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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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物权法(第三版 ) 杨立新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十三章 抵押权 引读案例 l甲公司因引进设备需要资金,向乙银行申请贷 款500万元,并以其价值1000万元的厂房抵押 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嗣后,甲公司又向丙银行 借款300万元,也用该厂房抵押,也办理了抵 押权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 ,乙、丙银行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拍卖 甲公司抵押的厂房以还款。 第十三章 抵押权 关键词 l抵押权 l抵押财产 l抵押登记 l共同抵押权 l浮动抵押权 l最高额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 l(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

2、者第三人不 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 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l(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 动产或者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 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 优先受偿 l(三)抵押权的特别属性 从属性: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第二,转移上的 从属性第三,消灭上的从属性 不可分性:第一,抵押财产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 部;第二,抵押财产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物上代位性 l(四)抵押权的类型 据是否确立抵押权的法律依据不同

3、普通抵 押权和特殊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的特殊抵押权有: 共同抵押权 浮动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依据抵押权的抵押财产的不同不动产抵押 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二、抵押财产 l(一)抵押财产的概念 抵押财产,也称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或者抵押物 ,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 利。 l(二)允许抵押的财产 l(三)禁止抵押的财产 l(四)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 建筑物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未确定财产的浮动抵押 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 一、抵押权的取得 l(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抵押权设立 抵押权转让 l(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4、抵押权,即法定抵押权 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二、抵押权登记 l(一)抵押权登记的概念 抵押权登记,是指依据财产权利人的申请,登 记机关将与在该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关的事项 记载于登记簿上的事实。 l(二)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一般效力 不办理登记时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 果,分为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要件主 义。 办理登记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包括: (1)公示效力 ;(2)公信效力 。 我国物权法对抵押权登记效力的规定 不办理登记则抵押合同无法产生抵押权设定的 法律效果。 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担保债

5、权的效力 l(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概念 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所担保 的债权范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涉及 到的其他债权利益。 l(二)效力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4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5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l(一)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概念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效力所 及标的物的范围,是指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 优先受偿。 l(二)效力范围 从物:依照“从随主”原则,对主物的权利应当及于从物。 添附物 抵押财产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为第 三人所有的,抵押权

6、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财产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财产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 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 从权利:以主权利或其所属标的物为抵押时,抵 押权的效力也及于其从权利。 孳息:抵押权原则上不及于天然孳息,只 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即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财 产所生的自然孳息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也是抵押财产 增建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 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l(一)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保全抵押权的两种方法: 1

7、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请求权 2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l(二)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1抵押权的转让 2将抵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抛弃 l(三)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抵押权的顺位,也叫做抵押权的次序、顺序,是 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 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 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就是同一抵押 财产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顺位关系。 l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 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位有三项标准: 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虽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仍然

8、是 平等债权,不具有对抗效力,无优先受偿权,仍 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 l抵押权顺序固定主义与抵押权顺序升进主义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而 消灭时,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是否依次升进,德 国、瑞士民法采取顺序不升进的固定主义,法 国与日本则采取顺序当然升进的升进主义。我 国采用的是顺序升进主义。 l抵押权顺位权的让与、变更与抛弃 抵押权人的顺位权,是指抵押权人依其顺序所 能获得分配的受偿金额的权利。 抵押权顺位让与,是指为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利 益,同一抵押财产上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 抵押权先顺位让与该后顺位抵押权人。 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人作为抵押财产的所有人,依然可以享有

9、 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l(一)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l(二)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l(三)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l(四)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五、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l(一)抵押权对租赁权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 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应当受到该物上的租赁权的约 束,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对抵押财产的受让 人继续有效。 l(二)抵押权对留置权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 于抵押权人受偿。 l(三)抵押权对质权 1依法必须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无须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 抵押财产被质押。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则抵

10、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先成立的抵押权 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能够 证明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上已经先 设定了抵押权的,抵押权能够对抗质权;反之, 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 质押财产被抵押。无论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都 不能对抗设定在先的质权。 l(四)抵押权对税收优先权 l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与税收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其 规则设置或者产生在先的优先, 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 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 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 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四

11、节 特殊抵押 一、共同抵押权 l(一)共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 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的特征 共同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同一项债权。 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复数。 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 的担保责任。 l(二)共同抵押权的性质 我国目前区别不同的抵押财产在不同的登记机关 办理登记,因而至少从外表及观念上,共同抵押 权是由数个抵押权担保同一个债权,而不是由一 个有着多个标的物的抵押权担保同一个债权,因 此,共同抵押权的性质是在数项财产上成立的数 个抵押权的集合。 l(三)共同抵押权的类型

12、 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 自由选择权限制主义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共同抵押权属于自由选择权 保障主义的共同抵押权。 l(四)共同抵押权的效力 已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 押权 未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 押权 二、浮动抵押 l(一)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 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 押权。 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 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 浮动抵押权在实现前,标的物处于变动之中, 抵押财产的数额是不能固定和具体明确的。 浮动抵押权设定后,在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 仍得利用抵押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 财产

13、的进出并不受限制。 l(二)浮动抵押权的适用范围 设定浮动抵押的前提是,只有企业、个体工商 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公 司债券时,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 l(三)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和确定 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当事人设定浮动抵押权,应 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同时,按照物权法第 189条规定,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 浮动抵押权的确定:(1)债物履行期届期,债权 未受清偿;(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l(四)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浮动 抵押确定

14、时,抵押人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全部 财产。 浮动抵押权对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在抵押人的 财产上同时存在法定担保物权的,浮动抵押权的 效力不能对抗法定担保物权。因此,法定担保物 权人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 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自抵 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申请,经 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时开始。 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应当予以 公告,并同时发布查封抵押人的总财产的公告 。 三、最高额抵押权 l(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 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 押权人有

15、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 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l(二)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 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以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具有特 殊性 l(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及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第一,最高额抵押权须为当事人能在一定期间 连续交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不特定的债 权而设立。 第二,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不特定的债 权,因此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合同中,应当 包括最高债权额限度。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3)对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 l(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 1.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 押权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因一 定事由的发生而归于具体特定。 2.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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