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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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CAEPI-RG-Y-053-2019编号:CCAEPI-RG-Y-053-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2019-7-17 发布 2019-7-17 实施 2019-7-17 发布 2019-7-17 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I 前 言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 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质量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司传海、王则武、莫杏梅、马景赟、何佳凝。 本认证规则由中

2、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19 年 7 月 17 日批准。 本认证规则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起实施。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 1.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本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认证的模式、 环节、 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气相色谱法和催化转化法的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是指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 元、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的,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 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 2.认证模式 2.认证模式

3、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不同的型号、 配置、 原理来划分申请单元。 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配置、 原理完全相同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主要零部件型号或材料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生产厂为境内企业 1)

4、 产品认证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商标局核发的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仅限已注册商标的产品) ; 2 4) 产品正反面照片、内部结构照片; 5)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产品的企业标准; 6)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7)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工程类设备应提供两个工程的验收报告; 8) 产品介绍材料、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 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9) 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报告复印件(仅限中华人民共 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5、内的项目; 10) 原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限复审产品) ; 11) 生产模式为 OEM/ODM 模式时应提交 OEM/ODM 相关方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方、 制造商、 生产厂) 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协议需对OEM/ODM 产品的一致性做出承诺和职责安排; 12) ODM 初始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限 ODM 产品) 。 (2)生产厂为境外企业 1)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表 (境外企业) ; 2) 申请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3) 产品准予进入产品生产所在国市场的证明文件; 4) 产品准予进入中国市场的证明文件; 5) 产品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 6) 产品执行的符合规定的国际/国外

6、现行标准和企业标准; 7) 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简介及使用说明书; 8) 申请认证产品的用户使用报告(两个以上用户)和主要用户清单; 9) 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的质量管理认证、产品安全认证等) ; 10) 代理商需提交境外企业出具的授权代理认证的委托书。 4.2 产品检验 4.2 产品检验 4.2.1 检验原则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认证中心应从生产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 性的样品 3 台进行产品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 5 台。 3 4.2.2 产品检验的方式 采取实验室检测或应用现场检验的方式 4.2.3 产品技术要求、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 技术要求: HJ 1013-20

7、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产品技术要求、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按照附件 1 的要求执行。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认证实施规则。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 CCAEPI-GK-30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未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的情况下,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在认证后监督完成。 工厂检查时产品检测报告已经出具的情况下

8、,需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 性检查。若认证单元为产品系列,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的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 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上和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 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主要配套设备应与产品检验时的样品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时的样品一致。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检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4 4.3.2 初始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 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

9、生产规模确定,一般 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4 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复核与认证决定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复核与认证决定。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产品 检验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 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 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 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7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工厂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 了不符合项

10、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4.5 认证后的监督 4.5 认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获证后监督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抽样检查; b)产品性能抽样检测; c)用户调查/应用现场抽样检测/检查; d)获证组织自我声明。 在初次获证后第 13 个月开始到 24 个月之间进行 12 次监督检查,一般采取工厂质 量保证能力抽样检查的+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 具体依据每年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实施监 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产品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产品一致性 检查和上一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纠

11、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 5 4.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 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 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 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 减少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经过两次及以上复审且未曾被投诉时; b) 认证机构在一年内对同一获证机构的同一生产地址进行过两次及以上现场审核且 未曾被投诉时; 4.5.4 监督不符合项的整改 监督检

12、查发现不符合项时,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通常一般不符合为 1 个月, 严重不符合为 3 个月的整改期,认证机构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对整改 措施无效以及超过整改最后期限的,相应获证证书进入证书暂停程序。 4.5.5 监督结果的复核和决定 监督检查结果的复核和决定按照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认证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认证机 构定期的监督获得。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 如果涉及主

13、要设计参数、 产品结构、 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 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持证单位名称、生产厂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 更申请。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6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 行检验,如需送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生产厂地址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 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 1 至 4 个人日,检查合格 后方能进行变更。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

14、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 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 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 由认证机构决定。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1 准许使用的

15、标志样式 7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认证规则覆盖的产品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6.4 标志的位置 6.4 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7.收费 自愿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8.认证责任 8.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对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对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申请单位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9.技术争议与申诉 9.技术争议与申诉 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 8 附件附件 1 产品技术要求、检验项目、检测方法产品技术要求、检验项目、检测方法 表表 1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实验室检测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实验室检测项目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检测方法 分析周期 2 min HJ 1013-2018 7.1.3.1 检出限 0.8 mg/m3 HJ 1013-2018 7.1.3.2 重复性 2% HJ 1013-2018 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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