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签派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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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行控制中心、飞行运行控制中心、飞行运行控制中心、飞行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签派签派签派员及职责员及职责员及职责员及职责 目录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限制 签派和飞行放行 按民航现行有关飞行标准规章规定,运行控制分为三种 类型: 1.飞行签派系统 CCAR-121实施的国内、国际定期载客 运行 。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于2000年10月30日下发咨询通告 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AC-121- 004),对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中心的要求,做了明确 规定。 2.飞行跟踪系统 CCAR-121实施的补充运行 第121.125 条、第121

2、.127条 3.飞行定位系统 按CCAR-135部和CCAR-91部实施的运 行 3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 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 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CCAR-121 附件A ) 只有按CCAR-121规章实施的“国内、国际定期 载客运行”,要求建立飞行签派系统和配备有飞行 签派执照的飞行签派员。 4 第121.103条 飞行签派中心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 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 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 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5

3、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第121.395条 飞行签派员 实施国内或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 有人,应当在每一飞行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 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 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6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第121.381条 航空人员的条件及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员也不得作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 航空人员被使用,除非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局方颁发的相应的现行有效航空人员执照和证件; (2)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按照要求携带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 体格检查合格证和其他必需的证件; (3)合格于所从事的工作。 (b)按照要求携带证件的每

4、个航空人员,应当在局方检查时出示证 件。 (c)款:略(不得使用己满60岁的飞行人员) 7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第121.53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b)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 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c)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1)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2)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3)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 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 次飞行。 8 运行控制

5、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保证为所有机组成员、飞行 签派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充分的训练: (1)制订符合本章、本规则附件D飞行训练要求、附件E熟练 检查要求和本规则附件G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规定要求的 训练大纲,使其获得相应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并按照训练大 纲进行训练。 (2)为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3)对于每一型别飞机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提供实 施本规则训练和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考试题、表格、指 南、程序,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4)提供足够的地面教员、飞行教员

6、、飞行模拟机教员、飞行签派 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9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b)对应当进行定期复训、飞行检查或者资格检查的机 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在要求进行训练或者检查的那个 日历月之前一个或者之后一个的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或 者进行了检查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 了训练或者进行了检查。 (c)负责每一段训练或者检查的每个教员、主管人员或 者航空检查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者检查后,应当对 被训练或者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飞行教 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 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机组成员

7、或者飞行签 派员记录的一部分。 (d) (e) (f)款:略 10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保证为飞行签派 员提供充分的训练: 制订符合本规则 并 按照获得相应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 训的练大纲进行训练。 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提供每一型别飞机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训练和 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考试题、表格、指南、程序并 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提供足够的教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11 第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续) 2、定期复训 期限规定(“要求的日历月”前、后一个日历月 ) 3、负责每

8、一段训练或者检查的每个教员,对被训练或 者检查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 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飞行签 派员记录的一部分。 4、适用于一个以上飞机型别的训练科目,如果已在其 中某一型别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 的训练中,除定期复训之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12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3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每一飞机型别分别制订训练大纲并保 持其现行有效,供运行该型别所需要的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 员使用。 (b)每个训练大纲应当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 练、升级训练、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基本类别的训练提 纲

9、。一般每一种训练提纲应当包含地面训练、飞行模拟机飞行训 练、飞机飞行训练、应急生存训练、差异训练和资格检查等课程 段的课程设置。每一课程段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和计划小时数 ,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和资格检查课程段中, 还应当列明正常、非正常和应急动作、程序的详细说明。 13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3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c)每种训练提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 (2)合格证持有人将使用的所有训练设施、设备,包括 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等训练设备的清单; (3)所使用的教员、航空检查人员的资格; (4)局方按照本规则第

10、121. 405条(d)款颁发的关于减 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准文件。 14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训练大纲:规定和描述训练的目的、对 象、课程、设施、设备、教员、考核和检 查人员、教材、训练方法、检查程序及合 格标准的文件,由不同类别的训练提纲组 成。“大纲”必须满足第121.403条的要求。 训练提纲:对某一特定类别的训练。如: 初始训练、差异训练 训练课程:一种类别训练的完整训练内容 及训练日程。 15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按照每一飞机型别分别制订训练大纲并保持其现行有效; 每个训练大纲应当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 升级训练、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基本类别

11、的训练提纲。 训练提纲应当包含:地面训练、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 训练、应急生存训练、差异训练和资格检查等课程段的课程设 置。 每一课程段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和计划小时数 每种训练提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 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将使用的所有训练设施、设备 ;教员、 航空检查人员的资格 ;减少时数的批文 。 16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5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a)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时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按照本规则第121.403 条制订或者修订的训练大纲,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关资 料。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

12、或者其修订,局方 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依照该大 纲进行训练。在训练中局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 出评估,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合格证持有人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 训练,能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完成其指定 任务的,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最 终批准。 17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5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d)在颁发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包 括批准减少本章规定的计划小时数时,局方主要考虑,该 合格证持有人训练中使用的资料、设备、方法和程序,是 否有助于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效率。在颁发减少训练计划 小时数的

13、批准时,局方将向合格证持有人提供一份作出这 种批准所依据的必要条件的文件。 (e)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 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合格证持 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 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30天之内,可以向局 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 的期间,该通知暂停生效。 18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飞机组类:为方便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管理,根据飞机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 在本规则中,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I,以螺旋桨 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和以 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

14、力的飞机;组类II,以涡轮喷 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新雇员训练: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新雇佣的人员, 或者已经雇佣但没有在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工作 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 员工作岗位之前需要进行的训练。新雇员训练包括基 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 19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初始训练:未曾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 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 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转机型训练: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相 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 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20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定期复训:是指已取得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

15、行签派员 ,为了保持其资格和技术熟练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的训练。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已在特定航空器型别和特定工作 岗位上经审定合格,但因某种原因失去资格的机组成 员和飞行签派员,为恢复这一资格所应当进行的训 练。 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 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当局方认为其 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服务过的飞机在性能、设备或 者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补充性训练时 应当完成的训练。 21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15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根据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的具体任 务,提供

16、下列地面训练: (1)对于新招聘的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提供至少40个计划小时数的基 础教育地面训练,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规定予以减少或者符合本 规则第121.401条(d)款的规定。该训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i)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的相应职责; (ii)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条款; (i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iv)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手册的相应部分。 (2)按照适用情况,本规则第121.423条至第121.431条规定的初始和转机型 地面训练。 (3)本规则第121.419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飞行签派员除外。 22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15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 (b)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按照适用情况,提供本规则第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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