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摘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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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争议处理思路小结 结合常理,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 1.主体适格性:用工单位必须是组织(非自然人,非农村承 包经营户,有工商注册或登记证书,或有合法用工单位的 委托的分支机构);形式不合法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 2.主体隶属性:人身的管理从属的行政关系。 3.时间的延续性。 4.业务的职业性、相关性和从属性; 5.劳动的有偿性。 重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 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2、同:单十 ;双十;连续两次。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 位造成重大

3、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丧失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员工的权利。 4.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 失业损失。 5.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劳动合同违约

4、责任或者赔偿 6.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能以竞业限制得到保护。 7.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8.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订立的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形下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小结: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自然终止:合同期满 2.非自然终止: A.

5、 劳动者失格 B. 用人单位失格 C. 司法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例外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 随时解除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 成

6、重大损害 4. 兼职对用人单位造成影响 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合同 6. 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7.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 B 通知解除 :提前30日通 知,多付一个月工资 1.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 3.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 履行又不能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集体解除合同裁员 u裁员的适用标准: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u 可以裁员的情形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

7、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u 裁员程序: 1.企业自身原因,要先变更合同,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3.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4.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A 随时解除 1. 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压迫工作 2. 单位违章指挥工作 3. 未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8、,损害 劳动者权益 7. 以不正当理由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8.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 B 通知解除 1. 试用期提前三天 2. 合同期提前三十天 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

9、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 ) 重点:年休假 天数看工龄 1-10年:5天, 10-20年:10天, 20年:15天。 带薪 不能休年假的情形(有寒暑假或请假太多) 不休年假的补偿:300% (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 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需给予补偿。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 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资和补发 200的工资)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则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平均 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

10、裁时效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 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终局裁决 (1)对劳动者不终局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11、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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