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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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由承运人将托 运人的货物从一国境内运送到另一国境内或经停另一国境内约 定地点的运输方式。 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为国航空货物 运输法。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由承运 人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一国航空港运至另一国航空港,由托运人 或收货人收取货物,并支付运费的合同。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班机运输 包机运输 集中托运 陆空联运 航空速递运送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班机运输(Scheduled airline) 班机是指在固定时间、固定航线、固定始发站 和目的站的飞机,通常是客货

2、混合型飞机,一 些大的航空公司也有开辟全货机航班的。其适 用于运送急需品、鲜活商品记忆节令性商品, 因为班机具有定时、定航线、定点等特点。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 1.整包机 即包租整架飞机,指航空公司按照与租 机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及费用,将整架飞机租给包机 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港装运货物至目的地 2、部分包机 由几家航空货运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 租一架飞机或者由航空公司把一架飞机的舱位分别 卖给几家航空货运公司装载货物。运用于托运不足 一架整飞机舱位,但货量又较重的货物。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

3、) 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 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总运单集 中发运到同一到站,或者运到某一预定的到站,由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到目的地制定的代理收货,然后 再报关并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运输方式。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陆空联运 陆空联运分三种:一是TAT,即TrainAirTruck 的联运;二是TA,即TruckAir的联运;三是TA, 即TrainAir的联运 过运用这几种复合一贯制运输的方式,可以真正地 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服务模式,从而能够更好地适 应现代物流对及时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航空速递(Air Courier)

4、 又称快件、快运或快递业务,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将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从发件人所在地通过自 身或代理店网络运达到收件人的一种快速运输方式。 快捷的交通工具大大缩短了货物在途时间,对于那些 易腐烂、变质的鲜活商品;时效性、季节性强的报 刊、节令性商品;抢险、救急品的运输,这一特点显 得尤为突出。 二、调整的公约 1.华沙公约(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 该公约由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丹麦、法国、波 兰等23国家于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该公约于1933年2月 13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 主要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或货物托运 人与收货人为另一方

5、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国际航空旅 客、行李和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创立了基本制度。 2.海牙议定书(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 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于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海牙议定书主要在航行 过失免责、责任限制、运输单证的项目以及提出索赔期限 等方面对华沙公约做了修改。海牙议定书于1963 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8月加入。 二、调整的公约 3.瓜达拉哈拉公约(同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该公约区分了缔约承运 人以及实际承运人,并明确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1961年9月18日签订于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1964

6、年5月1日生 效。我国尚未加入。 4.蒙特利尔公约 于1999年5月10日签订,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国于2005年2 月28日批准该公约。 该公约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规则做了实质性改动,但对国际货 物运输没有进行实质性修改,尤其是在赔偿限额方面与华沙 公约相同。 公约的宗旨是使华沙公约及相关文件实现现代化和一体化,确 保国际航空运输中消费者的利益。与旧华沙公约体系相比,范 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切合实际。 二、调整的公约 3.瓜达拉哈拉公约(同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该公约区分了缔约承运 人以及实际承运人,并明确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1961年9月18

7、日签订于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1964年5月1日生 效。我国尚未加入。 4.蒙特利尔公约 于1999年5月10日签订,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国于2005年2 月28日批准该公约。 该公约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规则做了实质性改动,但对国际货 物运输没有进行实质性修改,尤其是在赔偿限额方面与华沙 公约相同。 公约的宗旨是使华沙公约及相关文件实现现代化和一体化,确 保国际航空运输中消费者的利益。与旧华沙公约体系相比,范 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切合实际。 三、 蒙特利尔公约特点 签订背景: 旧华沙公约体系每个文件是独立的条约,而这些文件的参加国 又不完全相同。几次的修订没有将国际航空运输规则进一步统 一

8、,反而使统一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处于严重与混乱状态。可适 用的责任制度达44种,并且很容易导致同一时间却适用不同的 责任制度,对于旅客和货主的赔偿也大大不相同。 三、 蒙特利尔公约特点 1.适用范围与结构变化不大 蒙特利尔公约保留了华沙公约的结构,同时还吸收了 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四 号议定书、危地马拉议定书的部分内容。此外,与旧华 沙公约体系的文本不同,为使内容更加清晰,1999年蒙特利 尔公约对每一条都单列了一个标题。 三、 蒙特利尔公约特点 2.关于旅客、行李与货物运输的凭证和当事人的责任更加详细 (1)承运人除可提交传统的纸质单证外,也可以用任何其他保存客票资料的方法

