有部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0001.110001.1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所有部分)GB/T 14308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26354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GB/T 26356 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 28927 度假社区服务质量规范GB/T 31710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所有部分)GB/T 36737 休闲绿

6、道服务规范GB/T 36681 展览场馆服务管理规范GB/T 51149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LB/T 010城市旅游集散中心设施与服务LB/T 012 城市旅游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LB/T 034 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SB/T 10852展览场馆运营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旅游目的地以旅游资源吸引物为基础,配备足够旅游设施与相关服务,能够吸引一定规模数量的访客,具有一定规模的空间范围和较为明确的管理机构的旅游地域。3.2 山地休闲度假以山地资源为依托,以休闲、度假为主要目的,以山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山地生产经营活动为内容,配

7、以系统的设施,吸引游客前来休闲度假的旅游活动方式。3.3 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以山地风光、山地休闲、山地度假等体验为核心吸引力,面向来自全球范围内具有山地休闲度假需求的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提供国际水准的以休闲度假体验为主的旅游产品服务的旅游目的地。3.4 山地城镇型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指以山地城镇为主要山地休闲度假空间载体,聚集城镇各旅游产业要素,同时与城镇其他产业形成联动互补关系,具有丰富的山地休闲度假产品,能够吸引全球范围游客的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3.5 景区主导型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指以某个或某几个著名旅游景区为基础,以景区山地风光为核心,围绕其形成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

8、旅行社、旅游管理等配套要素集群或产业链条,并与周边文化、生态等资源整合,具有丰富休闲度假娱乐产品,能够吸引全球范围游客的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3.6 区域集合型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是在一定地域空间内以山地风光、休闲度假旅游资源为核心要素,包括山地休闲度假城镇、区县、旅游景区等在内的集合型国际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4 资源与环境4.1 资源品味4.1.1 应拥有高品位、具有世界吸引力的山地休闲度假旅游资源,资源具有极高的珍稀性和观赏游憩价值。4.1.2 山地休闲度假旅游资源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丰度、完整性和资源组合性。4.1.3 山地休闲度假旅游资源宜具有较高的旅游承载力。4.1.4 应至少拥有一

9、处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或拥有一处山地主题的省级度假区,或拥有一处山地主题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4.2 资源利用4.2.1 应在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对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和利用,利用山地资源形成品牌性的山地休闲度假产品。4.2.2 山地休闲度假旅游资源的开发应统筹规划,保持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随意开发建设。4.2.3 应设立相应的、完善的监测机制,动态监测资源利用与保护。4.3 环境建设4.3.1 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山地地貌环境和山地自然风光,绿化率高,美化程度高;b) 宜具有每年不低于3个月的适宜休闲度假的气候,适游期长;c) 宜具有较好的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及土

10、壤环境,宜居指数高;d) 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规定的要求;e) 应地质环境稳定,无特大地址灾害隐患;f) 应噪声干扰小,度假住宿区、疗养区昼间噪声不超过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不超过40dB;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应符合GB 3096的规定。4.3.2 应具备以下条件:a) 应构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无污水溢流现象;b) 地面水环境质量应符合GB 3838的相关规定和要求。c) 应合理配置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点、垃圾回收处理中心等,并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随意抛撒、倾倒和焚烧现象。4.3.3 应在景区景点、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

11、休闲步行区、休闲度假区等游客密集区域设立数量充足、卫生文明、干净无味、使用免费、管理有效的旅游厕所。4.3.4 旅游厕所应符合GB/T 18973和CJJ14的规定。4.3.5 主要景区或休闲度假活动相对密集的场所应环境整洁。4.3.6 目的地各项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应无污染和公害。5 综合交通5.1 对外交通5.1.1 应建立完备的、立体的对外交通体系,具有航空、动车、高铁、轨道、高速公路等多种对外交通联系方式,目的地可进入性强。5.1.2 应做到与机场、火车站、道路客运站、轨道客运站等无缝接驳、便捷换乘。5.1.3 宜具有国际机场或距离国际机场机动车程在2小时以内,具有多

12、条热点目的地国家的国际航空专线。5.1.4 无国际机场且距离国际机场机动车程超2小时的,应具备一座支线机场,并开通国际航线(或包机)和提供相应配套服务。5.1.5 应具有火车客运站(包含普快、动车、高铁)或距离火车客运站(包含普快、动车、高铁)机动车程0.5小时以内。5.1.6 应具有方便快捷的高速公路,距离高速路出入口机动车程0.5小时以内。5.1.7 机场和火车站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口岸,实施实施“一站式”通关,出入境手续方便快捷。5.1.8 有条件的可按国际通行方式,对主要客源国的旅游者实行旅游签证和在一定时间内免签。5.1.9 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核心区应至少在不同方向设置至少2个出入口;5

13、.1.10 对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满足GB 5768的要求。5.2 内部交通5.2.1 应建立完善的山地休闲度假目的地内部交通体系,形成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轨道站、旅游集散枢纽与集散中心通往目的地,以及目的地内部主要度假区、旅游景区之间互通的便捷道路网络和旅游专线体系。5.2.2 有条件的建立目的地旅游环线。5.2.3 内部交通所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满足GB 5768-1999的要求。5.2.4 应具有多样交通出行方式,交通方便,通达性强。5.2.5 观光巴士、旅游专线车、出租汽车、电瓶车、自行车和步行宜合理分流。5.2.6 应积极推广安全低碳的绿色休闲出行,建设有绿色旅游廊道、建立绿

14、色慢行系统,符合LB/T 047的规定。5.2.7 休闲绿道应符合GB/T 36737的规定。5.2.8 各种交通站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商场、大型超市、度假区、景区景点、加油站、路边停车场均应配备专门的旅游停车场(位),与居民停车分流。5.2.9 各停车场应具备一定比例的不同尺寸停车位,大巴车停车位数量不应低于本停车场停车位的10%,符合GB/T 51149的要求,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电动汽车充电桩。5.3 旅游集散服务5.3.1 应建立有层级明确、功能清晰、布局合理的国际旅游集散中心体系,结合机场、火车站设置一级旅游集散枢纽,结合景区景点、度假区等设置二级旅游集散中心。5.3.2 各旅游集散枢纽和集散中心应配备国际旅游服务专区,并集散设施与服务应满足LB/T 010-2011要求。5.3.3 各旅游集散枢纽和集散中心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轨道站点等有定时发车的公共交通直达专线,且等候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价位适中的可预约专线。5.3.4 应具有完备的交通服务体系,包括交通工具租赁、交通信息、交通救援和人员服务等,并设置辐射面目的地全域覆盖的交通服务站(点)。5.3.5 面向国际旅游市场,应具备多语种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多种交通工具租赁服务体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旅游集散枢纽、大型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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