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全文及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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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11目 录A分部 总则4第55.1条 适用范围4第55.2条 概述4第55.3条 民用航空油料类别4B分部 设计生产要求4第一章 喷气燃料4第55.4条 适用范围4第55.5条 原油要求4第55.6条 工艺要求4第55.7条 性能要求4第二章 航空替代燃料4第55.8条 适用范围4第一节 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4第55.9条 原材料及工艺要求4第55.10条 性能要求4第二节 煤间接液化喷气燃料4第55.11条 适用范围4第三节 含合成烃喷气燃料4第55.12条 适用范围4第55.13条 原油4第55.14条 工艺4第55.15条 性能要求4第55.16

2、条 满足快速审批原则的含合成烃喷气燃料的性能要求4第55.17条 飞机发动机厂商认可的含合成烃喷气燃料的性能要求4第三章 航空汽油4第55.18条 适用范围4第55.19条 原料要求4第55.20条 配方要求4第55.21条 生产工艺要求4第55.22条 性能要求4第四章 航空润滑油4第55.23条 适用范围4第一节 航空涡轮发动机润滑油4第55.24条 原料要求4第55.25条 配方和工艺要求4第55.26条 性能要求4第二节 航空活塞发动机润滑油4第55.27条 原料要求4第55.28条 配方要求4第55.29条 性能要求4第五章 航空液压油4第55.30条 适用范围4第一节 磷酸酯型航空

3、液压油4第55.31条 配方和工艺要求4第55.32条 性能要求4第二节 合成烃航空液压油4第55.33条 配方和工艺要求4第55.34条 性能要求4第三节 石油基航空液压油4第55.35条 配方和工艺要求4第55.36条 性能要求4第四节 新型环保航空液压油4第55.37条 新型环保航空液压油参考本章第一节要求4第六章 航空燃料添加剂4第55.38条 适用范围4第55.39条 分类4第55.40条 总体要求4第55.41条 性能要求4C分部 供应和检测单位要求4第七章 航空油料供应企业要求4第55.42条 适用范围4第55.43条 燃料来源要求4第55.44条 燃料质量检验要求4第55.45

4、条 运输设备要求4第55.46条 储存设备要求4第55.47条 加注设备要求4第55.48条 标识要求4第55.49条 设施、设备的浸润冲洗要求4第55.50条 设施、设备的清洗要求4第55.51条 操作程序要求4第八章 航空油料检测单位要求4第55.52条 适用范围4第55.53条 油料检测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4第55.54条 油料检测记录的管理4第55.55条 油料检测单位印章4第55.56条 实验室的设施、环境,以及校验方法和校准与检定周期4第55.57条 油料检测样品及检测报告的管理4第55.58条 限制性要求4D分部 其他4第九章 过滤分离器及滤芯4第55.59条 适用范围4第55

5、.60条 技术要求4第55.61条 性能测试要求4第55.62条 过滤分离器相似性技术要求4E分部 附则4第55.63条 施行日期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标准A分部 总则第55.1条 适用范围(a)本规定是用于颁发和更改以下证书的适航标准。(1)航空油料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2)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3)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或更改(a)条规定的批准书或批准函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第55.2条 概述申请人申请55.1条(a)中的证件必须表明航空油料的设计生产、供应、检测符合本规定

6、中适用的要求。第55.3条 民用航空油料类别民用航空油料主要分为航空涡轮燃料、航空汽油、航空润滑油、航空液压油和航空燃料添加剂。(a)航空涡轮燃料是指为航空涡轮发动机提供动力的油料,根据原料和生产工艺的差异,可分为来自于原油、页岩油等石油基喷气燃料和来自于生物质、煤基等非石油基航空替代燃料;(b)航空汽油是指为点燃式航空活塞发动机提供动力的燃料;(c)航空润滑油是指为航空发动机提供润滑、冷却和清净分散等作用的油品。根据适用发动机的型号差异,可分为航空涡轮发动机润滑油和航空活塞发动机润滑油;(d)航空液压油是指为航空器和发动机液压系统提供能量传递、防腐防锈和润滑等作用的油品。根据其基础油成分的差

