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60 eec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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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60/EEC 关于机动车内部装饰件的各成员国法律关于机动车内部装饰件的各成员国法律 1974L0060CH4.8.2000002.001 第 1 页,共 36 页 本文件纯属文件编制工具,有关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文件纯属文件编制工具,有关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B M2 1973 年年 12 月月 17 日委员会指令日委员会指令 关于机动车内部装饰件的各成员国法律关于机动车内部装饰件的各成员国法律 (74/60/EEC) (OJ L38,1974 年年 2 月月 11 日,第日,第 2 页页)) 由以下指令修订:由以下指令修订: 公报:公报: 编号 页码 日期 M1 19

2、78 年 5 月 19 日委员会指令 78/632/EE L206 26 1978 年 7 月 29 日 M2 2000 年 2 月 28 日委员会指令和欧洲议会指令 L87 22 2000 年 4 月 8 日 2000/4/EC 由以下勘误表更正: C1 勘误表,OJ L215,1974 年 8 月 6 日,第 20 页(74/60/EEC) C2 勘误表,OJ L53,1977 年 2 月 25 日,第 30 页(74/60/EEC) 1974L0060CH4.8.2000002.001 第 2 页,共 36 页 B 1973 年年 12 月月 17 日委员会指令日委员会指令 关于机动车内

3、部装饰件的各成员法律关于机动车内部装饰件的各成员法律 (74/60/EEC) 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的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第 100 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1)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2) 鉴于按照本国法律,尤其是用于保护乘员的内部装饰件的有关法律,机动车必须满足的那些技术 要求; 因此,鉴于各成员国必需在其现有法规之外另外采用同样的要求,或者用同样的要求取代其现有 法规,以便达到准许实施欧共体型式认证程序之目的。该型式认证程序指的是 1970 年 2 月 6 日委员 会指令(3) ,关于各成员国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法律近似,其适用涉及到各种车

4、型; 鉴于1971 年 3 月 1 日委员会指令 (4)中已经制定了车内后视镜的通用要求,同样还应制定座 舱内部装饰件、控制器的布置、车顶、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的要求;鉴于随后将采用内部装饰件的 其他要求,采用安全带的座椅固定支座、头部保护装置、防止驾驶员被转向机构伤害的保护装置以 及控制器的布置等其它有关要求。 鉴于协调后的要求必须降低风险或者事故严重程度,在这些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成为受 害者,并因此保证共同体的公路安全; 鉴于欧洲适于在其第 21 号条例(在车辆内部装饰件方面对车辆进行认证的统一规定)中基本遵 循联合国经济委员会所采用的技术要求,该条例是 1958 年 3 月 20

5、日协定的附件,该协定内容涉及 到是采用统一认证条件对机动车设备和零件进行认证以及正式认证的相互承认; 欧洲共同体委员已采用本指令:欧洲共同体委员已采用本指令: 第一条第一条 本指令中, “车辆”指的是指令 70/156/EEC中定义的任何一种车辆。 1974L0060CH4.8.2000002.001 第 3 页,共 36 页 M2 第二条第二条 如果车辆内部装饰件满足本指令附件中的规定要求, 则各成员国均不得拒绝给予上述车辆发放欧 共体型式认证或本国型式认证。 第三条第三条 如果车辆内部装饰件满足本指令附件中的规定要求, 则各成员国均不得拒绝受理任何上述车辆的 注册,不得禁止其销售、交付使用

6、或使用。 第六条第六条 1.为了在本指令通告后十八个月内遵照执行,各成员国应实施所要求的规定条款,并将实施情况 直接通知委员会。 2.各成员国应保证将本指令所涉及领域内其所采用的本国法律之主要条款原文传达给委员会。 第七条第七条 本指令通过寄送方式发给各成员国。 (1) OJ No C 112,1972 年 10 月 27 日,第 14 页。 (2) OJ No C 123,1972 年 11 月 27 日,第 32 页。 (3) OJ No L 42,1970 年 2 月 23 日,第 1 页。 (4) OJ No L 68,1971 年 3 月 22 日,第 1 页。 1974L0060C

7、H4.8.2000002.001 第 4 页,共 36 页 M2 附件表附件表 附件附件 I:范围;定义;欧共体型式认证申请;规格;欧共体型式认证发放;车型改型;认证的修改和 生产的一致性。 附录 1:信息资料文件 附录 2:欧共体型式认证证书 附录 3:在敞开式车顶和窗口中柱形试验杆的位置 附录 4:驾驶员控制开关的符号 附件附件 II:头部碰撞区的测定 附件附件 III:能量消散材料试验程序 附件附件 IV:H 点和实际座椅靠背角度确定、R 点和 H 点相对位置的验证以及设计座椅靠背角与实际座 椅靠背角之间关系的验证程序 附录:三维人体模型的组成以及人体模型的尺寸和质量 附件附件 V:突出

8、物测定方法 附录:突起物测定设备 附件附件 VI:附件 I 第 5.2.1 项的应用设备和程序 1974L0060CH4.8.2000002.001 第 5 页,共 36 页 B 附件附件 I M2 2 M2 范围;定义;欧共体型式认证申请;规格;欧共体型式认证发放;车型改型;认证的修改和生 产的一致性 1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指令 70/156/ EEC 附件 II 第 A 节中规定的 M1 类车辆。 2.定义 本指令适用以下定义: 2.1.“内部装饰件”是: 2.1.1. 座舱内除车内后视镜之外的其他部件。 2.1.2. 控制器的布置。 2.1.3. 车顶或敞开式车顶。 2.1.4. 座椅靠背

9、和座椅背面部分。 2.1.5. 电动车窗、车顶板和隔墙系统。 2.2. 就座舱内部装饰件而言的“车型”指的是与如下方面基本没有区别的机动车: 2.2.1. 座舱车身构成材料的线条。 2.2.2. 控制器的布置。 2.2.3. 车顶或敞开式车顶。 2.2.4. 座椅靠背和座椅背面部分。 2.2.5. 电动车窗、车顶板和隔墙系统。 2.3. “参考区”指的是附件 II 中规定的头部碰撞区,以下区域除外。 2.3.1. 以转向控制外部界限的外接圆正面水平投影为界,周边再加上宽度为 127mm 的带状后的 区域;该区域的下界是转向控制在笔直向前行驶位置时,与转向控制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 2.3.2.

