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概述(ppt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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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本章重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类别及其判定标 准;双重征税的种类及其解决;国际 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 1、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跨国所得 和跨国财产价值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 2、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法律条件所得税制度和 一般财产税制度的确立。 (二)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规范和协调在跨国征税对象 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由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法律渊源共 同组成的

2、,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制度的 综合性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一)含义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 国政府与处于它们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之下的纳税 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或跨国财 产价值)上产生的经济权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 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 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与国内法比较) 1、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3、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关系 中的体现。 一、

3、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法人)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 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 征税权。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居民纳税人对征税国负担 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3、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也称国籍税收管辖权或国籍课 税原则,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 着国籍或公民身份这样的人身隶属联系事实而主 张的征税权。 在公民税收管辖权下,公民纳税人对征税国负担 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4、。 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亦称来源地课税原则或 领土课税原则,是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 所得系来源于该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课税 权。 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 纳税责任。 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一)营业所得 (二)劳务所得 (三)投资所得 (四)财产收益 (一)营业所得 营业所得,亦称营业利润,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 各种工商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和收 益。 对大多数种类的营业所得项目,各国通常是依据 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来确认其所得来源地。 (二)劳务所得 劳务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向他人提供劳动力服务 和专业性技术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个人

5、取得的劳务服务报酬可区分为独立个人劳务 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两类,在各国所得税 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主要有劳 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 居住地等。 (三)投资所得 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 种间接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 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等项所得。 投资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各国税法上采用的认定 原则主要有权利发生地原则和权利使用地原则两 种。 (四)财产收益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在各 国所得税法上一般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包 括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所有权给他人所取得的所 得。 关于财产收益的所得来源

6、地的认定,各国所得税 法上通常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所得 来源地识别标准。 四、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在财产税方面 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或财产价值存在于本国 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在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负担的也是 一种有限的纳税义务。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一、产生的原因 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来源地税收 管辖权(或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 突。 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 突。 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所得来源地(或财产价值 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7、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 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 (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亦称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 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 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三)完整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 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 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中立和 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阻 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 。 四、消除国际重复征

8、税的方法 (一)免税法 (二)抵免法 (三)扣除制 (四)减税制 (一)免税法 1、含义: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 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 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在居住国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 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解决重复征税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 免税法两种不同的计算办法。 全额免税法的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居住 国所得税率 累进免税法的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所得总额居 住国所得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来源于居 住国境内外所得总额) 2、免税法的优点 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在计算征收

9、管理上较为简便 3、免税法的缺陷 无法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 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 益。 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 况下,将造成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 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结果,违 反税负公平的原则。 (二)抵免法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 税的方法。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 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 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 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 税额中扣除。 1、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 全额抵免法: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 税额可以全

10、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 限额的限制。 限额抵免: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抵 扣的已缴来源地国税额,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 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 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此即所谓的抵免限额 。 2、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用来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所谓直接抵免方法,就是居住国对同一居民纳税人在来 源地国缴纳的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该居民个人或企业 的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 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 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 间接抵免方法的基本计算原理与直接抵免法是一致的。其 复杂性主要在于先

11、应根据母公司收取的外国子公司支付的 股息计算出这部份股息已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税额,以及母 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在采用限额直接抵免法解决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计算 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和境外来源所得最终应缴纳居住国税额 的公式为: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 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 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取决于来源地国实纳税额与抵免限 额的对比,其中抵免限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 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 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抵免限额的计算公 式可以简化

12、为: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下的分国限额、综合限额与专项限额 所谓分国限额,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非居住 国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然后根据 纳税人在每个非居住国实缴税额与该国的抵免限额的关系, 确定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给予抵免的该非居 住国税额。分国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居住国税率(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 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上述分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可简化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应税所

13、得居住国税率 直接抵免 所谓综合限额抵免,就是居住国将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各个非 居住国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 免限额,纳税人在各个非居住国已缴税额的总和,如果低于 或等于上述综合限额,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果高于上述综 合限额,则超过部分不准抵免。综合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 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同理,在居住国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以简化为 :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居住国 税率 直接抵免 在一些实行综合限额抵免制的国家,鉴于非居住国往往

14、对纳 税人的某些特定所得项目实行低税率优惠待遇,为了防止纳 税人以这些低税率所得项目产生的限额结余与高税率所得项 目发生的超限额相抵补,增加外国税收抵扣数额,对这类低 税率所得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方法,即单独计算这些特 定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这种专项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专项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 (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 所得总额) 在对纳税人的特定所得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制的情况下, 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其他所得的综合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则应作 相应的调整: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 税率(来源于非居住国的全部应税所得来源于非

15、居住 国的专项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五、税收饶让抵免 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 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视同已经 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而是为了配合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 惠政策。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一、概念 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 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 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的行为。 ?方式 国际避税,则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 并不违法的方式 ,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 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方式 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及其法律管制方法 (一)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往来时,有时 出于关联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 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人为地故意抬高 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关联企 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帐上 ,这种现象称为关联企业的操纵转让定价行 为,实现国际避税往往是该行为的主要目的 。 (二)规范转移定价的正常交易原则和方法 为了防范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安排 进行国际避税,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 制定了相应的管制原则和方法。在国际税 法上,这些旨在管制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 行为的税法原则和具体方法,通称为转移 定价税制。 在管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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