7、异,可分为磷酸酯型、合成烃型、石油基型和新型环保航空液压油;(e)航空燃料添加剂是指为改善航空燃料某种性能的化学品,主要包括抗静电剂、抗磨剂、抗冰剂、抗氧剂、金属钝化剂、抗爆剂、染色剂等。B分部 设计生产要求第一章 喷气燃料第55.4条 适用范围本节规定了喷气燃料的原料、工艺和性能要求。第55.5条 原油要求(a)本节所指的喷气燃料的原料应满足以下要求:(1)来自于原油、天然气凝析油、重油、页岩油和油砂等;(2)采用常减压蒸馏工艺生产的喷气燃料,其原油品种应经过证实,曾被用于生产喷气燃料。(b)申请人应提供原料评价报告和进入生产装置的检验规程。第55.6条 工艺要求(a)主要包括常减压蒸馏、加

8、氢裂化、加氢精制等工艺,并与原料类属相匹配,应能满足合格喷气燃料的生产需要;(b)申请人应提供工艺技术规程或工艺卡片、作业指导书、添加剂的配比、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要求等文件。第55.7条 性能要求(a)规格牌号要求:喷气燃料应满足国内外通行的产品标准要求,如GB 6537、ASTM D1655、DEF-STAN 91-091等。常用的喷气燃料牌号有3号喷气燃料、Jet A、Jet A-1等。(b)生产符合产品标准的喷气燃料应使用该产品标准列明的添加剂,或按照第六章要求获得批准的添加剂。(c)除满足产品规格标准的要求外,喷气燃料还应开展以下特定性能试验项目,项目由对油料的综合评估结果决定,对

9、于来源于石油基的喷气燃料,应至少完成本条款(1)、(2)、(3)、(4)所列项目。(1)化学组成:烃类组成、碳氢比、芳烃体积含量。(2)有机物含量:羰基、醇类、脂类、酚类等。(3)痕量元素含量:铜、锌、铁、钒、钙、锂、铅、磷、钠、锰、镁、钾、镍、硅、氮等。(4)物理性能:馏程、模拟蒸馏、闪点(闭口)、冰点、破点、磨痕直径。(5)特性曲线:蒸气压-温度、黏度-温度、比热容-温度、密度-温度、表面张力-温度、体积弹性模量-温度、导热率-温度、水溶性-温度、介电常数-密度、电导率-抗静电剂含量。(6)使用性能:对黏土过滤器的影响、与滤芯材料相容性、毒性、储运稳定性、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和热板表面引燃温

10、度。(7)材料相容性:与飞机、发动机金属材料相容性、与非金属材料的相容性、与批准的添加剂相容性。第二章 航空替代燃料第55.8条 适用范围航空替代燃料是指一类来源于动植物油脂、农林废弃物、煤炭等非石油基原料制备的航空燃料。在不改变现有航空器和发动机的操作或使用限制前提下,航空替代燃料可以替代传统喷气燃料。本章包含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煤间接液化喷气燃料和含合成烃喷气燃料等三类替代燃料的要求。第一节 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第55.9条 原材料及工艺要求(a)原料煤应对全水分、灰分、挥发分、氢碳原子比、惰质组含量、哈氏可磨性指数和镜质体反射率等进行评定。(b)加入的抗静电剂、抗磨剂、抗氧剂和抗冰剂等添加