10、由上述第 2.3.1 项规定区域的边缘与距离最近的车内侧壁之间的仪表板表面部分;该区域 的下界是与转向控制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 2.3.3. 挡风玻璃侧柱。 2.4. “仪表板水平”指的是仪表板垂直切线的切点所定义的线。 2.5. “车顶”指的是从车辆挡风玻璃上缘到后车窗上缘延伸部分的上部,其边界在侧车壁上框 架的侧边上。 1974L0060CH4.8.2000002.001 第 6 页,共 36 页 B 2.6. M1 “装饰带线”指导是车辆侧窗下部透明轮廓所构成的线 2.7. M1 “活动顶蓬车辆”指的是除了前车顶支撑及/或翻车挡杆及/或座椅安全带固定点之外, 装饰带线以上的车体部分其它配

11、置中没有刚性部分的车辆 2.8. M1 “敞篷车辆”指的是车顶或者部分车顶通过折叠或者打开,或者滑动的方式离开车辆 装饰带线以上结构组成部分的车辆 M1 2.9. “折叠(向上翻起)式座椅”指的是不经常使用,通常折叠起来以免挡道的辅助座椅; M2 2.10. “电动车顶板系统”指的是车顶上由车辆电源控制通过滑动或者倾斜运动闭合的可移动板, 不包括活动顶篷系统; 2.11.“电动车顶板系统”指的是车顶上由车辆电源控制通过滑动或者倾斜运动闭合的可移动板, 不包括活动顶篷系统; 2.12. “电动隔墙系统”指的是将客车车厢分为至少两部分的系统,该系统由车辆电源控制; 2.13. “开口“指的是从车辆

12、内部观察,对于隔墙系统从座舱后部观察时,电动车窗、隔墙或车 顶板上缘或者前沿(根据闭合方向而定)与形成该车窗 隔墙或车顶板边界的车辆结构之间的最大无 障碍孔口。 为了测量一个开口,应从车辆内部,或者适当时从座舱后部通过该开口放置一根柱形试验杆(不 施加力) ,通常该试验杆垂直于车窗、车顶板或隔墙,如图 1 所示。 3.车型的欧共体型式认证申请车型的欧共体型式认证申请 3.1. 依据70/156/EEC 指令第三条第(4)款就某些车型内部装饰件申请欧共体认证该车型时, 由制造商提交有关申请。 3.2. 附录 1 中给出了信息资料文件的式样。 3.3. 应将下述各项提交给负责实施车型试验的技术部门

13、: 3.3.1. 根据制造商自己的判断,提交待认证车型的车辆样本,或者提交本指令的规定试验和检验 中必不可少的车辆部分; 3.3.2. 根据前述技术部门的请求,提交使用材料的某些组成部分和某些样本。 (4 ) 5.规格规格 5.1. 前排座椅 H 点前方座舱前部仪表板水平之上的内部饰件,不包括侧门。 5.1.1. 在第 2.3 项中规定的参考区域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增加乘员受到严重伤害风险的危险粗糙 物或者锋利边缘。如果下文第 5.1.2 至 5.1.6 项中提及的部分符合其要求,应将这些部分视为符合要 求。 1974L0060CH4.8.2000002.001 第 7 页,共 36 页 B 5

14、.1.2.除了非仪表板部分以及置于上釉表面 10cm 以内的部分外, 车辆参考区域内的其它部分应能 消散能量,如附件 III 中的规定。参考区域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部分也不再考虑范围之内: 按照附件 III 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如果摆锤接触到了参考区域之外的部分; 如果待试验部分的放置位置与接触了参考区域之外的部分之间的距离小于 10cm,该距离是在 参考区域表面上测得的; 任何金属支撑配件均不得有突出的边缘。 5.1.3.如果仪表板的下边缘不满足上述第 5.1.2 项的要求, 则应将其倒圆到曲率半径不少于 19mm。 5.1.4.由刚性材料制成的开关、拉出式旋钮等,如果按附件V所描述的方法测量,距离面板 3.2 到 9.5mm,当从最远点测量时其横截面积应不少于 2cm2,且锐边倒钝,曲率半径不少于 2.5mm。 5.1.5.如果这些零部件凸出仪表板表面 9.5mm以上,则其设计和结构应能保证这些零部件在受到 一个直径不超过 50mm的平端撞锤施加的大小为 37.8daN的纵向水平力作用时, 能够缩进仪表板表面 内,直至其凸出高度低于 9.5mm或者脱体;在后一种情况下,不得留有凸出高度超过 9.5mm的危险 突出物;距最大突出物的点不超过 6.5mm的横截面的面积不少于 6.5 cm2。 5.1.6.至于由肖氏硬度小于 50 的非刚性材料制成的部件所组成的突出物安装在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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