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市场监管(ppt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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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市场监管 监管的目标 保护投资者 透明和信息公开 降低系统风险 监管的意义 保障投资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市场效率 监管原则 依法管理 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开、公平、公正 监督与自律相结合 监管手段 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 监管对象 市场环节:发行,交易 市场要素: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公司 、交易所 发行监管 发行资格审查 注册制 核准制 证券发行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 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 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发行人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 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 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 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发行人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3、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发行人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 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发行人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 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 期报

4、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发行人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 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

5、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 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 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交易监管:规范交易秩序 操纵市场 欺诈行为 内幕交易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 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 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 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

6、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 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 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 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 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7、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 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 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 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信息披露 减少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持续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 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 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 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报告,

8、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受限制的交易者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 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 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 券服务

9、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 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 种股票。 受限制的交易者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 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10、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 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被禁止的交易者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 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 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 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 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 票,

11、必须依法转让。 被禁止的交易者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 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 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12、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 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 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

13、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 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 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 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 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三万元

14、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 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 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 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 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 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

15、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 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 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监管模式:集中监管模式 专门的全国性监管机构 优点:权威、高效、中立超常 缺点:脱离实际,过度干预;贻误时机 监管模式:自律模式 证券业协会、交易所 优点:切合实际、自我监督 缺点:利益冲突、非超脱性、软弱混乱、 课外学习:监管法律体系 美国体系 英国体系 欧洲大陆体系 我国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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