11、剂,应使用申请时适用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列明的添加剂,或按照第六章要求获得批准的添加剂。(c)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应由原料煤经过加氢液化、加氢稳定(溶剂加氢)和加氢改质等三步加氢工艺直接液化得到。第55.10条 性能要求申请人应按照本规章要求完成产品规格、特性性能、材料相容性、发动机试车以及试飞验证等试验,并满足相关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a)产品规格试验项目包括外观、颜色、总酸值、芳烃含量、烯烃含量、总硫含量、硫醇性硫或博士试验、馏程、闪点(闭口)、密度、冰点、运动黏度(-20)、净热值、烟点、铜片腐蚀、热安定性、实际胶质、水反应、固体颗粒污染物含量、电导率、水分离指数、磨痕直径和抗静电剂含

12、量等。(b)特性性能试验项目包括碳氢化合物种类、有机物含量(芳烃、羰基、醇类、酯类和酚类)、痕量元素含量(氢、氮、铜、锌、铁、钒、钙、锂、铅、磷、钠、锰、镁、钾、镍和锡)、馏程、馏程斜率、模拟蒸馏、热安定性(破点)、磨痕直径、抗磨剂含量响应、黏度-温度、比热-温度、密度-温度、表面张力-温度、体积模量-温度压力、导热系数-温度、蒸汽压-温度、闪点(闭口)、冰点、介电常数-密度、电导率-抗静电剂、对黏土过滤器的影响、与滤芯材料相容性、储存安定性、燃油溶水性-温度、燃油空气溶解性、毒性、爆炸极限、自燃温度、热板表面引燃温度和微生物等。(c)材料相容性试验应与航空器和发动机燃油系统中的金属和非金属材

13、料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制造燃油箱、燃油管路以及燃油泵等部件的金属材料。(2)可能与燃油接触的非金属材料:(i)丁腈、氟硅和氟碳等橡胶材料;(ii)聚硫、聚硫醚等密封胶;(iii)环氧树脂、环氧聚酰胺等涂料;(iv)KAPTON膜。(3)局方要求的其他材料。(d)发动机试车应至少在一种型号发动机上开展发动机的功能和性能试车,对比分析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与传统喷气燃料试车时的发动机转速、燃料流量、油耗、加速时间、最大功率、发动机排气温度等参数的差异。试车结束后,应对发动机燃烧室、燃油喷嘴、高低压涡轮叶片等热端部件进行孔探或拆解,检查试验前后部件是否新增烧蚀、裂纹、涂层脱落以

14、及积碳等现象。(e)试飞验证应至少在一种型号航空器上使用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开展试飞验证,对比传统喷气燃料分析飞机和发动机在地面慢车、起飞、不同高度巡航、进近和着陆阶段的排气温度(EGT)、推力(EPR)、振动指数(VIB)、低压转子转速(N1)、高压转子转速(N2)、燃滑油温度以及燃滑油消耗量等参数差异。试飞结束后,应参照发动机试车要求对各热端部件进行孔探或拆解检查。(f)其他要求除满足上述性能要求外,还应完成局方要求的其他试验项目。第二节 煤间接液化喷气燃料第55.11条 适用范围煤间接液化喷气燃料是指由煤炭经费托(FischerTropsch)工艺生产的合成烃组分,与传统喷气燃料按照一定比

15、例调合而成的航空替代燃料,其生产工艺与性能要求见本章第三节。第三节 含合成烃喷气燃料第55.12条 适用范围本节规定了一类来源于非石油基原料制备的航空燃料的技术要求。第55.13条 原料生产含合成烃的喷气燃料原料不同于传统喷气燃料,如动植物油脂、农林废弃物、煤炭等。第55.14条 工艺含合成烃的喷气燃料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工艺中的一种:(a)费托合成(FT);(b)酯和脂肪酸加氢(HEFA);(c)合成异构烷烃(SIP)(糖发酵);(d)合成石蜡煤油加合成芳烃(SPK/A);(e)乙醇制合成石蜡煤油(ATJ-SPK);(f)其他。第55.15条 性能要求(a) 未经过飞机发动机厂商认可,未列入通行的含合成烃喷气燃料产品标准的工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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