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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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金融法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和金融法的概念 1、金融: 指各种信用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 收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 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 信贷,票据,信托,保险,国内外汇兑往来,黄金及贵金属的管 理等活动。 2、金融法 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等金融活动及在金融管理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节 票据法 一、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

2、征 1、概念: 指出票人依照法律签发的,约定由自己 或是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是指定的日期 向收款人或是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 额的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的法律特征 1)有价证券。它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而权利的发生 、转移和行使均与票据紧密结合 2)设权证券。出票人签发票据,并非证明已经存在的 权利,而是创设新的权利,这种设权性与发行股票、债 券以证明权利存在的性质不同。 3)要式证券。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作成,其形式和内 容应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否则导致票据无效。 4)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完全以票据上 所记载的文义为准,。 5)金钱证券。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 的的有价

3、证券,一般用实物代替。 6)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 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7)流通证券。除出票人在票据上作“禁止转让”的 记载外,票据上的权利可依背书或交付的简单程序 进行自由转让。 8)返还证券。票据债权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应 将票据交还债务人,使票据关系消灭。 (二)票据的分类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

4、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的调整票据关系和票据有关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票据法律关系 1、主体 1)基本当事人: 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出票人, 收款人 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保证人, 2、内容 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 一定数额的金钱 三、票据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 行为或是准法律行为。 (二)内容: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5、付款 (三)票据行为有效的要件 1、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意思表示

5、真实,自愿,合法。 2、形式要件:要书面形式,并对记载事项有严 格的规定,合格的签章,交付。 (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含义: 指伪造人假借他人的名义或是虚构他人的名 义进行票据行为。 2、票据的伪造后果: 1)被伪造人不用负担票据责任 2)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是要承担民 事损害责任、刑事责任或是行政责任。 3)票据的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的变造含义 对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内容进 行增加,减少的行为. 4、票据的变造后果: 1)变造之前的的票据的当事人按照变造之前 的文意承担责任. 2)变造之后的票据的当事人按照变造之后的 文意承担责任. 3)没法确

6、定的按照变造之前的文意承担责任 . 五、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 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一种汇票; 商业汇票是是企事业单位签发的一种汇票。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 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 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一经出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即成立。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分为绝对必要、相对必要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

7、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1)“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 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 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的,汇票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 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 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 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

8、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四)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 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必须作成记名背书。背书应当 连续,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 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1、背书记载的事项。 背书应记载的事项有: 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的日期。其 中,前两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 ,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 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的效力。票据背书

9、的效力主要有: (1)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成立后,汇票上的 一切权利均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后者成为 汇票的债权人,前者则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2)票据权利的证明。只要最后的被背书人持 有票据,就推定他是合法权利人; (3)票据权利的担保。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 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或者 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 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 (五)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1、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 付款的行为。 根据付款形式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必须提示承兑,无需提 示承兑以及

10、可以提示承兑三种。 (1)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这类汇票有两种: 一是在汇票上明确记载“见票即付”字样的汇票; 二是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3)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也可以不提 示承兑而于到期日直接请求付款。 票据法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其他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 。 2、承兑记载的事项和方法 (1)记载事项。 承兑记载的事项包括三项: 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

11、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 (2)记载方法。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 样。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所作的承兑,不发生效力 。 3、承兑的效力。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其 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此外,付款人对所有追索权人以及履行了偿还义务的 背书人、出票人均负有绝对付款的责任。 (六)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 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法 (1)记载事项。保证的记载事项分为: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的名称和住

12、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 汇票的保证责任。 (2)记载方法。保证的记载方法是在汇票或者 粘单上记载。 2、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 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 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 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 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 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 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七)付款 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 金

13、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 1、付款的提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现实地出 示汇票,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 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 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 前手的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 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 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的方法 (1)付款日期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14、, 不允许延期付款。 (2)付款手续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 3、受托银行的责任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 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 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4、付款人的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的背书是否连 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 自行承担责任。 (八)追索权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日前不获 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 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 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制度。 1、追索权的当事人。 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追索权人和偿还义务人。 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 务人。 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 人。 2、追索权的行使 (1)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 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第一,取得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由一定机关作成的,证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据权 利而未获结果的公示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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