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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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通过 全文共计六章119条 第一章 总则 l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 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 管理职责. l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 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l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2、治安管理工作。 l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 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l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l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 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 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 管教。 l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 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 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 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

3、措施 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从重处罚: l(一)有较严重后果 的; (二)教唆、胁迫、 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 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证人 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 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 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l(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l(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 治安管理的; l(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l(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l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 元以

4、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 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l(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 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l(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 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 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5、(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l(一)散布谣言,谎 报险情、疫情、警情 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的; l(三)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l(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

6、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一)组织、教唆、胁迫 、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 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 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 ,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 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 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以下罚款: l(一)未经批准,安装 、使用电网的,或者安 装

7、、使用电网不符合安 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 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 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 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 意损毁、移动覆盖物、 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 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 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 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 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l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

8、人乞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 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 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 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 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 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 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 生活的; (六)偷窥

9、、偷拍、窃听、散 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 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 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 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三)多次殴打、伤 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 多人的。 l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警告: l(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l第四十八条 冒领

10、、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 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 l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 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 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 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l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 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l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

11、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 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 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 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以下罚款: l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 、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 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l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 供条件的,或

12、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罚款。 l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 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 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 治安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令第68号发布施根据2004年10月 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 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共计三十一条 目的及意义 l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保障

13、暂 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 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 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的范围 l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 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适用本办法 。 l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农牧团场 来本地居住3日以上的公民。 下列情况除外 l(一)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县的常住人口在本市 内跨区交叉居住的; (二)现役军人和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 单位驻外机构工作人员; (三)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异 地

14、参加会议、培训或者从事科技、文教、经贸 等公务活动的; (四)县(市、区)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的其 他特殊情况。 l第四条暂住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l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 关。公安派出所及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 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暂住 证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 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 责任负责制。 l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 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成立暂住人口登记

15、站或者其他管理组织, 配备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做好暂住人 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l第七条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持暂住人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 婚育状况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 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申报登记)。其中年 满16周岁、拟定暂住1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同时应 当申领暂住证: l第八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 、寄读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 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第九条 根据申报人的暂住场所、暂住原因和暂住时 间的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属于办法第七

16、条规定的暂住人口 ,由暂住人或者被居住户户主携带户口薄和暂住人居民 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 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其中暂住在居民家中符合本 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不办理 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五)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须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住宿登记。其中设在宾馆、旅店内的外地常驻机构 中暂住人口,或者包房暂住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的,应 当办理暂住证,收取暂住费; l第十条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 (市)、乡(镇)、农牧团场,在其他地区暂 住的证明。暂住证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l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暂住证 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 第十二条凡雇佣留宿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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