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轮机制造阶段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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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轮机制造阶段技术监督1.1 汽轮机制造监督应按照DL/T 586、监造单位出具的监造大纲、制造厂的企业标准和供货协议等进行。1.2 汽轮机制造监督主要对监造合同、监造报告、监造人员资质、监造质量评价等进行监督,重点对汽轮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制造质量见证项目进行监督。1.3 监造单位与制造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监造人员应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重要岗位的监造人员应为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1.4 监造单位应按技术标准和规范、合同文件、厂家正式技术资料等,编制监造大纲和质量计划,并经业主和技术监督认可。1.5 监造过程中,监造单位应定期出具报告。监造结束后及时提供出厂验收报告和监造总结。在监造总结

2、中,应对设备质量和性能做出明确评价。1.6 技术监督人员应对验收报告和监造总结等进行查阅。检查内容应包括验收依据、验收项目、验收情况、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结论及建议。1.7 技术监督人员应检查监造过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和量具是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否经有资质的计量单位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1.8 技术监督人员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检验/试验项目,应监督进行检测、分析,确定处理方案。1.9 如有不符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向业主提交不一致性报告,并监督制造商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1.10 汽轮机及其辅助设备、附属机械、合同设备均应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设备到达现场后,监造单位协助业主与制造商,按商定的开箱检验办法,进行检查/验收。1.12 汽轮机本体及重要辅机设备制造质量主要见证项目及见证方式依据DL/T 586而定。用户与制造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增减设备的监造部件、见证项目和见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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