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工程合同概述工程咨询合同-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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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工程合同概述 序 号 章节和主要内容 1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2工程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3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4我国建设工程相关制度 1 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 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概念: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等,由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特点: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1)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建设工程 2)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3)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2 工程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工程合同的主体:工程发包人;工程勘察、设计合 同

2、承包人;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工程合同的客体:建设工程项目及其勘察、设计、 施工建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任务。 特点: 1)建设工程建造地点在空间上的固定性。 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 3)建设工程生产的露天性。 4)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程序复杂。 5)建设工程生产质量的差异性。 6)建设工程生产工期的差异性。 相关规定1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 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 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 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形式。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

3、性研究报告时, 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 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 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相关规定2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发 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 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 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本条第二、三款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 相关规定3 建筑市场管

4、理规定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章第十条 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相关规定4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 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 实; (五)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 进度要求。 相关规定5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

5、必须委托给持有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 位。 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 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 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批准生产的企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上:与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个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和管理 体制保持一致。 2)处理好与相关法规衔接的关系,既要遵守上位 法的原则,也要能够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形 成自己的体系,丰富和细化现行法律法规。 3)考虑完善市场

6、机制与规范政府监管并重。 4)注重条例的操作性和执行效力。 相关规定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001年7月 25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部令第93号)同时废止 07/10/content_678695.htm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 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相关规定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起

7、实施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 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 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 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 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 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 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 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相关规定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 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

8、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 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 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 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 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 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 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 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 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 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

9、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相关规定9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 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 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 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 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相关规定10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10、设部令第159号)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 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 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 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 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 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 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相关规定1

1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 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 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 级。 3 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3.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3.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3.3 订立工程合同应当采用的形式 3.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包括提交有关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 勘察或者

12、设计的质量要求 勘察或者设计的费用 3.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 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 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3 订立工程合同应当采用的形式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施工合同文件: 合同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中标函) 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标函)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规范) 图纸(设计图)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

13、造价的工程预算书(资料表以 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4 我国建设工程相关制度 4.1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4.2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4.3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4.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4.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4.1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 建筑工程许可的规范 申请建筑工程许可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从业人员资格制度 : 国家对建设工程从业者实行资格管理 国家规范的建设工程从业者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010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072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

14、规定 4.2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 发包方式: 发包程序: 发包行为的规范: 发包过程中对政府机关的限制: 禁止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联合承包: 建筑工程转包: 建筑工程分包 : 4.3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 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监理合同文本: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

15、书 4.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法第5章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的内容,包括: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计安全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制度 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建筑职工的安全保障措施 建筑施工的环境管理措施 房屋装修、拆除的安全措施 4.5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 、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 政府监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工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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