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环境和公司治理之四(2012学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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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肆、契约自由及其风险控制 商业交易法律(合同)制度 2 伍、 契约自由及其风险控制 一、合同自由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成立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平等 意思表示一致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相对性 3 合同内容相对性 p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义务,合同只约束双方当事人 ,不涉及第三人,除特殊情况外(如撤销及代位权) ,较少为第三人设定权利。 p 违约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 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合同一方仍应向另一方 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自由。合同内容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自由地 创设,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效手段以此实现其意志,使 个

2、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个人自治。 缔约不受强制 约定应当遵守 是合同自由内在要求 违约应负责任 5 (二)合同绝对自由的调整 非经济人的现实: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 合同自由中当事人平等是前提,但现实中常存在不 平等,一些调整: p 消费者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反悔权; p 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 p 劳动合同中对受雇人保护 p 强制缔约 6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条件 当事人就合同的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合同就 成立。 合格缔约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体现交换正义 7 (二)合同订立过程 要 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1.内容 具体确定;2.由特定 人向特定人发出;3.

3、表明对方承诺则合同 成立。 要约发出后,不得随 意变更、撤销要约的 内容。 承 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 约的意思表示。 (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规定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4)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例 外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承诺到达要约人 合同成立 8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但若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 要约。例如: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 邀请,但若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 订立以及房屋

4、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 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9 (三)合同形式:从重形式到重意思 我国态度:对某些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合同强 调书面等形式才成立。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车票、保险 单、表格合同等。 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 ,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作出一定行为作承 诺,合同成立。例如顾客投币入自动售货机内。 10 p 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5、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p 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订立瑕疵 11 (五)缔约过失责任 l 缔约过失:在缔约磋商阶段缔约人故意或有过失 地违反缔约过程中应遵守的注意义务,而依法承担 的民事责任。该合同义务又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它 包括相互协助、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 l 德国法学家耶林:当事人从缔约磋商开始,就意味着 双方当事人由缔约前的普通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相互信赖关 系。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 意

6、义务。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 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 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不注意或疏 忽的牺牲品。 12 (五)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l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l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 l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l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 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 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 (一) 合同的类型

7、15种有名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类、保管、仓储、委托 、行纪、居间、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无名合同:可是纯无名合同,也可混合合同。如旅行 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 委托等。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同意外尚须交 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 三、合同内容应合法、准确、完备 14 (二)合同一般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质量和数量 价款或酬金 履行的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15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质量要求不明

8、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 行,无上述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 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 市场价格履行;或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一方可以随时履行,对方也 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留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内容的解释 16 体现单方意志性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格式条款合理价值和弊端 限制: l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

9、 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 要求予以说明; l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 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l 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作不利解释 。 (三)合同格式条款 17 (一)合同履行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履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履行除主义务外,还有: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仅具有辅助主义务的功能,其 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附随义务:合同关系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 其他义务。例如照顾义务、告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 务、保护义务等。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10、能否独立起诉 四、合同履行 18 l 预期违约制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明示毁约)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默示毁约) 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 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 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 (三)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19 l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 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1、当事 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 同。 (三)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20 l 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合同当事人义务履行存 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l 适用事由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主要是对方财产在缔约 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而预期违约并不限 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在准备 履约以及履约过程 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 险等 情况; l 法律救济不同。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 要

12、 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等待 对方在履行期届至时仍不履约 时,要求违约赔偿。而不安抗辩权中,权利人可以中止合 同履行,一旦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 履行。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比较 21 除法定应批准、登记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 除不得转让情况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 经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四)合同变更和转让 22 u 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u 法定(单方)

13、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u合同解除的方法:除需办理批准、登记外,应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u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 偿损失。 五、合同的解除 23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的分类 l 不履行 l 迟延履行 l 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

14、不符合合 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如数量、质量、时间和地点不 当等)和加害给付(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 六、违约责任 24 (二)违约责任形式: l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 l 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 者报酬等 l 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 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l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过分不符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增加或减少。 l 定金责任 六、违约责任 25 p 方式一:抵押 是指合同一方当

15、事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 作为合同担保。当自己违约时,对方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 l 抵押合同:书面要式行为订立。 l 登记:除不动产、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企业的机器 设备及其他动产外,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登记。不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l 流质禁止条款: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未履行债务时抵押物 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l 优先受偿 七、合同担保合同履行风险回避的手段 26 p 方式一:抵押 l 承揽人之法定抵押权:建设工程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 l 最高额抵押: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合同债务提供 担保财产的,合同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 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四)合同担保合同履行风险回避的手段 27 p 方式二:质押 是指合同权利人占有对方动产或控制财产权利,将该动产 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义务人违约时, 有权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 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需要: l 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l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l 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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