9、 或任何保存所作运输的记录的方法代替交给客票或航空货运单,并出具书面说明或 货物收据,作为签订合同、接受承运标的与运输条件的证明。(2)华沙公约 及海牙议定书规定了惩罚性的条款,即承运人不交客票或行李票、航空货运单 而承运、客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没有载明受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约 定的条款,承运人无权援用公约中的免除或限制责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 消该条款(3)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的内容方面,要求载明托运货物性质与重 量,但取消了载明受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条约的条款的要求。同时还规 定,承运人必要时可要求托运人提交说明货物性质的证件。(4)取消了单独对行 李票的要求,将行李票并入客票。

10、(5)托运人和承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刷或盖章。 三、 蒙特利尔公约特点 3.对承运人责任制度和赔偿损害的范围进行重大修改 (1)旅客伤亡的双梯度赔偿及延误的赔偿限额。 公约规定,对于旅客因死亡或身体伤害而造成的损失,只要事故发生在航空器上或 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责任。但由于旅客健康状况造成的伤亡,承 运人不承担责任。 双梯度责任制。第一梯度,每位旅客的索赔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约135000美元 )的,实行严格责任制,旅客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除旅客健康状况引起的伤亡外 ,不论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承运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责任。第二梯度,每位旅客的 索赔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承运人若证明

11、有下列情况者,不承担责任:损失不是 有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损失完全是 由第三方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或不行为造成。 对客运延误造成的旅客损失,公约仍执行限额赔偿,即每位旅客限制在150特别提 款权。 三、 蒙特利尔公约特点 3.对承运人责任制度和赔偿损害的范围进行重大修改 (2)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赔偿限额。 公约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造成的损失,只要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 ,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责任。但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造成的行李损失,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品,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其

12、受雇 人后代理人的过错熬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制 (3)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限额赔偿。 对因货物由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时间实在航空运输期 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只要承运人举证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是由 下列情形造成,则免责:(1)货物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2)货物非由承运人 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包装,包装有缺陷;战争或武装冲突行为;公共当局对货物入 境、出境、过境所实施的行为严格责任 三、 蒙特利尔公约特点 3.对承运人责任制度和赔偿损害的范围进行重大修改 (4)旅客、行李或货物延误的限额赔偿。 公约规定,延误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

13、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 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 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和限制责任制度 (5)关于赔偿额例外的引用。( )公约规定,如能够证明损失是承运人或其受雇 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或知道很有逞能造成损失而不顾后附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 关于客运延误、行李与货物的赔偿限额不适用规定。 三、 蒙特利尔公约特点 3.对承运人责任制度和赔偿损害的范围进行重大修改 (6)货币单位的折算、限额的复议和订立、合同条款的无效和合同的自由。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VS.非成员货币折算 责任限额的自由拟定或不拟定 承运人

14、责任低于公约规定最低限额,属无效 本公约不妨碍承运人拒绝订立任何运输合同、放弃根据本公约能够获得的任何抗辩 理由或者制定同本公约规定不相抵触的条件。 (7)先行付款 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 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 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 三、 蒙特利尔公约特点 3.对承运人责任制度和赔偿损害的范围进行重大修改 (8)惩罚性或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 约、根据合同、根据侵权,还是

15、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 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 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9)扩大管辖法院 除华沙公约规定的四种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订立运 输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航程目的地)外,公约还增加第五种管辖法院, 即向发生事故时的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所在国法院提出,但承运人使用的航空器 应该经营到达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 气本人或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 营。 三、 蒙特利尔公约特点

16、3.对承运人责任制度和赔偿损害的范围进行重大修改 (10)增加仲裁条款 公约规定,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所发生的任 何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 蒙特利尔公约特点 4、全面规定与其他华沙公约文件的关系 为保证新公约的秩序,公约规定,在下列条件下优先使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1)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1974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2 )在蒙特利尔公约一个当事国进行,而该当事国是上述公约中一个或几个文件 的缔约国。 四、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 国际航空运输单证(简称航空运输单证),是承运人或其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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