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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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模式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模式 杨辉忠王铁军” 在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中,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核心,求刑权既包括定 罪请求权,又包括量刑建议权。无论是在刑事法律的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刑 事诉讼的司法实务中,我国检察官在刑事案件求刑权的行使过程中,凸显的 还只是定罪请求权,刑事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诉讼实 践中也没有行使本体意义上的量刑建议权。在构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法治 视野中,必须对检察官求刑权予以扩张和规制,设立与现代刑事诉讼相适应 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改革的阶段性成果 所谓量刑建议,又称求刑,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

2、告人应适 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 体的要求。与此相对应的权力称之为量刑建议权或求刑权。简言之,“量刑 建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意见”。公诉 人在起诉书中或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对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提出具体明确的 建议,经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后,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包括量刑建议和 意见在内的各项主张进行评价,然后作出判决。检察机关建议的量刑可以作 为其认定人民法院量刑是否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的参考尺度,从而决定是否 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当检察机关行 使司法请求权时,其请求的

3、内容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请求审判机关对 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认;二是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基础上予 以刑罚制裁。二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因此, 量刑建议权是起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 检察机关就理应享有量刑建议权。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参见刘星: ,载法学杂志 2 0 0 6 年 第3 期。 陈革、谢军: ,载 2 0 0 3 年第8 期。 1 4 4 9 4 5 。I 刑法实践热点问题探索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量刑是唯一没有经过控辩洗礼的环节。“目前我 国在法庭辩论的主要是定罪问

4、题,当然也讨论鼍刑情节的问题,但控辩双方 很少讨论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究竟应判多少刑罚的问题,这个权力都交给了法 官。”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真正目的就是要把量刑这一环节置于庭 审的控辩之中,以期尽量追求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这也是公诉权的价值 所在。而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后,虽然人民法院没有接受量刑建议的法定义务, 但鼍刑建议权有助于打破跫刑的封闭操作,给控辩双方以发表量刑建议甚至 进行辩论的机会。这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使得被学 者称为“中国刑事诉讼中最大的黑箱操作”的量刑问题提高了透明度,把量 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使量刑裁判权的滥用难以藏身。如果说量刑建 议对自由裁量

5、有所侵犯的话,那也只是对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一种 “侵犯”。 1 9 9 6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始尝试开展 量刑建议改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从1 9 9 9 年8 月开始试行“公诉人当 庭发表量刑意见”,2 0 0 0 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2 0 0 5 年6 月,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T 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明确将 “积极探索量刑建议制度”作为深化公诉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2 0 0 5 年7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 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1 1 个单位开展试点;2 0 0 5

6、 年9 月,最 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 见,要求实行量刑建议试点,进一步深化公诉方式改革。试行中,公诉人 主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意见,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意见展 开辩论。据相关材料,早期开展量刑建议探索的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等。其中,北京市丰台 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证据展示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 建议的改革,即量刑建议以证据展示为前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能 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全部提出 量刑建议。上海市检察机关各级公诉部门2

7、0 0 2 年已在1 8 9 9 起案件中试行了 量刑建议,占同期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3 9 ,其中在起诉书中明确表述的有 8 7 1 件,占1 8 ;在公诉意见中提出的有5 2 2 件,占1 1 。从实践的情况 看,人民法院基本上采纳了公诉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 张军等:刑事诉讼:控、辩、审j 人谈,法律出版社2 0 0 1 年版,第4 1 6 、4 1 7 页。 参见李仁和:( i t 刑建议:摸索中的理论与实践) 载人民检察2 0 0 1 年第1 1 期。 参见杨兴培、王寨华: ,载法学 1 9 9 9 年第1 期。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模式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改革的现状及不足

8、 自检察机关试行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制度以来,在强化法律监督、增强审 判公开中“判”的透明度,避免量刑不公、量刑腐败现象等方面均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同时,在减少被告人因不服判决而上诉、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 讼成本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这一 改革举措刚刚起步,目前还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外界仍存有疑虑和反对之 声,概括起来有四点:一是量刑建议模糊了起诉与审判的界限。定罪量刑属 于审判权,由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有超越公诉范同之嫌。二是鼍刑 建议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虽有起诉权、抗诉权,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 机关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更未规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律

9、效力问题。 三是提出量刑建议会使检察机关处于尴尬境地。从逻辑上讲,一旦确立检察 机关的量刑权,则建议不被采纳的结果应该是引起检察机关的抗诉。如果提 出量刑建议不被采纳而又不抗诉,就会影响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检察机关的 威信。四是在目前的法律机制下,无法实现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我国刑法 规定的刑罚幅度较大,而且缺乏有关量刑情节的具体立法或司法解释,检察 机关与审判机关甚至各自内部之间对于某一具体行为的刑罚常常有意见分歧。 在此情况下,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不仅十分困难,而且提出建议后不被接受 时也难以区分孰是孰非。 就检察机关实行量刑建议制度而言,其自身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 一) 检察机关提出

10、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有待规范化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一般有两 种情形:一是由拟做公诉人出庭的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之后,提出具体的量 刑建议报主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查决定,并在将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 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二是由案件承办人将案件审查完毕,提出一定的量刑 建议提交科室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 在出庭公诉的时候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在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提出 程序和方式上的不统一,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严肃 性。 ( 二) 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有待科学化 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具

11、体内容的提出,有的针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 刑期均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 年以下”或“3 年 以上”;有的则只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应 判处的刑期又提出一个较小的龟刑幅度,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刑期 应在7 年至1 0 年考虑”。显然,这种不够精确和科学的量刑建议的提出,势 必影响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效性。 刑法实践热点问题探索 三)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认识有待统一化 量刑建议制度毕竟是一项有多方主体参与量刑过程的互动机制,而最高 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却主要从检察 机关单边操作量刑建议

12、的内部操作程序规则人手,忽视了审判机关的介入与 认同。目前,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祝二军博士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一些重大、复杂、 疑难案件不应也不可能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的量刑则极有可能与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一致,这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不利于维护 检察机关的形象。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宣 判的刑罚与检察院建议的刑罚幅度很容易相吻合,却在客观上给人以人民检 察院与人民法院事先沟通或者人民检察院代替人民法院确定刑罚的印象。 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未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因 而审判

13、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采信与否并不违背法律;有 的则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 犯,因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干脆不予理会。甚至总结出量 刑建议模糊了起诉与审判的界限、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浪费公诉资源等诸条 “负面影响”。加上我国现有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有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检 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不采信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也无可奈何。这严重影响了检 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权威性。所以,检察机关确立量刑建议制度, 必须要有参与各方的支持配合,特别是要得到人民法院这一量刑主体的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开展此项改革,7 但还未取得最高人民

14、法院的明确支 持,这将严重制约改革的发展进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这一点已率先迈出 了一步,该院公诉处在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前,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 判庭召开了工作协商会,对试行量刑建议制度达成共识,并制作会议纪 要下发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量刑建议制度的确立和推行创 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和量刑规则问题 加强磋商、加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试行成熟后,应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和审判机 参见李r 和: ,载 ,载 2 0 0 4 年第2 期。 参见刘

15、星: ,载 2 0 0 6 年 第3 期。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模式 关的量刑规则制度在法律的层面加以明确,使鼍刑建议和量刑规则的改革举 措健康发展,使之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 作用。 ( 一) 量刑建议制度的诉讼程序地位问题 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行,实践中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统 一意见并上升为明确的法律规定,量刑建议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至 今尚未确定。而重视诉讼程序、追求程序公正是法制社会的共同规律,是现 代司法理念的核心。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即对个案的处理结果进行判 断,是以诉讼的过程是否公正来进行评价。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 “

16、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个正当程序体现了程 序公正优先的司法理念。现代法治社会强调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追求公正 的实体结果,而不可绕开程序公正去实现结果的公正。因此,要实行量刑建 议制度,就不能仅停留在法律含义和法理原则的层面上,必须在法律上将其 明确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确认量刑建议制度的诉讼程序地位,使量刑 建议权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权能,用之有据,以期实现真正的程序公正和实 体公正。 笔者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对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1 将刑事诉讼法第1 6 0 条修改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事实、刑罚适用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 辩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就案件的刑罚适用问 题发表意见。这一修改同时也赋予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以量刑异议权, 使法庭辩论阶段的辩点更丰富,控辩职能发挥得更充分,使法官能够充分听 取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意见,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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